1铁道部办公厅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建立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诚信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信誉评价。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是指新建、改(扩)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对施工企业在质量信誉方面定期进行的评价。联合体中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的工程独立进行评价。第四条质量信誉评价由建设单位组织,客运专线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他铁路建设项目每半年评价一次。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合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直接管理的除外],由路局负责,统一纳入本局质量信誉评价。第五条质量信誉评价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现场监理、设计人员对项目的参建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集中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现场监理、设计人员和参建的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组成联合检查2组,对建设单位所管项目进行集中检查。第六条质量信誉评价要结合建设单位在每个评价期内,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质量检查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1的评分标准进行(各建设单位可按此标准进行细化),建设单位要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每次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建设单位要在评价期后次月10日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设管理司在5个工作日内,在铁道部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公布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质量信誉总排序及各建设单位上报的排序结果。第七条建设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要严肃、客观、全面、公正,对本单位的评价结果负责。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量信誉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第八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市场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根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并考虑质量监督总站的检查结果,对各施工单位不同项目的信誉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排出总名次,作为项目招标时投标企业信誉评价的依据。第九条部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和实际不符,将实行一票否决制。第十条对全路范围内信誉评价综合排序前五名的施工企业,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的时间范围内,参与铁路项目投标时,按照质3量信誉评价结果进行加分(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内,否则不予加分),第一至第五名的加分值分别为8、7、6、3、2分。第十一条对全路范围内信誉评价综合排序后五名的施工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在下次评价结果公布前,原则上不得中标。倒数第一至第五名的企业每次投标进行扣分,扣分值分别为10、9、8、6、5分。第十二条质量信誉评价与招标项目挂钩适用范围:第一、三季度的客运专线评价结果在全路予以公布,但不单独使用。每半年一次的客运专线质量信誉评价综合考虑第一、三季度的评价结果[其中,第一、三季度占40%,第二、四季度占60%]。每半年一次的客运专线评价结果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总排序,对所有铁路大中型项目招标有效。第十三条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工程的抢险救灾。在运营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对积极参与铁路工程抢险救灾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将主要事迹及加分值报部建设管理司,按照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在质量信誉评价中额外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1~2分。第十四条对于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施工单位,除对其质量信誉扣分外,还要按照《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3]8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4第十五条对于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记入个人信誉档案,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部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原《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建工[2002]27号)同时废止。监理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定,每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于次年元月底前报建设管理司。附件1: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内容计分规则及扣分标准备注质量保证体系(10分有无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1分)监督机构检查有无配置了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1分)监理单位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1分)监理单位检查质量责任是否清晰(1分)5)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监控制度运行是否正常(1分)有无违法分包情况(3分)发现一起,扣3分。施工图核对情况(2分)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2分。人员及主要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是否履约(3分)未按投标承诺派出项目经理(扣2分);技术负责人(扣1分)标书中承诺的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履约(2分)未按投标承诺上场的,每人次扣O.5分6设备履约(10分)主要施工设备是指,标书中明确承诺的与本项目施工工艺有密切关系的主要设备,如混凝土拌和设备、隧道钻孔台车、衬砌台车、装运碴设备、桥墩模板、桩基钻机、路基地基处理设备、平整和碾压机械等(5分)根据标段的工程性质,分别制定评分标准内业资料管理(10分)①施工日志(2分)②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资料(3分)③原材料和试件的检测试验资料(5分)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扣2分。每发现一次弄虚作假的,扣5分。7工程实体质量70分)①原材料控制;②施工工艺控制;③是否按照设计资料、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现场施工;④隐蔽工程检查与验收;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达标;⑥变更设计的报批、执行情况;⑦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每发现一起达不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的情况,扣5分。对一般质量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扣10分。对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全部、主要责任的,扣除20分;负有重要责任的,扣除10分;负有次要责任的,扣除5分。平时检查占20分;集中检查占50分。上述每一小项扣分总和不超过该大项的分值。附件2: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排序原则1.当建设单位只有一个项目时,按照附表1进行评分排序。2.当建设单位有多个项目时,按照各建设项目的排序情况,对本建设单位的所有施工企业进行排序。其排序的原则是:依据各建设项目的评分和排序情况。排序8完成后,必须对施工企业进行公开。3.建设管理司根据各建设单位的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和质量监督总站的抽查结果,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对全路施工企业进行排序。其排序方法:①计算各建设单位内的施工企业平均得分及所有参评施工单位的平均分值。②如某施工企业在A建设单位的得分为a,在B建设单位的得分为b,在C建设单位没有项目,…则某施工企业信誉得分=a+b+c(平均值)…+…+抢险救灾等奖励分值。约束条件:只有具有建设单位质量信誉排名第一的施工企业才可参加总排序第一的竞争,相同分值以得第一名多的为准;只有具有建设单位质量信誉排名第二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才可参加总排序第二的竞争;依次类推。质量监督总站的抽查结果与建设单位评价不符实行一票否决,建设单位重新进行评定,并在年终对建设单位考核中予以处罚。③在评价初期,以处级施工企业独立投标的工程暂不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范围。4.各建设单位排序不得出现并列的现象,各施工企业的得分保留小数点后1位;全路质量信誉评价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