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通法规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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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汽车客运站安全专项培训2012年6月全球交通事故每年超过75万人死亡有1000万-1500万人受伤经济损失约为5180亿美元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偏高平均每4.8分钟有1人死于车祸,每0.9分钟有1人在车祸中伤残,平均每天有299.6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平均每万辆机动车死亡人数为15.2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达33.2亿元。平均每4.8分钟有1人死于车祸,每0.9分钟有1人在车祸中伤残,平均每天有299.6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保护人类的身心安全与健康是每个人、每个群体、每个地区、每个国家乃至全球的最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和公众崇高的伦理和公德。一交通安全每个人都是交通的参与者道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通行部分规定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醉酒驾驶行人通行部分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乘车人应当遵守规定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若你是一名乘客,当车辆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你应当采取怎样的自救措施?驾驶机动车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些标志代表什么意思?我们的每位员工是否遵守了这些相关规定?案例:开车门撞死人乘客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兰州市安宁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外地来兰经商的个体户赵军坐出租车,在开门下车的一瞬间,非机动车道上行驶而来的一辆助力车撞上车门,导致助力车手身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赵军也因此成为甘肃省首例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的乘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规前的案例:肇事获罪不享受工伤待遇2002年8月9日,受公司指派出外送货的刘某在途中与一辆农用车碰撞,当场造成农用车上一乘车人死亡,而农用车驾驶员与刘某也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2003年4月2日,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由于刘某本人也在车祸中受伤,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刘某是受公司指派,在履行工作中受的伤,于是便根据有关规定认为他属于工伤。运输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朝阳区法院认为,刘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法院最后判决支持货物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囚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四川规定40万以上)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光是履行一个公民的义务,同时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二工伤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打架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受伤是否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案例1:职工打架受伤缘于履行工作职责被认定为工伤2003年8月31日晚12时,江苏省太仓市某电器公司职工崔先生与黄某同时上夜班,从事吸尘器铁管打磨工作。次日晨6时许,双方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随后,黄某首先动手朝崔先生脸部打了一拳,致崔先生倒地。崔先生起来后,双方扭打,黄某又将崔先生打倒在地,并用脚踢。崔先生被打后感到左腰部疼痛,当日,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并实施脾脏摘除手术。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公司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打架,已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认定为工伤属适用法律不当。法院经审理认为,铁管打磨是事发当天崔先生在原告公司上班时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因打磨铁管品种发生矛盾,崔先生被黄某暴力行为所伤害,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崔先生的伤害为工伤,属适用法规正确。据此,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案例2:职工打架受伤非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2004年7月7日上午,李女士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卫某发生矛盾,当天下午,李、卫二人在工厂浴室相遇,李女士在浴室里将卫某打了一顿,致使卫不能正常上班。7月8日下午,卫的男友张某来到李女士的工作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将李的右手臂砍伤,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某伤人后逃逸。李女士于2004年11月19日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所谓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从该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确实受到了暴力伤害,但该暴力伤害与原告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原告李女士与张某、卫某之间并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就不存在张某因不服从原告工作管理而对其施以伤害的主观意愿。原告李女士之所以被加害者张某砍伤,其起因乃是原告与加害者张某的女友卫某之间矛盾与争执打闹,2人的争执打闹也非因工作需要或工作原因。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受伤害的情形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相符。2005年7月20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苏州市社保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三结束语以上法规和案例,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警惕,安全为了谁?事故害了谁?我们要做安全的明白人,要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要明白一旦出了事故,给自己的家庭、父母、妻子儿女会带来多大的伤害?给被人会带来多少麻烦?给单位会带来多少损失?会给社会造成多少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严重时,往往会因“疏忽一时”而“痛苦一世”。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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