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制度(样式)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考核内容:(一)依法行政基本素质,包括依法行政理论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情况;遵纪守法和文明执法等情况;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对待管理相对人的态度是否和蔼、有耐性等。(二)履行职责,包括是否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有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等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是否公正合理;是否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是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三)社会评价,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所从事执法活动是否有被投诉的情况;通过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问卷调查获得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评价情况。第四条考核采取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考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第五条考核采取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进行:(一)平时考察:1、通过考察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活动的表现情况,评价执法人员业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2、通过考察群众投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评价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落实情况。3、通过考察各项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评价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4、通过考察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情况,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二)定期考核:根据情况,可以分半年和年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通过自我总结、干部评价、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等形式进行。第六条考核要求:(一)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全面、客观反映行政执法人员的情况,并按照统一标准,作出评价;(二)注重实绩原则,着重考核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实绩;(三)各股室负责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股室的所属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档案,对考核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记录等情况及时整理,收入考核档案,作为年终公务员考核的依据。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