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1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救灾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应急救灾设备的管理,切实防范和有效应对重特大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及地震、冰雪、水灾、台风等突发自然灾害,及时修复损毁设施,快速恢复电网稳定运行,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电网安全生产运行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国家电网公司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等,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和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对应急救灾设备的储备定额、保管、演练和使用调拨流程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保障设备能够随时投入应急救灾。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救灾设备的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应急救灾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救灾设备储备定额标准,负责应急救灾设备日常维护与更新补充管理,指导应急救灾设备的储存保管,组织应急救灾设备的应用培训与应急演练。第六条省检修分公司质量安全部与地市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本单位应急救灾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应急救灾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鉴定应急救灾设备的技术应用性能,制定维护建议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灾设备的应用培训与应急演练。第七条各生产单位是应急救灾设备的使用保管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妥善保管,建立明细台账。根据设备应用状况提出更新、补充与维修建议,组建应急队伍,熟练应用。第三章储备定额第八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根据设备规模、管理地域范围、设备运行环境以及保电等级要求等情况制定公司应急救灾设备储备定额。第九条根据上级管理要求,以及电网发展,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每年组织应急救灾设备储备定额修订,确保满足应急抢修需要。第十条储备定额是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急救灾设备的储备标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针对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第十一条储备定额编制要考虑公司系统内部的调拨使用,统筹安排,优化配置,物尽其用。第四章应急救灾设备的保管第十二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确定应急救灾设备的保管单位、储存条件。第十三条应急救灾设备由省公司委托相关单位保管。保管单位职责如下:1、在省公司统一指导下做好应急救灾设备的各项保管工作。2、负责应急救灾设备的验收、入库、建档、保管、维护、出库、演练等工作。3、根据各类应急设备的保管要求,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手册,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应急救灾设备始终处于完好可用状态。4、根据应急救灾设备存储年限和检测要求,做好定期检测、核对工作;每年6月和12月下旬将存储情况(包括数量、设备状况、使用情况等)上报省公司。5、根据应急救灾设备的演练要求,参加或定期组织应急救灾设备的使用演练。6、合理配备应急救灾设备的保管人员和操作人员,原则上每台救灾设备的操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2人,并及时做好人员补充及培训工作。7、应急救灾设备操作人员应通过专门的上岗技能培训及考试,经省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应急救灾设备应设置专用的放置场地或货架,采用定置管理,标明物品的名称、型号、储存时间、最近一次检查时间和“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急救灾设备”字样。第十五条各类应急救灾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手册,针对不同的储存要求,实现专业化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防潮、防霉、保温等),并执行定期检查测试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可用。第十六条通信指挥车辆,属于抢险指挥系统,用于应对地震、洪水、台风、冰雪等大型灾害,保障通信和指挥的畅通。通讯指挥车由省公司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由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保管。第十七条海事卫星电话,用于突发灾害发生后,地面通讯设施受到损坏时恢复通信和保障指挥的畅通。海事卫星电话由省公司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由江苏方天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保管。第十八条破冰、铲雪车辆,主要是应对严重冰雪灾害时的紧急抢修,由徐州、南京供电公司分别负责保管。第十九条冲锋舟、水陆两栖车、大功率抽排水设备,主要用于水灾情况下的抢险,由淮安、苏州供电公司负责保管。第二十条帐篷,行军床,用于各类抢修情况,由南京供电公司负责保管。第五章应急救灾设备的演练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应急救灾设备在应急情况下能够正确、熟练地投入运用,应定期组织应急救灾设备操作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第二十二条应急救灾设备的操作演练由省公司统一安排,或委托保管单位定期组织进行。组织演练应制定相关演练方案,细化工作要求,认真做好事故预案和危险点预控,严防人身事故、应急救灾设备毁损及运行设备误碰事故。第二十三条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对演练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保管单位组织演练时,演练方案应报省公司批准,演练结束后15天内,应将演练工作评估总结报告上报省公司。第二十四条演练中发现应急救灾设备工作异常,应及时停止演练,待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再继续演练。对应急救灾设备存在的问题,保管单位应及时联系修复。第二十五条应急救灾设备的所有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演练,熟练掌握设备操作、维护等技能。第六章应急救灾设备的使用第二十六条省公司应急救灾设备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申请使用应急救灾设备应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省公司同意,保管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应急救灾设备。第二十七条申请使用应急救灾设备按以下程序执行:(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应急救灾设备使用申请表”。(2)省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对于紧急的情况可先征得生产技术部口头同意,审批手续事后补办。(3)保管单位确认使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由保管单位委派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在使用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执行临时抢险任务。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在生产抢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应急救灾设备,并配合保管单位做好应急救灾设备入库检查等工作。保管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灾设备使用归还情况报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第二十九条应急物资、备品的紧急调拨安装,直接进行资产调拨,不再返还,按照定额标准,以增补项目形式补充完善。第三十条应急物资、备品的紧急调拨按应急物资、备品调拨流程执行。第七章应急救灾设备的维护第三十一条应急救灾设备补充采购资金由省公司统一安排。第三十二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应急救灾设备的维护指南,负责审批应急救灾设备的修理性项目的需求计划;审核应急救灾设备保管单位的保管、维护、测试等管理费用。第三十三条应急救灾设备使用保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掌握设备应用状况,编制设备维护建议计划,并具体实施项目计划。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急救灾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维护建议计划,并上报省公司审批。督促使用保管单按计划组织维护计划的实施,确保设备保持安全可靠的应用状态。第三十五条应急救灾设备储存所发生的保管、维护、测试、运输、演练等管理费用经批准后列入相关单位的年度修理项目预算。第八章附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