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6江苏省电力公司气体(油流)继电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气体(油流)继电器是油浸式变压器及有载分接开关内部故障的重要非电量保护设备。为确保气体(油流)继电器安全运行与正确动作,依据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制度,结合江苏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对35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气体(油流)继电器的全过程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覆盖了气体(油流)继电器从选型、校验、安装、调试、验收、投运以及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35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气体(油流)继电器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公司生产技术部1、归口负责气体(油流)继电器的专业管理。2、参与气体(油流)继电器的选型以及技术参数确定。3、负责气体(油流)继电器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4、负责气体(油流)继电器流速定值核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省公司物资部1、负责在变压器招标书中明确气体(油流)继电器的技术参数。2、负责监督变压器制造商按技术协议提供合格的气体(油流)继电器。3、负责组织全省气体(油流)继电器备品的调配工作。第六条省公司基建部负责监督省建设分公司、市建设公司做好新建和技改工程项目投运前气体(油流)继电器的检查、送检、安装、调试等工作。第七条省电科院设备状态评价中心1、参与气体(油流)继电器招标阶段的选型以及技术协议签订阶段技术参数的确定工作。2、负责制订各类气体(油流)继电器的校验规范,承担省内气体(油流)继电器的检测工作。3、负责实施全省气体(油流)继电器的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第八条省检修分公司、市供电公司1、负责气体(油流)继电器流速定值的核定。2、负责新投运变压器气体(油流)继电器的验收工作。3、负责运行变压器气体(油流)继电器的检修与运行工作。第三章选型采购第九条在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气体(油流)继电器的规格和技术条件(如:明确气体继电器应满足变压器真空注油要求)。第十条在开展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招标时,应要求投标商提供备选的气体(油流)继电器的生产厂家,便于招标选择结构合理、质量稳定、免维护的气体(油流)继电器。第十一条在气体(油流)继电器供货商确定后,应在变压器(电抗器)合同的技术协议中明确气体(油流)继电器的生产厂家、型号、流速定值以及真空耐受能力,并要求变压器供应商出具技术资料,说明气体(油流)继电器的安装、运行维护要求及校验周期。第十二条气体(油流)继电器的规格、型号、技术条件、出厂试验报告和整定参数应列为变压器出厂验收项目,并与变压器技术协议内容一致。第四章整定校验第十三条新投运或大修主变压器投运之前,其气体(油流)继电器应送到校验机构进行校验。第十四条送检单位必须提供被送检气体(油流)继电器的详细信息资料,包括气体(油流)继电器的详细铭牌参数、所安装的变压器或有载调压开关的详细参数(详见附录)。第十五条气体(油流)继电器的流速整定值检测应参考所提供的定值单(见附录),流速整定值的误差应在±15%范围内。超过此范围的进口继电器视为不合格,超过此范围的国产QJ继电器应进行校准。第十六条具备校验能力的校验机构,应按照省公司有关气体(油流)继电器检验标准进行校验。第十七条对于QJ系列气体(油流)继电器,校验一般包括功能检测和整定值校准;对于进口的气体继电器,校验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原则上只进行功能检测,不进行整定值校准。第十八条气体(油流)继电器的校验应采用相应口径的流速台进行检测,不宜用流速尺进行检测。第五章安装调试第十九条气体(油流)继电器存放时,应水平放置于干燥清洁场所,两端密封,防止灰尘和异物进入;铭牌、接线端子应涂抹防锈油保护。第二十条气体(油流)继电器运输前,应将继电器的活动部件固定牢靠,选用避震性能好的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使用抗震性能差的卡车运输);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如有特殊的运输要求,在包装箱上须有明显标注。第二十一条气体(油流)继电器的送检运输应单台包装,新的气体(油流)继电器应用原包装。包装材料应具有防潮防震功能。第二十二条气体(油流)继电器安装前,应检查继电器的完好性,并进行触点动作试验。第二十三条气体(油流)继电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严格按照变压器安装说明书进行安装,防止异常震动和压力的发生。对浮球式气体(油流)继电器,应检查浮球耐受真空压力要求,如不能承受变压器抽真空要求,则应在变压器完成真空注油后再进行安装。第二十四条气体(油流)继电器安装时,在继电器外壳上应清晰标出能耐久又不易腐蚀的编号、定值标志。同时在外壳上以“箭头”标志正向油流方向,在信号与跳闸两组接点的端子处,应分别以“信号”和“跳闸”字样标志。第二十五条气体(油流)继电器现场安装后,应由工程安装、调试单位共同进行特性试验以及整组传动试验,以验证其功能及回路的正确性,逐项试验全部合格后方可移交。第六章验收投运第二十六条安装调试完毕后,应由业主单位组织对气体(油流)继电器进行验收。除常规验收项目外,还应核对气体(油流)继电器的说明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整定通知单、定值标签,并与安装位置一致,如任意一项不相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整改;并检查气体(油流)继电器及其回路是否牢固安装,不满足要求应及时整改。第二十七条气体(油流)继电器投运前,应确认气体继电器内无残余气体、油路畅通、相关保护按规定投入运行。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二十八条气体(油流)继电器的运行巡视、常规操作以及异常处置应按照《变压器运行规范》进行;检修试验项目及周期按照《输变电设备交接和状态检修试验规程》要求进行。第二十九条省检修分公司、市检修公司应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气体(油流)继电器的档案及校验记录,内容应包括继电器的制造厂、编号、型号、制造日期、整定值、校验周期,上次校验时间、更换记录等,并与变压器(电抗器)的制造编号、运行编号、相别及用途(本体、有载)相对应。第三十条省检修分公司、市检修公司应根据变压器(电抗器)数量及气体(油流)继电器型号的不同,配置一定比例的气体(油流)继电器作为备品,并建立档案。备品入库及投入使用前应分别进行检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