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解读提要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二、工伤保险基金三、工伤认定四、劳动能力鉴定五、工伤保险待遇六、监督管理七、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导语《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等地方规章:《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各类文件: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工伤保险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条第二款意)如何理解“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是由法律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组成。空间效力是法律适用的空间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应当适用本国管辖的领陆、领水、领空。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时间效力。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在其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及人的哪些行为活动。本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内的全部职工。如何理解“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范围,对于工伤保险功能发挥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范围定得过宽,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威胁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如果范围定得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后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如果工伤保险范围各项内容宽窄尺度不一,会造成社会不公平,引发心理不平衡,降低法律的威严,从而导致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社会保障价值上的减损。公务员的工伤保险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题参保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参保是否完全执行《条例》?1—4级伤残公务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如何处理与民政抚恤政策的关系?如何解决双重享受问题?民政抚恤政策民政部令第34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适用对象:(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政部《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民政抚恤政策民政部、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行政和经办机构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行政与经办的关系定位准确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二、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征缴与基金构成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伤保险基金的性质与构成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缴。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无偿性。国家征收工伤保险费后,不需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三是与工伤风险相关联。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行业风险划分与基准费率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工伤保险缴费主体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金统筹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条: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甘人社发[2013]102号):从2014年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管理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基金支出范围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14年起,计划用两年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伤预防费按年征缴额的2%提取。《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标准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工伤保险储备金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工伤认定工伤的类型按与工作的关联性分为: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按造成的结果分: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按造成的原因分:职业病和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范围的确定主要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要尽可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二是要适合我国基本国情;三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工伤认定的原则依法认定原则合情合理原则保护工伤职工原则(边缘性案件)有效证据证明原则(法律事实)统筹兼顾原则(14、15和16条)“三工”原则“工作原因”推定原则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如何理解“三工”原则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里、在规定的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时间、地点、原因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三要素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关系,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工伤就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受到的伤害。我国通过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也体现了“工作原因”这一核心。。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关于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1、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2、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3、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该规定不仅列举了实践中常见但又容易产生争议的几种工伤认定情形,还力求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