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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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2-的检验。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第九条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AIS可免除本条要求。-3-第三章配备要求第十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1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第十一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2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第十二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3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4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4-本规定。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第十五条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第十六条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第十七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技术要求。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5-第十九条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第二十条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第二十一条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第二十三条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的连续跟踪,船舶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指:“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6附表1: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配备时间配备范围不迟于2010年7月1日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7附表2: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配备时间配备范围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8附表3: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时间表配备时间配备范围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9附表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配备时间配备范围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日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500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所有集装箱船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水系、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至1000总吨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10近些年来,随着海上交通的发展,船舶速度及船舶数量与海上交通密度不断提高给船舶避碰、港口交管和航行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通信导航设备存在着很多的局限性。雷达及ARPA虽具有避碰功能,但不能识别船舶,且受气象、海况及地形的影响很大。VHF无线电话虽可以进行船间对话,了解他船的信息和状态,但由于操作者语言表达和沟通中存在的歧义和误解,使信息交换速度慢且不规范,往往延误时间又没有起到协商的作用。通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而发展的技术。AIS是一个操作于VHF海上移动频带的自动连续广播系统。它能在船舶和岸台间交换如标识、位置、航线、速度等信息。它能以高更新率操作多种报告并使用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支持这些高广播逮率,以确保可靠稳定的运行。该系统发展的第一阶段是以VHFDSC技术开发的“自动应答系统”为基础的。1992年,国际灯塔协会(IALA)在国际海事组织(IMO)航行分委会(NAV)第38次会议上提交了“使用DSC技术的应答器系统”的提案。1994至1995年期间,瑞典和芬兰首次提出“无线电AIS”的概念。1995年,瑞典和芬兰在IMONAV第41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将SOTDMA技术应用于自动应答系统”的提案,使AIS发展到了第二阶段。1996年,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67次会议上一致同意选用SOTDMA(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1998年,IMOMSC第69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全球AIS性能标准”的建议案,规定了(AIS性能标准),国际电信联盟ITU通过了《在VHF海上移动频段上使用时分多址的船用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特性》。2000年,IMOMSC73会议在通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第V章中规定AIS强制性安装,要求所有在2002年7月I日或以后建造的大于300总吨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大于5130总吨不从事国际航运的货船和所有客船均须装配AIS设备。要求所有于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从事国际航运的各类船舶必须在2003年7月I日到2008年7月I日前装配AIS设备。在此期限后2年内将永久退役的船舶可被免装AIS设备,AIS的应用正在迅速增加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简称AIS)是以自组织时分多址(SelfOrganizedTimeDivisionMultipleAccess,简称SOTDMA)为核心技术、可以用于水上交通联络和指挥的岸——船、船——岸以及船——船之间的通讯、导航系统。AIS运用SOTDMA方式发射船舶数据,将本船的信息:MMSI码、船名、静态信息以及动态信息等,经接口电路转换后送信息处理器,在计算机内实现信息的融合、编程,然后再由接口电路经信道选择、编码,由VHF发信机发送到VHF信道,在此信道守听的目标船就可以接收;同时,本船亦可接收和显示目标船的识别信息,并将目标船的信息和本船信息一并存储在本船的存储器中,以便向其他目标船发送目标范围内的它船信息。AIS系统设备由船载设备和岸台设备两个部分组成:在岸台VTS覆盖区域内,AIS基站可以和配有AIS设备的船舶进行指定模式的通信。典型的船载AIS系统构成如图1所示。、AIS的宗旨AIS的正确使用有助于加强海上生命安全、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AIS的功能有:1、识别船只;2、协助追踪目标;3、简化信息交流;4、提供其它辅助信息以避免碰撞发生。AIS能加强了船舶间避免碰撞的措施,增强了ARPA雷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报告的功能,在电子海图上显示所有船舶可视化的航向、航线、船名等信息,改进了海事通信的功能,提供了一种与通过AIS识别的船舶进行语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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