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湖南省城乡规划学(协)会二○一三年三月2目录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1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3一、城镇体系规划…………………………………………3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4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5四、详细规划…………………………………………………5五、风景名胜区规划…………………………………………9六、镇(乡)总体规划………………………………………11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12八、村庄规划…………………………………………………13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13十、综合交通体系规划……………………………………14十一、近期建设规划…………………………………………15十二、专项规划………………………………………………16十三、环境景观规划…………………………………………173十四、城市设计………………………………………………17十五、概念(战略)规划…………………………………18十六、规划评估………………………………………………18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19十八、编制标书………………………………………………20十九、电子文件………………………………………………20二十、课题研究……………………………………………21二十一、建设项目仿真设计…………………………………21二十二、其它…………………………………………………231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文件湘规学字〔2013〕08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我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难度系数等级等情况,设2计计费按《意见》相应增减。其中:甲级资质《意见》系数为1.0,乙级资质《意见》系数为0.9,丙级资质系数为0.8。难度系数可按行政审查三级(县、地、省)为一级难度,其计费按《意见》乘以1.1的系数,按行政审查四级(县、地、省、国家)为二级难度,其计费按《意见》乘以1.2的系数计算;为确保本《意见》的实用性和合理性,任何资质单位的收费不能低于本《意见》的70%。如果低于本《意见》的70%收费的,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按扰乱规划设计市场情形进行查处和通报。3.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基础资料调查及地形图费用,委托方应另行支付。4.本《意见》项目按档次套用,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算。5.执行本《意见》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8套。如委托方要求另外增加其它文件要求,其费用另议。6.规划设计费由委托方按工作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订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5日内再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规划设计成果全部完成交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二○一三年三月日3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序号市、县域总人口(万)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3060.0025090.001.83100150.001.54150195.001.35200220.001.16>200起始220.00万元,按0.6万元/万人递增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现状区域总人口为准。(2)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执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50万以下人口为20~3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35~50万元/每个。(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60万元。4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序号城市规模(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20120.0230165.005.5340200.005.0450225.004.5580320.004.05100350.003.56>100起始350.00万元,按2.5万元/万人递增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现状城区人口为准。(2)本计费标准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如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可根据本标准乘1.2-1.4系数。(3)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标准的40%计费。(4)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每个。若专题研究过于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面议。(5)总体规划修改视修改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按以上标准的30-70%计费。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强制性内容修改5论证报告按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题研究计费。(6)开发区或园区建设规划按建设用地面积计费,每平方公里收费5万元。(7)总体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20万元。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序号人口规模(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5080.0280100.01.253100120.01.204120132.01.105150150.01.006>150起始150.0万元,按0.8万元/万人递增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城镇人口为准。(2)本计费标准的内容深度应优于总体规划纲要。(3)在编制发展战略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每个。四、详细规划各类详细规划按标准编制的,按以下规定计费。6(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序号项目类别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1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30002城市一般地段35003城市重点地段4000注:(1)在已完成城市设计、概念规划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项目类别是综合性的,应分别计费。(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城市设计图则、现状图则费用,如增加城市设计图则或现状图则,计费单价分别乘以1.1系数。(3)本标准为100-200公顷用地计价,小于100公顷按标准的1.2单价计;201—500公顷的按标准的0.9单价计;501-1000公顷的按标准的0.8单价计;1001公顷以上的按标准的0.6单价计。(二)修建性详细规划1.居住区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39.0021025.002.532040.002.07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43050.001.6754058.001.4565065.001.37>50起始65万元,按0.4万元/公顷递增注:(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3)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应增加20%的规划费用。(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9万元。2.城市一般地段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310.0021028.002.832042.002.143054.001.854064.001.665070.001.487>50起始70万元,超过按0.45万元/公顷递增注:(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40%的费用。(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3)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应增加20%的规划费用。(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3.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周围地段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315.0021040.004.032060.003.043075.002.554085.002.165090.001.87>50起始90万元,按0.5万元/公顷递增注:(1)大专院校、单位大院、厂区、城市地下空间等按9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计费。(2)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40%的规划费。(3)本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应增加10%的规划费用。(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4.公园、游园、风光带序号用地面积(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310.0021028.002.832045.002.243060.002.055075.001.56>50起始75万元,按0.45万元/公顷递增注:(1)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10(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五、风景名胜区规划(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1序号用地面积(km2)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2050.00250100.002.03100150.001.54200200.001.05>200起始200万元,按0.8万元/km2递增注:(1)用地面积按总体规划实际规划的用地面积,水面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2)本计费含规划大纲的工作量。(3)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5~30万元/每个。(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乘以1.2~1.5系数。(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序号用地规模(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515.0021025.002.512序号用地规模(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32040.002.043045.001.554048.001.265050.001.07>50起始50万元,按0.6万元/公顷递增注:(1)本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乘1.2~1.5系数。(3)规划设计费基价为15万元。(4)用地规模为规划用地范围六、镇区(集镇)规划序号人口规模(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130.02240.020.03348.016.04555.011.013序号人口规模(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5>5起始55万元,按3.0万元/万人递增注:(1)人口规模为镇区(集镇)规划人口数。(2)镇区(集镇)总体规划,包括镇(乡)域村镇布局和镇区(集镇)规划。(3)编制镇区(集镇)规划,如果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4)以镇(乡)为单元编制城乡统筹规划或城乡一体化规划,可按标准乘1.2系数。(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序号人口规模(万人)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215.002420.005.03625.004.164830.003.755>8起始30万元,按3.0万元/万人递增14注:(1)人口规模为镇(乡)域现状常住人口数。(2)编制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如需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八、村庄规划序号用地规模(公顷)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310.002518.003.631030.003.042048.002.45>20起始48万元,按1.2万元/公顷递增(1)村庄规划要重点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居民点进行空间布局,其深度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深度。村庄整治按居民点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量,按相关计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2)用地规模为规划期末的村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序号用地规模(km2)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5序号用地规模(km2)计费标准(万元)备注1≤525.0021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