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培训讲座——会计核算和披露指引安徽创富会计师事务所王平凡二○一一年十二月2主要内容I.背景介绍II.原担保合同III.再担保合同IV.财务报告披露指引3第一部分背景介绍4背景介绍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政部财会[2010]15号)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5背景介绍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里面有很多保险业会计核算的影子,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业务等。但两者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何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考虑担保行业的特点,统一我省融资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具有现实意义。6背景介绍二、担保与保险的相同点简析•(一)担保与保险均是有偿的•(二)担保与保险所承担的均是已经存在的风险•(三)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保证与保证保险的异同(一)保证与保证保险相异性分析(二)保证保险与保证相同性分析7背景介绍三、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会计核算要解决的共同问题•(一)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二)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三)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四)风险分担(再担保、再保险)的会计处理8第二部分原担保合同9原担保合同第一节原担保合同概述第二节担保业务所涉科目简介第三节担保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第四节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10原担保合同第一节原担保合同概述•担保的概念•担保方式的分类•保证合同涉及的相关各方•保证的方式分类11原担保合同第二节担保业务所涉科目简介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应收保费预收保费担保费收入应收代偿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支出追偿收入12原担保合同第三节担保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13原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时确认担保费收入;采取趸收方式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应当一次性确认为担保费收入;担保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担保费约定分期收取的,担保费收入可分年确认(开始承担担保责任日确认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之后每满1年时确认一次该日起1年的担保费收入)。14原担保合同【例1】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间为1年,担保费为30000元。20×7年1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到A公司缴纳的全部担保费并存入银行。20×7年2月1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1月20日收到担保费1000元借:银行存款30000贷:预收保费30000(2)2月1日确认原担保费收入1000元借:预收保费30000贷:担保费收入3000015原担保合同【例2】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000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000元,分合同签订日和借款满1年的次日等额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第一期担保费120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120000元借:银行存款120000贷:预收保费120000(2)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120000元借:预收保费120000贷:担保费收入120000(3)20×8年1月8日收取担保费120000元借:银行存款120000贷:担保费收入12000016原担保合同【例3】甲担保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一笔借款提供保证,借款金额为4000000元,借款期间为2年;合同约定担保费总额为240000元,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收取。20×6年12月20日,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当日,甲担保公司收至到全部担保费240000元并存入银行。20×7年1月8日,B银行已向A公司发放贷款。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6年12月20日收到担保费240000元借:银行存款240000贷:预收保费240000(2)20×7年1月8日确认担保费收入240000元借:预收保费240000贷:担保费收入24000017原担保合同第四节担保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担保人为尚未终止的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实质是未赚取的担保费收入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担保合同在未解除担保责任前维持50%不变,担保责任解除(含提前解除或代偿解除)后将该计提数全额转回18原担保合同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按月提取。•本月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月承保项目担保费收入-本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19原担保合同【例4】20×7年1月1日,甲担保公司确认丁公司担保合同担保费收入48000元;1月31日,甲担保公司按规定计算确定丁公司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24000元;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已解除该担保合同保证责任。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确认担保费收入48000元借:银行存款48000贷:担保费收入48000(2)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元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3)12月31日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24000-0)元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000本例为说明方便按单笔计提和转回,实际工作中一般于每月末一次调整。20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担保赔偿准备金应按月提取。本月应计提的担保赔偿金=上年末在保余额*1%*1/12+(本月末在保余额-本月初在保余额)*1%年末,累计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超过担保责任余额10%的部分应予转回。21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续)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二○一○年三月八日)规定: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至今未见下文22原担保合同•二、担保赔偿准备金(续)关于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一些理论思考•担保费的实质,是债务人因使用担保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理论上,在落实好反担保措施的情况下,保证不应发生损失,但是在很多的保证中,损失确实会发生•这种损失在本质是否能够预测•与保险费是投保人用于转嫁意外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而支付的代价,存在性质上的不同•保险所计提的准备金在性质上属于已经发生的现时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担保赔偿准备金具有备偿的功用,但它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债权人,计提标准由监管文件规定23原担保合同【例5】20×7年12月31日,甲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为2亿元,20×8年12月初在保余额2.8亿元,月末在保余额3亿元,月末计提前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的余额为1000万元。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本月应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上年末在保余额*1%*1/12+(本月末在保余额-本月初在保余额)*1%=2*1%*1/12+(3-2.8)*1%=36.6667万元借: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36.6667贷:担保赔偿准备金36.6667计提后担保赔偿准备金科目余额为1036.6667万元,未达到年末在保余额的10%,不需要进行转回处理。24原担保合同三、担保合同提前解除•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可能由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等原因提前解除。提前解除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债务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担保费。在退费时,冲减担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于月末一次调整。25原担保合同【例6】20×7年10月8日,甲担保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某担保合同,并已得到债权人的确认。甲担保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担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担保费收入6000贷:银行存款600026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二、代偿•三、追偿•四、代偿及追偿中相关费用的处理•五、净损失(收益)的处理27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一、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调查及评审费支出等(人员工薪、交通费、差旅费、外部评审费等项目)。担保合同取得成本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8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二、代偿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于实际支付代偿款时,计入应收代偿款科目。期末将应收代偿款中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部分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计入担保赔偿支出。29原担保合同【例7】20×7年4月12日,甲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800000元。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收代偿款800000贷:银行存款80000030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三、追偿担保人应于实际收到追偿款(含代偿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受托处理抵质押资产的服务费、追债费等)时,冲减应收代偿款科目。以资产抵债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冲减应收代偿款科目。31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四、代偿及追偿中相关费用的处理代偿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除有确切证据表明可以收回的,确认为一项资产外,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32原担保合同【例8】20×7年5月31日,乙公司在追偿过程中实际发生律师费43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无确切证据表明可以收回。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业务及管理费43000贷:银行存款4300033原担保合同第五节担保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五、净损失(收益)的处理当追偿款已经全部收到,追偿款大于代偿款的,应于收到时确认为追偿收入。当判断代偿款余额已经无法收回时,应转销应收代偿款余额,确认担保赔偿净损失,并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确认追偿净收入或净损失,应以单个担保项目为单位计算。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应计入担保赔偿支出。34原担保合同【例9】20×7年5月15日,甲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支付代偿款为300000元。10月23日,甲担保公司从债务方收到追偿款34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相关费用略。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偿款300000元借:应收代偿款300000贷:银行存款300000(2)10月23日收到追偿款340000元借:银行存款340000贷:追偿收入40000应收代偿款30000035原担保合同【例10】20×7年5月15日,甲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后,支付代偿款为300000元。10月23日,甲担保公司从债务方收到追偿款28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判断代偿款余额已经无法收回,相关费用略。假定担保赔偿准备金足以抵冲该笔应收代偿款余额。甲担保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偿款300000元借:应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