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定性与处罚6-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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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审计全书审计定性与处罚六、行政事业单位目录1、白条抵库33、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34、违规建设楼堂馆所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35、违规使用发票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36、违规使用收费票据5、抽逃出资37、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38、违规收费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39、违规向企业摊派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40、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9、多头开户41、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42、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11、公款私存43、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44、未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户13、规避公开招标采购45、无预算采购14、国有资产处置未经批准46、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15、国有资产重大流失47、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16、会计资料毁损、灭失48、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17、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49、虚报冒领财政拨款18、挤占预算内支出50、虚假出资19、拒绝阻碍审计51、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2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52、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21、库存现金超限额5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22、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54、隐匿、销毁、伪造、变造采购文件23、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55、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24、设置“账外账”56、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25、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违规57、应缴未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6、私设“小金库”58、应缴未缴预算收入2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59、预算内转预算外28、偷逃税金60、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29、往来款长期挂账61、招待费超支30、违规拆借资金62、转移、隐匿会计资料、资产31、违规担保63、坐收坐支现金32、违规调整预算1、白条抵库表现形式: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定性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处理处罚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2、编造虚假账册等会计资料表现形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部门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4、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5、抽逃出资表现形式:投资人(含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在公司、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6、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表现形式:将本单位银行账户出租或转让他人使用。定性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四条“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七条。7、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表现形式: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办经济实体,或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的机关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没有与机关彻底脱钩。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中办发〔1993〕17号)第二条“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第三条“除上述部门外的国家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批准可以组建经济实体(包括企业集团,下同),但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一)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二)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峭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单独在财政立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经济实体与机关财务脱钩和脱钩后对机关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三)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四)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9、多头开户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定性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条。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10、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表现形式: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按有偿使用原则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11、公款私存表现形式:将公款转为个人名义的储蓄存款。定性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二十条第(十三)项。公款私存构成“小金库”的,按“小金库”的有关规定处理12、固定资产入账不真实账实不符表现形式: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不入账、基建工程竣工后转资不及时以及不按规定转固定资产等行为造成固定资产账不真实、账实不符。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行政单位财务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五条……“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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