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2013年跨年清册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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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3年度石景山管理部跨年清册培训会一、基数核定(一)相关文件1、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3]1号文件(1)2013年度缴存比率12%,公积金年度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一、基数核定(2)缴存额上限:2012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缴存比率12%,因今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标准未公布,上限金额暂时未确定。一、基数核定2、京房公积金发[2013]16号文(1)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公积金缴存存基数的核定,仍然按照以下文件的规定执行。A、《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B、《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2)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为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其他单位为2013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缴存比率12%。(3)缴存额上限:因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标准未定,故暂未定。需要突破上限的且尚未完成2013年6月缴存的单位可以等到六月中旬。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基本生活费为980元。(4)降低缴存比率及缓缴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根据“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3]1号”文件的规定,2013年降低缴存比例的原则由原来的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8%。(5)非托收单位最好尽快完成跨年清册的核定上报工作。(不用等到临近27号时交跨年清册)一、基数核定(二)跨年清册核定的注意事项1、职工的缴存基数要严格按照统制字[1990]第1号文件和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核定;2、缴存比例为12%,达不到12%的,要履行降低缴存比例上报审批程序;3、职工个人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12%,四舍五入到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只调整一次,跨年清册核定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之间,不得再发生变动。请单位核定跨年清册时,务必要准确无误。4、缴存额上限:暂不确定,因北京市统计局尚未公布2012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所以缴存上限暂无法确定。请缴存单位及时关注管理部的通知。5、网上申报跨年清册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一律通过网上申报跨年清册。完成6月份汇缴后,缴存单位应及时在网上提交跨年清册。通过网上申报跨年清册的单位不用到管理部提交纸质版跨年清册。在网上提交跨年清册后,仍然要关注提交跨年清册的网页,随时查看提交的跨年清册是否被批准,若管理部没有批准,需按照管理部的提示修改后重新上报。6、没有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需自带U盘到管理部下载本单位基本数据。不使用单位版软件的单位可向石景山管理部拷取制作跨年清册的软件。操作软件时,将做完的跨年清册数据上报至U盘。上报数据时,注意保存路径,切勿将数据保存在C盘,应保存至U盘。(可移动磁盘)使用软件的缴存单位在上报跨年清册时,要求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纸质清册要求打印全部人员(包括封存人员),应选择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页数较少的单位要求每页都要盖章,页数较多的单位要求第一页加盖公章,其他页盖骑缝章。7月份新增的人员不用反映在此次提交的跨年清册中。7月份减少的人员,一定要包括在跨年清册中,因为做跨年清册的基础数据是以6月份为基础。提交的跨年清册所有人员缴存基数不得为0。(无论封存还是缴存)7、无论选择网上申报单位,还是使用软件申报跨年清册的单位,在核定跨年清册时,均需保证提交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不漏项。8、没有开通网上业务且不使用单位版软件的单位,应尽快开通网上业务。9、所有单位的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应在2013年6月27日前完成。二、2012年度结息工作注意事项1、为确保各缴存单位汇补缴金额于6月30日计入到职工个人账户内,6月份的支票汇缴需在6月21日(含)前完成,个别欠缴单位,需将欠缴的公积金一并补齐。2、之后再办理汇补缴业务的,管理部不再收转账支票。如有特殊情况,单位只能采取办理主动汇款或现金送款方式办理业务,手续比较复杂,为了不影响正常结息,建议大家6月21日前交齐支票,尽量不选择主动汇款及现金方式缴存。二、2012年度结息工作注意事项3、为了保证结息工作顺利进行,6月中旬以后,发生退票、托收失败的单位,应及时到管理部交支票,6月24日后,采用主动汇款方式或现金方式。4、6月中旬以后,支取划款失败的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提交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卡或折复印件到管理部修改个人信息。二、2012年度结息工作注意事项5、为了确保正常结息,石景山管理部从2013年6月25日起,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支取、转移等业务,无特殊情况7月2日恢复正常工作。三、日常业务中的注意事项从2013年7月1日起,系统中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在办理任何业务时都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且管理部会通过身份识别器对经办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三、日常业务中的注意事项从2013年7月1日起,经办人在办理首次部分提取、首次约定提取业务、销户提取业务、主动付款提取业务时,还要提供支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管理部会通过身份识别系统对支取人身份证的真伪及相关信息进行校验。三、日常业务中的注意事项(一)汇补缴业务1、公积金汇补缴业务(1)单位新增加人员,分两种情况:新参加工作职工,从次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用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做为基数核定缴存额;调入职工,当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用该职工核定的工资标准核定缴存额。三、日常业务中的注意事项(2)使用身份证件以外的军官证、护照等证件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每一个职工只有一个账户的原则的,可以开户,但缴存单位需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过管理部主任审批,经批准后允许设立账户。(3)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从2013年5月起,石景山管理部正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要求所有缴存单位的经办人员在做增员时,务必填写《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统计表》此表在管理部领取(4)石景山管理部的营业时间是9:00点至17:00点,单位交存支票的时间为周一至周四9:00-点--16:00分,周五及节假日前一天为9:00-点--15:50分。三、日常业务中的注意事项(5)2012年7月1日后,根据京房公积金发2012(17)号文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的通知》每个职工只能存在一个账户。凡新调入职工,原单位必须先做减员,新单位方可进行增员。三、日常业务中的注意事项(6)为了尽量减少重号账户的出现,单位在办理人员减少(封存)时,要对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先更正,再办理减少(封存)手续,身份证号码为假号者,一律不得办理减少(封存)、支取、转移、销户等。(7)在网上提交的人员增减变化,一定要在托收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进行上报。(8)在网上提交的增减变化不但要保存,还要提交确认。只有在网上提交确认后,管理部才能看到上报的信息。(9)开通网上业务且交支票的单位,在交支票时,提示前台工作人员已在网上上报增减。不得在网上增减后,还到前台做手工增减。三、日常业务中的注意事项2、住房补贴汇补交业务(针对有住房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1)此次行政事业单位的补贴发放工作主要是针对以前留存的无房老职工尚未补交到位以及个别漏缴、核算有误的职工进行补缴的情况。(2)经与石景山区房改办、财政局沟通,此轮补交完成后,我区的住房补贴工作将会步入正轨,交存单位对于符合建立住房补贴的职工将会按月进行交存。从今年开始,所有曾经按年补交或按半年补交的单位,须改为正常按月汇交。财政局将发放住房补贴的经费每月拨到单位。(3)第二轮住房补贴补交单位需提交的材料:A.加盖石景山区房改办公章的备案通知单B.及区财政局盖章的补交清单提供的材料与上一批补贴补交时一致(4)若备案通知单上的人数及财政局补交清册的金额与单位实际补交的人数、金额不一致的,例如备案通知单中的职工中有退休或死亡的,除须提供备案通知单及财政局盖章的清册外,单位还须提供说明,说明因为何种原因、何人导致人员、金额不一致,说明经需加盖单位公章。(5)汇交单位需要填写的住房补贴单据:A.对于单位整体有补贴户的情况a.对于以前有补贴户(封存户)的职工,以后按月正常交存,需要单位在做补贴汇交时将该职工的补贴户进行启封。单位所需填写的单据是:住房补贴汇交清册(在人员变更栏中填写)、补交清册、汇交书、补交书。b.对于以前有补贴户的职工,且是正常交存状态,此次只做补交。单位所需填写的单据是:住房补贴补交清册、住房补贴补交书。c.对于以前有补贴户(交存)的职工,由于以前测算有误或职级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补贴交存金额的,单位所需填写的单据是:住房补贴汇交清册(在金额变更栏中填写)、汇交书、住房补贴补交清册、补交书。d.对于以前没有补贴户的职工,本次进行开户、补交,并且开始正常交存的情况,交存单位须在住房补贴汇交时为其办理个人开户后方可为其进行补交。交存单位需填写的单据是:住房补贴汇交清册(在人员变更栏中填写)、汇交书、补交清册、补交书。B.单位整体没有住房补贴户,本批需要对单位进行整体开户,并且以后按月交存的,住房补贴单位交存人数大于30人的,须使用单位版软件,进行汇交、提取。a.单位开户所需材料①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④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人章)⑥单位预留印鉴卡票3张(公章或财务章、法人章)⑦住房补贴开户清册(加盖单位公章)⑧填写汇交书、交支票⑨补交清册、补交书(需要对职工进行补交的)住房补贴单据三、日常业务中的注意事项(二)提取业务从2013年7月1日起,经办人在办理首次部分提取、首次约定提取、销户提取、主动付款提取业务时,还要提供支取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管理部会通过身份识别系统对支取人身份证的真伪及相关信息进行校验。1、购房提取(1)购房提取所需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发生变化,提取的原件不发生任何变化,与以前一致。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只需提供包含以下信息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合同号信息、土地使用用途信息、房屋地址信息、交易金额信息、交易双方签字及签章信息。除此之外的其他页不用再复印。贷款合同的复印件,只需提供包含以下信息的所在页:合同号信息、房屋地址信息(抵押物坐落位置)、交易金额信息(首付款金额、贷款额度)、交易双方签字及签章信息。(2)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的要求,为了严格规范公积金提取,从即日起,职工购买小产权房,不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3)购买“商住两用”性质房屋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除了提供相应的原件外,还需出具由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居委会开具的自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才准予提取。(4)职工购买商用性质的40年产权的公寓,不准予提取。(5)对于主购房人在外地购房并支取,其配偶在北京支取公积金的情况,需要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提取记录单。若外地公积金无法提供提取记录单的,或提取记录单无法载明主购房人提取限额的,配偶提取时认定提取限额为50%。(6)严格把关外地购房公积金支取近期,许多管理部发现使用假购房合同、发票的现象逐渐增多,且大多假合同、发票大多集中在购买河北省的房产。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精神,管理部需严格审核外地购房支取公积金的材料,尤其对于河北省的购房支取要严格审查,如有疑点,需要支取人提供房产证或契税票、贷款合同等材料予以审查。2、租房提取租房提取目前存在两种情况:A、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支取公积金B、通过市场租赁房屋支取公积金A、租赁公租房、廉租房支取公积金所需材料:①租房合同(需加盖住保办的公章)原件及复印件②收据(盖有住保办公章)或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③身份证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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