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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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PCT申请指南1、本指南由两卷活页组成。第I卷为那些有意于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人提供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一般情况,特别是关于PCT程序“国际阶段”的情况。第I卷(分为第I卷A、B二册出版)的正文后面附有许多包含更详细情况的附件;在本出版物中“附件”由大写字母排序,它是第I卷中某一附件的参照符号。第II卷(分为第II卷A、B、C三册出版)包含关于PCT程序“国家阶段”的一般情况,即在指定(或选定)局的程序。指定(或选定)局是指某一国际申请中指定(或选定)的参加PCT的国家(“缔约国”)或其委托的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第II2、在指南的正文中,“Article”是指PCT的条款,“Rule”是指PCT细则的条款。“Section”是指PCT行政规程的条款。“Paragraph”是指指南正文。3、尽管本出版物中所包含的信息相当广泛,但应记住,这些信息只是对较长的正式文本、特别是PCT本身以及依据PCT而制定的细则中所包含的规定的浓缩和说明,任何与本指南不一致的情况,都应以这些文件为准。要获得完整的信息则4、鉴于PCT和PCT细则的正文有时相当复杂,并且专利申请的撰写与事务处理本身也是复杂的事情,因而,建议未来的申请人,除非他们本身就是专利法方面的专家,否则应当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即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人的意见,并利用这些律师或代理人的服务。5、第I卷和第II卷的替换页是经常出版的(通常在每年的1月和7月)。本指南的订户在订阅年度里自会收到新出版的替换页,并每年都会收到订阅下一年度替换页的订单。读者应当确信他们拥有的是最新的替换页,为此他们可以参照每套最新替换页所附的累计页码表。如有疑问,可向WIPO“国际局”(即秘书处)去信查询,地址见附件B2(IB)6、含有PCT及PCT细则正文的小册子也可向国际局订购。这些小册子印有WIPO出版号274,并且有阿拉伯、英、法、德、意大利、葡萄牙、俄或西班牙文各种文本。中文和日文文本可以从这些国家的主管机构获得。对于PCT的固定用户来说,推荐订阅公布国际申请的详细情况及与之有关的各种索引的PCT公报。PCT公报第四部分载有需要普遍告知的通知和信息。新成员国的加入、费用以及其他7、WIPO出版的月刊PCT通讯(仅有英文版)刊登有关PCT的最新消息。它包括PCT公报中的某些信息和本指南重要变化的通知。PCT通讯中还含有上述出版物中未包括的内容;其目的在于补充而不是取代上述出版物。除了PCT新缔约国及有关局或单位的新要求外,PCT通讯还列有PCT缔约国最新目录,与PCT有关的国际会议报告,PCT细则的修订,PCT表格的变化,国际申请的统计数字,为PCT用户提供的建议,将要举行的PCT研讨班情况及PCT费用表。有关局和单位的要求中的重要变化将以可撕扯下的临时页的形式用于插在定期的指南替换中未决问题部分。向PCT的固定用户大力推荐订阅PCT通讯;可按附件B2(IB)中的国际局的地址去信查询或订购。(2000年7月)8、希望了解PCT背景的人,可以参阅“关于专利合作条约的1970年华盛顿外交会议记录”。该记录以英文和法文出版,长达728页。WIPO出版号为3139、其它有用的材料包括在1998年7月25日公布的依据PCT拟定的“行政规程”(见PCT公报特刊,No.S-03/1998(E)和(F),英文、法文版,可从国际局得到)PCT受理局指南(S-05/1998(E)和(F))、PCT国际检索指南(S-06/1998(E)和(F))和PCT国际初审指南((S-05/1998(E)和(F))中,这些指南准备于1998年下半年公布。但是,行政规程和这些指南主要寄送PCT委托承担各种任务的单位。与申请人有关的部分,其内容被及时反映在某些PCT表格的说明和本指南的正文中。二、什么是PCT?10、专利合作条约或PCT是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生效的一个多边条约。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日内瓦(瑞士)。11、PCT有利于获得在任何或所有PCT缔约国(见附件A中的目录)所寻求的对发明的保护。它规定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国际申请”)而在几个国家生效,以代替分别提交几份国家和/或地区专利申请。目前,国际申请可以包括对下列任一种地区专利条约的成员国而指定地区专利: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框架内的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议定书(下面称作“ARIPO哈拉雷协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协议(下面称作“OAPI协议”)。PCT并不排除在国家阶段需要在国家局或地区专利局办理国际申请事宜,但它通过在PCT国际阶段程序中首先对国际申请所进行的程序,确实在几个重要方面使这种事宜的办理更为便利。在国际阶段中进行的形式检查、国际检索和(非强制性的)国际初步审查,以及国家阶段的自动推迟,为申请人决定是否以及在哪个国家进一步继续提出申请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更好的依据。三、PCT程序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12、PCT程序由两个主要阶段组成。该程序自一件国际申请的提交开始,至(在结果对申请人有利时)授予若干国家专利和/或地区专利结束:即所述的“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即使PCT程序发生在一个地区专利局,也采用“国家阶段”来表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这种术语,实际上在PCT中并未使13、国际阶段,它是本指南第I卷的内容,由四个主要步骤组成(如果完整的话),其中前三个步骤自动发生,最后一个步骤由申请人选择。前三个步骤包括由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和由“受理局”(参见附件C)处理该申请,由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参见附件D)提出国际检索报告,以及WIPO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将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并转送申请人希望在其国际申请基础上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所谓“指定局”)。14、还有一个选择性的第四个步骤,即由一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参见附件E)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但是,该报告是不公布的)。在符合某些条件和资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国际初步审查;这在第32515、在国际阶段完成之际,还需向指定局以及在每一指定局内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特别是,申请人要向上述指定局缴付规定的国家(或地区)费用、向他们提供需要的任何译文,并在要求时指定一名代表(专利代理人)。申请如果要进入国内程序,必须遵守这些步骤的期限(参见第29-31段,第46和第47段)。如果在适用的期限内没有采取这些步骤,国际申请在有关的指定国将停止生效。然后,指定局依据其国家法律对申请进行审查,授予或拒绝授予该国(或地区)专利(在PCTARIPO拉雷议定书,欧亚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和OAPI协议-见第11段)。在指定局的这些程序即构成通常所称的PCT程序的“国家阶段”,而这正是本指南第II16、由申请人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进入每个指定局的国家阶段。直到进入有关指定局的国家阶段,或直到所适用的进入该指定局国家阶段的期限届满之前,国际阶段将在特定的指定局继续进行。因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进入不同指定局的国家阶段,国际申请可以在某些指定局处于国际阶段而同时在其他指定局处于国家阶段。在某一特定指定局进行国家阶段程序或审查时,在国际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采取的行动对在该局的程序没有影响。四、PCT对申请人的用途17、对就某一发明在几个国家寻求保护的任何个人或公司(“申请人”)来说,使用PCT18、使用PCT还帮助申请人在国家阶段程序中决定,是否在各个国家专利局继续进行该申请的处理程序。19、上述节省主要源于下述事实: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个地方、以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棗国际申请,并缴付一份起始费用,该国际申请即具有(要符合后面所指出的某些条件)一份国家或地区性申请的效力,如果没有PCT,申请20、对申请人在国家阶段继续进行其申请方面的帮助来自于他从国际检索报告中获得的“意见”。国际检索报告是由在审查专利申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并被专门指定执行国际检索的某一个专利局,根据国际规定的高标准为每份国际申请提出的。这些专利局的目录见附件D(“国际检索单位”)21、在多数情况下,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还可获得更明确的意见,该报告可从被指定从事该工作的同样有经验的专利局获得。这些专利局的目录见附件E(“国际初步审查单位”)。22、下面将更详细地介绍PCT23、依照PCT的规定,一次提交一份国际申请所获得的效果,相当于如果不通过PCT24、提交国际申请应该使用受理局可以接受的一种语言;对于许多申请人来说,该语言即为其国家局或地区专利局,或该国委托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所使用的语言,或语言中的一种。25、国际申请在一个地方提交;一般向申请人所在国的国家专利局提交,或者向申请人所在国委托的地区专利局提交,也可以根据PCT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直26、国际申请有统一规定的表格,所有的指定局为国家阶段的目的都必须接受该表格,因此没有必要遵循要寻求保护的许多国家的多种多样、差别各异的格式要27、应缴付的有关国际申请的国际费用,可一次向一个专利局以一种货币支付。这样便避免了与在许多国家通常以不同货币支付多种费用有关的开支及可能产28、在申请人花费精力和资金准备译文,以及向各国缴付国家或地区费用并委托代理人之前,与不通过PCT时相比,其考虑就可能成熟得多,这不仅因为他有更多的时间,而且还因为国际检索报告本身或最好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一起为其提供了一个能衡量获得保护机遇的扎实基础。而任何以后由指定局或选定局据其申请授予的专利比未利用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优点获得的专利相比更令申请人信赖。此外由于有更长的时间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更好地对专利保护的技术价值及经济效益作出评估,从而选定他希望为发明继续寻求保护的某些特定的国家。因此,对申请人已不再感兴趣的那些国家的翻译和提交申请的大量费用,就可得以节省。29、如果既没有使用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的语言,也没有使用一种公布的语言提交国际申请,在提交申请后不久应翻译为适当的语言。但是,对于申请人希望最终获得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或其国家所委托的专利局所要求的译文可以在以后提交。译文不再必须在12个月优先权期间内提交,一般可以直到优先权日起20个月届满再提交(在某些专利局期限甚至更晚)。(“优先权日”的意思是,在国际申请包含优先权要求时,为被要求优先权的该申请的申请日;在国际申请不包括优先权要求时,为该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国际申请包含两个或多个优先权要求时,“优先权日”是指被要求优先权的最早申请的申请日)。30、应向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缴付费用的时间比不通过PCT要晚,并仅仅在申请人决定在某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继续其国际申请程序的情况下才予缴付。该国家或地区性费用通常必须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缴付,但某些专利局所规定的期31、在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并且在某期限内提出要求时,提交译文及缴付国家费用的期限甚至更长(可延长10个月之多),一般可延续到自优先权日起第30个月的月底(某些专利局甚至更长)。32、从申请人的观点看,对其有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将强化其与各国家或地区性专利局打交道时的地位,其要求这些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理由也会因此变得更有说33、在获得有利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时,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该报告远比国际检34、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对申请人部分有利部分不利时,申请人则可以通过修改其权利要求而仅保留那些可能导致授予专利的权利要求。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对申请人不利,而申请人也相应决定不再进行任何程序,则节省了在各国办理申请事务35、前款所述情况也36、使用PCT途径的其它主要好处在指南本卷和第II卷中都有陈述。他们在于在指定局程序中的简便(例如,不需要向每一指定局提供原始附图、经证明的优先权申请的复制件,减少在几个国家和欧洲专利局的国家阶段的费用,等等)。通过PCT37、对于希望在同时是任一地区专利条约(参见第11段)的成员和PCT成员的国家保护其发明的申请人,把PCT制度与那些地区专利制度结合使用,还另有其重要的好处。PCT与地区专利制度不仅互相完全协调,而且还为申请人可能结合使用这两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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