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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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国质检办联〔2006〕16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质量平安建设的意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充分发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开展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深入开展质量平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平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质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我国质量工作目前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消费者对质量问题的投诉居高不下,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事件时有发生,质量问题仍然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质量总体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竞争、投资环境,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对质量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加快形成政府监督、企业自律、市场调节的质量工作机制。中央决定在全国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拓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域,这是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对加强和改进质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质量平安建设,既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也有利于加强质量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的基础工程。各级综治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质量平安建设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为创造一个质量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共同努力。(一)质量平安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质量平安建设全局,以“依法行政,严格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确保平安”为宗旨,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健全“以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质量平安长效监管机制为核心,以落实质量平安各项措施为重点,广泛开展质量平安地区和质量平安企业建设,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质量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一是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辖区内无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二是积极预防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三是责任辖区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无连续性、区域性的重大制假行为发生,无严重的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四是及时发现和遏制口岸突发性严重危害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疫情疫病。二、质量平安建设的主要措施(三)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宣传力度,确保质量平安。将质量平安宣传纳入全国平安建设宣传之中,在每年的“3.15”、质量月和元旦、春节期间,由质检部门、综治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联合,集中力量开展质量平安宣传活动,使质量平安意识深入人心,扎扎实实地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努力构筑“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互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从源头抓质量的整体合力。(四)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平安。各级综治机构要积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化对基层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日常质量监督和后续监管,狠抓工作落实。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生产加工环节的日常监管。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许可准入,严格许可责任,严格证后监管,严格无证查处。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小食品企业、小作坊的共同监管。规范引导农村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综治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等工作中,要同质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重点整顿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小作坊式食品加工企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大、分布广的特点,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实行质检部门同乡村社区综治机构联合监管,场地、房屋出租者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互相保证制度。企业要郑重声明保证不制假售假,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依据标准组织生产。场地和房屋出租者要郑重声明保证不允许租用者利用出租屋非法加工食品。同时以乡村、街道为基础,将基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实行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与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协同监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作坊,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与质检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降低事故率,促进经济安全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建立联动机制。将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络和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网络有机结合,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设备的监管。对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口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大型游乐设施和小型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重点监管设备,对经常发生使用违法生产设备的区域,要加强巡查。发现重大问题时,由质检部门和综治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联合执法,以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止事故的发生。加强特种设备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质检部门与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等部门制定并逐步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体系,指导企业建立事故预案,组织救援队伍建设,督促预案的演练,实施群防群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六)加强卫生和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口岸平安。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疫病疫情形势,各级综治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和质检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好我国口岸平安。确保口岸卫生检疫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边防、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构筑陆港、海港、空港检验检疫防线,完善口岸卫生检疫应急指挥机制和监护监管机制。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共同加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实施进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基层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质量监督员要密切关注当地冷库进货渠道及冷冻肉类进出库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非法进境动物产品及其流向的信息。对非法进境的来自疫区国家和地区的肉类、禽类产品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及时在规定场所监督销毁。(七)加强口岸突发事件联合应对工作,确保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确保国门安全的一项重大工作,就是防控生物和核辐射产品从口岸进入我国。综治机构、质检、海关、边防、公安、安全、卫生、国防科工委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建立处置生物和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应急处理体系,强化疫情及口岸各种安全问题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动态。一旦遇到口岸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要做到应对及时,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控制有效。(八)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构建平安消费竞争的市场环境。执法打假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综治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质检部门开展执法打假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区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公共和生产安全、关系地方经济发展等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合格企业严格实施整改、公告、复查、曝光、处罚、强制收回等处理措施。深入实施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等质量监督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切实采取普查、巡查、回访、年审等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国家免检制度扶优扶强作用,积极培育扶持优秀企业加快发展。积极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升能力,为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的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保证机动车安全运行。联手开展重点专项整治活动。继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各地要把打击以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基本解决食品的假冒伪劣问题。突出抓好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整治,保障农业、住宅、交通安全。切实加大对无证生产,以及冒用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化肥、农药等农资打假下乡、进村、入户活动。要以“地条钢”、人造板等产品为重点,以整治区域性建材质量问题为突破口,落实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整治责任。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跨地域打假协作工作机制。凡执行跨省、县(市)的大规模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任务,或是查处重大制假案件时,由造假窝点所在地区的上级政府进行协调,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行动,并通报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犯罪分子彻查彻办。提高打假快速反应能力和办案质量,确保打假取得实效。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质量平安建设取得实效(九)完善质量平安建设体系,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质量平安建设纳入本地区平安建设体系,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质量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质检部门和综治机构要经常主动汇报质量平安建设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认真抓好本地区的质量平安建设工作。要在开展质量兴市(县)活动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开展基层质量平安创建活动。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企业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把质量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到企业,落实到责任人。(十)完善协作机制,共铸质量平安。中央综治办和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质量平安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综治机构和质检部门要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质量平安建设的有关问题,开展相关活动。企业、乡(街道)、村(社区)应建立由综治工作人员、质量监督员、打假协管员共同组成的质量平安综合治理小组,协助质检部门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把质量平安建设作为全国质量月(9月)活动的重要内容,由各级质检部门和综治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集中力量联合开展质量平安宣传、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庆、元旦、春节质量安全。认真协调解决民事诉讼中的质量纠纷问题。(十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质量平安建设经费。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质量平安建设经费的保障力度,将质量平安建设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经费预算工作,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确保质量平安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十二)完善舆论宣传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强舆情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舆论引导机制。事关全局的重要质量信息发布必须征得国家质检总局同意。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和宣传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努力为质量平安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十三)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对质量平安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质量平安奖励基金,由中央综治办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质量平安建设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目标考核业绩优秀的县(市)、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要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质量平安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由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和质检部门共同对下级政府和质检部门进行质量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没达到质量平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1.因领导不重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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