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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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掌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询价制度和对证券发售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相关规定。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掌握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掌握对证券发行及上市、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1.调整范围。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主要内容。共分1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结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行。1.调整范围。核心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主要内容。《公司法》共分13章219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修订的主要内容2005年对《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关于出资方式: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关于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000万元;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总股份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主要内容。分为12章103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关于证券犯罪或与证券有关的主要规定要重点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具体措施。《处置条例》规定了5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和撤销。(1)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二、行政法规•(2)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中国证监会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3)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4)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3.债权担保。(1)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2)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3)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4)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5)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3.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人措施;(三)《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二节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一)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体制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3.“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3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1.法律手段。2.经济手段3.行政手段。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1.证券发行核准制2.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1)全面性。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2)真实性。(3)时效性。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人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1.操纵市场。2.操纵市场的行为。•●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欺诈客户行为包括: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等(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2)内幕信息的界定。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3)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且从事有价证券的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等。•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五、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1.来源(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2.保护基金的使用。•3.基金的监督管理。(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体制2.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1.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一、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体制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四)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管理•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体制(三)证券登记结算制度(一)设立条件:2亿元(二)职能(了解)•《准则》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二)基本准则(三)禁止行为四、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一)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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