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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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实习报告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单位:公诉科指导老师:目录前言实习内容记述专题内容分析在实习中收获最大与体会最深的内容对实习工作的改进内容前言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Jusestarsboniataepui)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甚至有人毫不夸张地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对于一个研读法律的学生来说,只是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功底还是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许许多多法律问题。法学不仅仅是一门科学,它更是一种技巧,一门艺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与积累经验。因而,对于我们这些整天呆在象牙塔的大学生来说,暑假的实践活动就显得犹为重要了。正是抱着这样的信念,我于今年的暑假在***人民检察院开始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实习之旅。时间过得很快,自己已经快要进入大三了,两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已经使我开始用法学思维来思考问题,但是随着学习的深入,我开始体会到随着理论知识的逐渐积累,实践经验的匮乏开始限制自己的思维,我需要进入法律部门进行实习,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理解问题。特别是大二学习了民事诉讼法以后,我对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同时也对司法审判程序中的实际操作产生了疑问,希望通过实习使这些疑问得到解决,并是自己的理论知识得到巩固。因此,我选择在大二的暑假进行实习,以期使自己的能力得到锻炼,使大三大四的学习更富有成效。我选择的实习地点是自己家乡的法院——***人民检察院,为期六个星期。检察院的政治处将我分派在公诉科进行实习。实习期间,我为自己制定了目标,在认真完成领导和老师布置的任务的同时,尽量抓住一切学习的机会,在实践中运用上课所学的理论知识,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在一个半月的实习过程中,我了解并参与了一些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公诉人的工作,并整理了公诉科一年的案件的卷宗。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和领悟了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完成了实习前所制定的目标。在此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检察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提供的帮助。“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一个半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今后的学习和生活影响是巨大的,它是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经历,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同事和长辈的教导,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内容记述此次实习,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会将在侦查阶段中调查、搜集得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文书制作成案卷移送到检察院。而这些案卷又会由公诉科的其中一位检察官进行专人审查,然后再进行集体讨论,最后由检察长决定是否起诉。在审查起诉这一短短的一个月期限中,主办检察官要承担阅卷、提审、制作起诉书、公诉书等许多的工作,所以非常地忙碌。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在公诉科完成的具体工作如下:一、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侦查卷宗和证据卷宗阅卷是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的基础,它是主办检察官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弄清案件性质的前提。每一个案卷的全面审阅都要花费主办检察官大量的精力与时间。这项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通过阅读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来了解基本的案件事实,为接下来的提审和提起公诉做好准备;二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进行审查,以确定他们在侦查和审讯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的行为,以此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监督手段。二、去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这也是检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必经的一个程序,主要有三个环节。在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会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看守所就会办理《换押证》,此时犯罪嫌疑人就会交由检察院来负责。在换押证后检查员就会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提审要求不能带通讯工具,而且必须有至少两个检察员同是办案,提审一个犯罪嫌疑人,得到的询问笔录才会有效。提审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以及他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的真实性,来监督公安机关,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三、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而且提审了犯罪嫌疑人确定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后,就要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卷宗中搜集、整理证据,形成证据链,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基本犯罪事实、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起诉意见(是否起诉、若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以及所依据的法律。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会交由分管的副检察长审阅,若副检察长签字同意就进入正式起诉阶段。四、制作起诉书确定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检察员就会制作起诉书,将起诉书提交法院正式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是提交的还有相关证据和材料,作为支持公诉的依据。起诉书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基本犯罪事实、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起诉意见(以什么罪名起诉)以及所依据的法律。五、作为公诉人出庭进行公诉这也是检察员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检察员作为国家公诉人这一角色最直观的体现。检查员在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会在上面载明的开庭时间内出庭作为公诉人提供证据及进行法庭辩论来支持起诉,直到法庭最后做出判决。六、整理档案卷宗检查院每年都会办理大量的案件,而这些案件都是需要进行归档保存,以备以后调阅使用的,因此档案卷宗的整理和归档便成为一项必须完成,但又非常繁杂的任务。我们实习生在空闲时间内担当起了这一艰巨的工作,将档案卷宗编制页码、制作目录、制作封皮,最后打孔装订。卷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公安机关提交的侦查卷宗、证据卷宗,检查院提供的诉讼卷宗。公安机关的侦查卷主要有受理案件登记、立案报告表、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对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提讯证、呈请逮捕报告书、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提请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鉴定书。一份完整的诉讼卷宗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和执行书,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看守所出具的换押证,提讯证,询问笔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通知书,出庭记录,判决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专题内容分析浅析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一、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在检察院实习过程中的观察和总结,我发现大部分案件都是以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来作为定案的主要甚至唯一证据的,而物证、书证等客观性强的证据形式很少见。这不得不引发了我的疑虑: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本身是有人做出的,带有很大的主观性,按照目前的制度来看它们本身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是很难获得制度上的保障的,还有不断传出的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问题,更让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加上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质证更多的是走一下形式,或者是对证据在程序上有没有瑕疵提出异议,对于证据本身的获取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很少涉及,那么对言辞证据的又一审查制度也没有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冤假错案就在“情理之中”了。前面提到的那些言词证据都是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的形式作为证据出现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将证人、受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言词记录在纸上提供给法官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除了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要出庭外,其他言词证据的提供者是不出庭的。那么在将证人证言记录到纸上这一过程中可以法生很多问题而是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诱导证人说出有利于自己一方公诉的言词;证人由于自身的能力有限本身的言词可能都有前后矛盾的地方,但公安、检查机关可能会则其中有利于自己的部分提交给法官,而不利部分就不提交,这其实也是违反公正的。二、证人出庭制度的证据法基础证据基本原则中的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的直接言词原则由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两部分组成。直接原则,又称为直接审理原则,即裁判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并依此来认定案件事实。言词原则,其要旨在于,庭审中诉讼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和进行质证,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裁判者亲自出庭参加审判,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各诉讼参加人的陈述,审查、判断证据,直接听取法庭辩论,形成内心确信之后亲自进行裁判,并且裁判者中途不得更换。该原则还要且案件审理以言词方式基尼新内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就案件情况作口头陈述,除非符合法定情形,否则任何庭外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三、原因分析一、中国缺乏证人出庭的传统。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大家是以和为贵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尽量避免与别人的冲突,即便有也不会轻易出现正面的冲突,因此要想证人出庭是很难的,因为出庭作证即意味着与对方结下了梁子,即便证人说的是事实,那也不行。另外,从与西方国家的比较中我们会发现,西方人信奉基督教,而基督教是教导信徒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要为实现正义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因此证人作证在西方是有宗教基础的,人们内心有出庭作证的理念,而且他们会受到自己内心的约束,减少了做伪证的数量。而这一重要的文化基础在中国是不存在的。二、目前立法上对于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仍很不完善立法上关于证人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证人的诉讼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证人的地位很尴尬,而且一些证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一些证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即便没有得到落实也不会有什么不利后果。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也导致了证人出庭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就没有了要求证人出庭的依据和强制力。三、证人出庭没有制度上的保障要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求证人有内心去作证、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还要考虑到实际的情况。因为现实中很多因素也会构成对证人出庭的限制条件。这些现实因素主要表现为经济上、时间上和精力上的损失。试想,一个公民为了作证要请假,为此会损失工资,甚至可能会对以后的奖评有影响。为去作证而花费的路费、餐饮费也是一笔开支。还有就是时间和精力上的付出,尤其是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导致每个人都很珍惜自己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来提升自己,此时时间和精力显得尤为宝贵。综上可以看出,一个证人即便愿意去作证,在上述客观条件的制约下,他也可能最后选择不去作证,毕竟每个现实中的人都会对自己的利益做出权衡取舍。四、缺乏证人出庭制度的不利后果证人不出庭直接导致了证据本身的可采性的下降。在英美法系中存在传来证据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证人直接出庭在庭审中作证而言的,也就是说所有不是在庭审过程中有证人当场提供的证词都是传来证据,是传闻。西方国家都很强调诉讼过程中的证人出庭,然后通过庭审过程中的交叉询问、质证来确定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只有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质证最后别法官确认的才可以作为证据,来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未经开庭质证的那些所谓“证据”都只是证明材料而已,并不具有证据效力。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保障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客观性,而目前中国这种方式会让伪证、片面证据、经过诱导提供的证据等各种证据被法官采纳作为了定案的根据,这对力量出于弱势的被告人是很不利的。五、对证人出庭制度的改进意见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证言本身确实发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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