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知识及反洗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王兴琦二0一0年四月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反洗钱基础知识一、洗钱的基本概念二、反洗钱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反洗钱发展历程及现状三、国际反洗钱发展历程四、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五、四川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三部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六、“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八、反洗钱法律责任第四部分反洗钱发展趋势及反洗钱监管工作思路九、反洗钱发展趋势十、下一步监管思路及工作任务第一部分反洗钱基础知识一、洗钱的基本概念(一)洗钱,通常是指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将“黑钱”洗成“白钱”。(二)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⑴提供资金账户;⑵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⑶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⑷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⑸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有这五种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2006年6月第六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三)其他国家或组织对洗钱的定义1、美国:洗钱是掩盖犯罪收益,把犯罪收益转变为表面合法的资金,使它们能够自由使用,不会由于犯罪行为的发现而被发现、追缴。2、FATF:凡是隐匿或掩盖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或流向,或协助任何与上述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都是洗钱犯罪。(四)以上定义的几点说明1、洗钱行为和洗钱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⑴相同之处是都揭示了洗钱隐瞒和掩盖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和性质,并使其达到表面合法化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本质。⑵不同之处是:①洗钱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洗钱犯罪则是主观判断和取舍的结果,并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②(由此,)带来了法律责任的不同。2、世界各国对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主观要件、行为方式、上游犯罪等构成要素的界定和定义存在差异。对洗钱罪定义的不同,间接地反映了各国对反洗钱的政策立场和取向的不同。(五)洗钱的过程1、放置阶段,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2、离析阶段,以现金为主的犯罪收入投入清洗系统成功转变为银行存款后,洗钱就进入了离析阶段。3、归并阶段,是洗钱过程的最终环节。放置阶段是洗钱过程中最脆弱的环节,对洗钱犯罪而言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对于反洗钱当局来说,堵住黑钱流入银行系统的入口是反洗钱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这说明了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意义-堵住这个入口。(六)洗钱的危害1、危害金融体系⑴引发信任危机。⑵引发支付危机。⑶影响利率和汇率稳定。2、损坏国家形象。3、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二、反洗钱的基本概念(一)定义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二)反洗钱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2、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3、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4、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5、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第二部分反洗钱发展历程及现状三、国际反洗钱形势1970年,美国率先通过《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确立了美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础,并建立了一套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制度。20世纪80-90年代,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先后制订了反洗钱法。1998年-2003年,联合国先后通过了《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反腐败公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机构,也在反洗钱方面制定了多项原则和指引。1989年7月6日,西方七国集团首脑巴黎经济会议决定成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提出了《关于洗钱问题的40条建议》,2004年10月22日,FATF又提出了最新修订后的国际反洗钱标准《40+9条建议》。目前,《40+9条建议》已成为当前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发展。并已经得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认可,成为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四、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2003年至2008年,中国反洗钱工作参照国际标准,立足中国国情,在刑事立法、预防措施、制度安排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和显著进步,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一)构建起了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1、制裁和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制度《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制度(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简称“一法四令”3、反洗钱监管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行政调查的程序和操作规范,规范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执法行为,是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基本操作规章。(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体系1、成立了反洗钱工作机构。2003年成立反洗钱局,负责全面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各省级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明确和落实了反洗钱职责。2004年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负责反洗钱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工作。2、建立了反洗钱协作机制2005年成立了由人民银行行长牵头,23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了政府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反洗钱监管领域。2005年4月,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就反洗钱线索协查和移交建立起了合作关系,制定下发了《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2004年4月,建立了以人民银行牵头,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三)完善反洗钱监管手段,构建起了洗钱风险预防体系1、建立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制度。2、建立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制度。3、实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总对总”联网报送。4、建立了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四)加强反洗钱调查和案件协查工作,加大了打击洗钱犯罪力度2007年9月起,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号为“天网行动”和“雷霆行动”两个反洗钱专项行动。各地协查案件和破案数量均有大幅提高。(五)积极开展了反洗钱国际合作工作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同14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于2007年6月28日成为FATF正式成员。五、四川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1、加大了反洗钱基本制度的建设。2、建立起了地方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3、建立健全了反洗钱组织体系。4、反洗钱监管工作全面开展。5、反洗钱资金监测和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取得明显进展。评价:历经数年的发展,中国反洗钱度过了初期学习、探索、创新和调整的阶段,正向全面和纵深发展阶段迈进。中国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如果要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反洗钱体系,无论是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在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或是加强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方面,都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很多难题要破解,需要下更大的功夫。比如:账户实名制不落实、可疑交易有效性差、反洗钱信息的存储分析及利用机制不顺等体系和制度方面的缺口问题,使反洗钱体系还未形成一个“闭环”。可疑交易报告量大、情报价值低的问题采用什么方法解决?反洗钱行政处罚的尺度如何既能兼顾一致性,又能合理反映出地方差异?如何解决人民银行内部存在的反洗钱调查与反洗钱监管工作不协调、反洗钱信息使用效率低等问题?总之,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和改进反洗钱工作还有许多体制、机制上的困难,需要我们清醒认识到反洗钱工作所处的发展阶段,实事求是地看待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从战略的高度,本着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针对我们在起步阶段未能充分预见的问题,开展扎实研究,提出规划步骤,逐步加以解决。2004年以来,四川省建立起了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协作机制、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及制度体系,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统一监管,组织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加强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工作还处于打基础、定制度的阶段,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方式等方面还面临许多挑战。在工作理念、工作方式、操作技术、监测重点和工作成效等方面都面临许多挑战。六、“一法四令”的主要内容(一)《反洗钱法》,规定了立法的宗旨,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实施预防、监控的行为主体,预防、监控的对象,预防、监控的内容,法律责任等。(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监督管理行为,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等反洗钱具体义务及反洗钱工作原则要求和法律责任等。(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标准、报告的内容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四)《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具体作法、工作要求和法律责任等。(五)《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对涉嫌恐怖融资的七种可疑类型和4种可疑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作了规定。第三部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1、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岗位职责。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内部操作规程。3、反洗钱培训计划。4、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5、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6、主要负责人对内控制度实施负责制度。(二)客户身份识别就是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核对客户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真实身份,了解其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的规定。1、一般性要求。(证券期货业十一条、保险业十二、三、四条)开立账户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为客户办理向境外汇款业务;为客户办理接收境外汇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保管箱服务;为客户提供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非柜台方式的服务;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服务时,应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2、持续性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果发现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立即中止为其办理业务。3、重新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