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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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作业分公司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分公司机关、所属单位、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侥幸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分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5995305、5995301、5996061、5997909。电子信箱:yangjingwu001@petrochina.com.cn。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2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事故的报告、统计、录入和建立工伤档案;(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组是本单位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事故的报告、统计;(二)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工伤档案。第七条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八条各级直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1.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违章操作或使用、保养不当以及设备隐患、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倒井架、顶天车等事故事件,包括设备设施维修、安装过程中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2.工程技术质量监督部对违反工艺技术标准、高压部件管理规定或工用具及下井工具质量原因导致的高压管线爆裂、井喷以及拆卸防喷器、处理工程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次3生的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3.安全环保部、HSE监察室对操作人员违章导致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监管责任;4.生产运行部对危化品运输、外雇车辆运输、电力维修及安装、应急处置、超能力组织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5.技术发展部、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新工艺、新工具、试验井工艺原因导致的伤人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由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责;6.市场开发部对外部市场安全环保及安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7.基建工程管理中心对由于未按标准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缺陷导致的火灾爆炸、墙体脱落等事故事件以及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8.物资管理中心对物资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环节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物资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9.机关所有部门对主管业务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系统内管理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相关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第三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九条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4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四)环境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第十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5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一条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环境突发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一)Ⅰ级环境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2.事件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对周边自然环境、区域生态功能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3.造成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4.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6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5.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大气环境严重污染,需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6.造成或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纠纷。7.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8.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上,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0吨以上。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二)Ⅱ级环境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河流、沟渠、水塘、分散式取水口等水体大面积污染。2.造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3.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其他土地严重破坏。4.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一下。5.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7.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吨以上,10吨以下,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上100吨以下。78.其他较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三)Ⅲ级环境突发事件按后果严重程度分为A、B、C三级,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500人以下。(2)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纠纷。(3)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或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4)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吨以下,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下。(5)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采油厂或上级环保部门查处,给分公司造成影响的污染事件,为B级环境突发事件:(1)井下作业、基建、清淤等施工或作业过程中不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或措施不完善;(2)发生乱排乱放泥浆、废液、含油污泥等废物的,或人为排放落地油(污水)污染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造成污染的;(3)未对本单位的废水、废液集中坑,泥浆集中固化存放点进行管理,致使环境纠纷事件、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的;(4)因管理不利导致化学品泄漏等造成污染的;(5)放射源使用单位未办理备案、审批,进行运送、使用或异地、出国使用放射源的;(6)建设单位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8建设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擅自变更污染防治设施规模、能力、设备等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未按公司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7)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环境突发事件:(1)施工前未采取环境污染预防措施进行施工的;(2)未做好现场施工收尾工作,在搬家前,未将井场的污油、污水控制在防渗布、回收坑范围之内的;(3)作业现场施工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井场原貌,未达到交井环保验收标准的;(4)施工作业废液存放池未及时回填的;(5)施工作业废液存放池回填后,未及时与采油厂、当地百姓负责人进行书面交接,引起环境纠纷的;(6)转运废弃钻(修)井液、污油污水及压裂液的车辆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私自倾倒的;(7)进行废弃钻井液无害化及固化处理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土壤、动物、人群、水体等造成污染和伤害的;(8)在农田、楼区、商业区等敏感区域作业产生的污水、污油未及时全部回收的;(9)运送放射源车辆在闹市区、人员稠密场所停留或搭乘人员的;(10)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HSE隐患通知单,责任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达到要求的;(11)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9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逐级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综合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报告。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业务分管副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报告。(一)一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电话报告。(二)一般事故B级、C级中的中毒、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及在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发生的一般事故B级和C级,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三)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报告。综合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公司经理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报告。(四)发生Ⅰ级、Ⅱ级环境突发事件,各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发生Ⅲ环境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报告。第十三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0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12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五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六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为事故快报的信息平台。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安全环保部将事故基本情况录入HSE信息系统,形成事故快报并上传。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提供事故基本情况,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整理后上报油田公司。第五章事故应急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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