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一、依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国家和建设部、云南省地州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为了能把各种安全事故准确、快速的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和及时的调查处理,特制度本制度。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及上级部门。三、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工地现场负责人。(2)具体上报时限及报告单位要求:发生轻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发生重伤事故,施工队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工程队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如实报告项目部,并填报《事故快报表》。发生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重、特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项目部有关管理规定上报指挥部相关管理部门,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时间、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初步原因和经过。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后续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更具体一些的信息,事故发生后各方采取了何种应急措施,事故现场处理情况。(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施工队应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四、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五、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六、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项目部安全部门实施验证。(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项目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项目部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或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2)事故快报表。(3)事故调查笔录。(4)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5)事故调查报告。(6)事故调查处理报告。(7)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8)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9)其他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