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龙江银行牡丹江东宁支行防控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毕玉贤副组长:孙学仁吴占波成员:郑绪媛任玉环胡莹辉孙霞白雪娜2龙江银行牡丹江东宁支行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全行员工的案件防控意识,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本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细则所称案件包括:本行工作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本行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本办法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信用社或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损失金额是指结案后确定已无法追回的涉案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3(一)直接责任人:本行工作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二)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起间接性作用的本行工作人员。1.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指本行(包括其下属营业网点)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负责人。2.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指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具体划分为:(1)主要负责人:本行主要负责人,支行行长。(2)分管负责人:指在本行工作分工中,对引发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管理人员,一般为分管副行长、部(室)负责人。3.其他间接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第四条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第五条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分: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方式可以并用。第六条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稽核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知情不举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有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罚:(一)本行年度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3起以上的,各部5门年度内发生案件2次以上的;(二)对发现的案件苗头、风险隐患、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导致严重后果或大案要案发生,或案发后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四)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和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或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五)拒绝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罚款,态度恶劣的;(六)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七)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引发案件风险的;(八)有其他从重情节的。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轻或免于处罚,从轻或免于处罚仅限于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一)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和主动揭露案件6的;(二)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出风险提示和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三)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四)及时处置案件隐患,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或者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五)严格按规章制度操作,尽到了管理和防范职责,但由于不可抗拒和其他客观原因,仍然导致出现案件、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六)主动检讨纠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的;(七)有重大立功表现和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第九条本行发生案件造成损失的,相关案件责任人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一)涉案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经济赔偿和罚款金额合计必须达到案件实际损失的100%。(二)涉案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案件,经济赔偿和罚款金额合计必须达到案件实际损失的80%以上,且不低于10万元。(三)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不低于50万元赔偿。7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可用于弥补案件损失。案件损失确定后,如果经济赔偿和罚款金额合计高于案件损失金额的,可以酌情按一定比例返还经济赔偿资金。第十条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执行鼓励自查、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政策。对自查发现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原则上不再“上追两级”;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要求落实责任追究。第二章罚则第十一条根据案件性质和风险程度,按照以下标准追究责任:(一)各部门管理人员案件责任追究各部门发生案件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大过以上处分、相关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营业网点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责任性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管理人员必须引咎辞职。在核实责任后,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造成风险、损失的程度,相应追究上级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业务管理人员责任。8第十二条本行发生外部侵害案件(诈骗、抢劫、盗窃),该机构及人员如果存在违规或过失的,比照以上条款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存在违规或过失并发生人员伤亡的,从重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第十三条案件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案件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行发生案件,一般应在案发之日起1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和责任追究结果上报总行。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行董事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对违规人员做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应由综合部门拿出初步意见,报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第十七条在对违规人员做出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决定后,应当书面送达被责任追究人员,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第十八条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的,由人事部门9负责办理开除手续,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被开除人,同时报当地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处分、处理或处罚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诉;被追究责任人员也可在收到书面处分、处理或处罚决定后的六十日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仲裁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仲裁、诉讼期间,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龙江银行牡丹江东宁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