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建立高效廉洁、运转有序的责任机制,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有效促进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案件风险隐患,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安康市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合规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以及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颁布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办事处、联社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是指当事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受到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按照条线管理原则相应追究有关机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联社领导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联社及职能部门、各信用社、各分社所有的正、副职负责人员。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各级负责人、业务主管和经办人员。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有据,以违规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按产生违规行为的违规程度进行追究,违规行为发生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属于直接原因的,要追究主要责任,属于次要原因的,要追究连带责任。(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保护被处理人合法权利;(三)程序规范、客观公正。按照业务经办环节上的相互监督制约连带责任关系进行追究,按照业务经办程序规定,后一个工作环节应对前一个工作环节起到监督制约作用而没有起到的,前一工作环节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连带追究后一个工作环节人员的责任。(四)实行双线问责、向上连带追究两级的原则。第五条对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处理,依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合规手册》等制度规定执行。第六条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制。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负责人、联社的分管领导以及主要领导等,根据违规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追究形式包括经济处罚、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连带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不得低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和《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合规手册》所规定的违规行为的最低处罚档次;对连带责任人的行政纪律处分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在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级次基础上至少下调一个级次。第七条连带责任追究的范围对与以下违规行为有关的连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一)违反金融方针政策行为的连带责任人。(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制度规定行为的连带责任人。(三)违反系统内各项管理制度行为的连带责任人。(四)经办业务过程中其他过错行为的连带责任人。对于系统内发生的严重的、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责任事件,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连带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八条连带责任追究的对象按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相互责任关系进行追究。一般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行为,连带追究本网点和联社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信用社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发生违规行为的,连带追究联社分管领导责任,联社主要负责人发生违规行为的由办事处进行问责,其他领导由县联社问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追责:(一)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二)因违规给信用社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三)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四)管理部门不履行检查辅导责任发生重大损失的。(五)对上级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产生不良后果的。(六)因同类同质问题违规受过处理再次违规的;(七)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八)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十)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十一)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十二)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责:(一)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五)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六)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第十一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第十三条连带责任的界定和责任追究的实施,依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联社主要负责人由安康办事处实施问责;县联社对联社其他领导及中层以下人员实施问责。对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人民银行、银监局、税务局、公·1安局等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在处罚、处理直接业务经办人的同时,对该信用社会计主管、信贷主管、负责人、联社业务主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部门负责人、包片稽核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对联社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应查出而未查出,或者隐瞒不报的,在其他检查中又发现的,必须对第一次检查组组长、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和包片稽核员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连带责任追究。直接业务经办人、信用社会计主管、信贷主管、负责人、联社业务主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包片稽核员责任追究,由联社监事会负责督办落实。联社班子成员责任追究,由办事处负责督办落实。对连带责任追究,由联社稽核监察部建立登记制度,联社按季在辖区通报,并将连带责任追究情况上报办事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第十四条序时稽核、专项审计及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是联社领导、部门负责人、信用社主任等履职考核和连带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各业务部门必须按月将各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报稽核监察部,由稽核监察部建立《违规问题连带责任追究台帐》整理登记后,按季向联社领导和部门进行反馈,并提交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对联社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社主任实施连带责任追究;履职评价和考核年终一次进行(量化考核),对联社领导、部门负责人、网点负责人、联社业务主管、会计事后监督人员和包片稽核员的连带责任追究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必须与年度考核、双先评比以及职务晋升相挂钩;对本单位、本业务管理条线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点和业务管理部门当年不得评选为先进单位,社主任、会计主管和部门经理不得评选为先进个人;当年连续追责两次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降级使用。各联社对连带责任追究和履职评价情况,要按季向安康办事处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在实施管理和各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联社各部门在组织实施各项现场检查过程中以及联社组织的专项检查、序时稽核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且违规事实清晰,违规责任明确,有关违规责任人对违规事实以及违规责任确认无异议的,由牵头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向被检查单位发送《违规处罚责任追究通知书》,分别问责联社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网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联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连带问责结果报办事处稽核科备案。对上级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各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且违规事实清晰,违规责任明确,有关违规责任人对违规事实以及违规责任确认无异议的,由稽核监察部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向被检查单位发送《违规处罚责任追究通知书》,分别问责联社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网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联社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连带问责结果报办事处稽核科备案。第十六条违规事实调查。(一)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的调查。1、对单位或者个人检举揭发的违规行为线索的调查由稽核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可要求业务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或责成信用社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2、监察部门在对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信用社派员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信用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3、在调查期间,未经监察部门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请假。(二)业务管理部门在内部实施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必须向被检查网点发送《检查事实确认书》,对违规事实进行认定。第十七条责任认定机构联社成立违规行为责任认定机构,负责全县各网点、各部门违规行为责任的认定,稽核监察部为日常办公机构。第十八条责任认定的程序:(一)联社各部门日常检查、各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将违规事实认定书和证明材料交稽核监察部进行统一管理、登记台帐。(二)稽核监察部门收到其他部门递交的违规事实证明材料后,对违规材料进行梳理,查漏补缺,提出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建议,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本机构违规行为责任认定机构。整理的资料具体包括:违规事实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违规事实核实材料、责任人陈述材料、对责任人适用本办法具体条款和处理种类的建议等。(三)违规行为责任认定机构审阅相关材料,如认为违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要求业务管理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责任人做出适用本办法具体条款和处理种类的认定。(四)经过责任认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决定并依据处理权限交给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经济处罚程序、纪律处分程序和其他处理程序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合规手册》执行。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员工。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安康市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