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事业部及其它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1~9人重伤,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者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事故。(五)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仅发生轻伤的事故。(六)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或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或者因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河流等)的,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等。(七)轻微伤事故,构不成轻伤的伤害。(指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部举报。公司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制度》进行处理。第七条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公司坚持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则。第九条按照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人数,公司将考核单位分为三类,分别进行考核。公司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考核单位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人数的变化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第二章事故的报告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于半小时内将事故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第十一条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应于1小时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级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及以上事故应于1小时内向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属于发生死亡的一般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报告。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该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第十六条公司安全部接到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事故现场的有关情况,指导事故处理。第二章事故调查第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军工产品生产的事故按《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组织调查;一次3人以上伤害事故、工亡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由总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委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公司按下述要求进行调查:一次造成1~2人的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八条公司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工会、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纪委)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做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恪尽职守、诚信公正,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二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一)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主要责任。(二)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主要责任。(三)因设备设施的制造、施工、安装、检修方面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者负主要责任。(四)因违章指挥或组织安排不当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五)因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而引发的事故,由有关管理者负主要责任。(六)因未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而发生事故的,由执行者、组织者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共同负主要责任。(七)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复性事故,由有关领导负主要责任。(八)因违反规定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九)因提供的设备设施、零件、材料、劳保用品不合格而造成的事故,由采购者负主要责任。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追究管理责任:(一)由于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设备维护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而发生的事故。(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事故。(三)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考试合格即分配上岗操作而发生的事故。(四)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事故。(五)劳动组织不合理,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的事。(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重复发生的事故。(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或者含有技术更新内容的大修项目,未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或不及时整改隐患,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的事故。(八)在高空、危化品、受限空间、电力等各种危险生产及检维修作业中,没有制定安全措施而发生伤亡的事故。(九)不能及时供应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伤亡的事故。第二十五条轻微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重伤或一次造成1-2人的轻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安全部要将轻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八条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总部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事故调查报告,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由上级进行处理;其它人员由公司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造成事故的有关企业负责人,公司工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三十条公司安委会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一般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数额扣减本年相应年收入,当年扣减不足的,按年度顺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扣减80%。(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扣减50%。(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扣减70%。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数额扣减本年相应年收入,当年扣减不足的,按年度顺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事故一个月以上的,扣减30%。(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扣减80%。(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扣减90%。(四)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扣减90%。(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扣减90%。(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扣减90%。(七)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扣减100%。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公司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单位、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分管范围的副职进行经济处罚、行政处理:(一)发生轻微伤事故,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1600元的经济处罚。二类单位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1600元的经济处罚。机关部室,发生一起,扣发单位一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1600元的经济处罚。(二)发生轻伤事故,扣发单位3万元;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3200元的经济处罚。(三)重伤事故,扣发单位10万元/人.次;对单位正职给予不少于1万元的经济处罚;对负主要责任的副职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经济处罚。单位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