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例】分公司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和报告制度(WORD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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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和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在检修分公司管理范围内与生产安全有关的安全事件的管理、调查分析、报告、责任划分、统计、整改等方面的管理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与生产安全有关的(含外协工程和人员)安全事件的分析、报告、调查工作。第三条定义:凡涉及人身(伤亡、伤害、健康)、设备(含业主的设备、系统、网络;检修设备)、交通、环保、火灾、检修质量等生产安全的有关事件(以下简称安全事件)。第四条职责(一)制度负责人: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1.负责本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并确保制度实施的有效性。2.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具体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3.对发生的安全事件实施闭环跟踪管理,督促各单位做好责任分析,并落实纠正行动。4.及时、准确、完整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填报《安全事件报告单》(附录2)。5.对跨部门的和需公司级调查分析的安全事件组织调查分析,并出具《安全事件报告单》(附录2)和报告书。(二)制度执行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各部门责任人。1.负责本部门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报告管理,是本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分析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负责并保证本制度在本部门内部的宣传学习和全面落实。建立本部门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制度,并认真实施(三)各部门安全生产专职1.严格执行和落实本制度,并及时向本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反馈制度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反馈本制度在部门的执行情况。2.在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安全事件报告单》(附录2)。(四)各部门应建立安全事件分析、调查、报告台帐,工程管理部应建立安全事件分析、调查、报告的统计、监督台账。(五)在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报告的监督、组织和统计工作。第五条与安全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部门应协助和参与业主要求和组织的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活动。第六条安全事件调查分析组有权向有关部门、班组和个人了解与安全事件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班组和个人不得拒绝。安全事件调查分析组在进行调查时一般不得少于两人第七条安全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八条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第九条记录、汇报和分析事故及异常情况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不伪造数据,不相互包庇,若有上述情况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二、安全事件调查分析第十条安全事件的分类:(一)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类。(二)电力行业生产事故、障碍分类按原国电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中电投《电力事故调查规程》(中电投安生[2005]67号)和上级有关规定分类执行。(三)二类障碍及异常按本公司颁发的二类障碍、异常考核统计标准(附录1)分类执行。第十一条调查分析:(一)特大、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电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和中电投《电力事故调查规程》(中电投安生[2005]67号)规定组成事故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分析(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一般事故由公司总(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其它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分析。(四)障碍由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领导、安全、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安监人员参加调查分析。(五)异常、轻伤由部门、专业、安全员主持分析,较为严重的,应有公司领导以及工程管理部派员参加。(六)交通、环保、火灾、检修质量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不可低于异常的分析。(七)发生异常以上的情况时,必须当天进行调查分析,如当日不能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和采取防范措施,则在三日内的第二次分析会上,必须作出结论。(八)调查分析如需通过试验等方能确定性质、原因的,则由所属部门或专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九)对暂时确实分析不清的安全事件,由工程管理部提出初步意见,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或总工程师裁定。第十二条安全事件调查分析人员(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安全事件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安全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安全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三条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在场和有关的人员、安全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前的状态。(二)安全事件发生的详细经过、处理、救援情况;(三)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安全事件性质;(五)安全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安全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七)安全事件调查分析的时间、地点和参与调查分析的人员姓名。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参与调查分析的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安全事件调查分析的内容、信息,造成影响的将严肃处理。三、安全事件的报告第十四条安全事件报告范围(一)人身伤害及以上事件(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火警以上火灾事件(三)一般及以上环境破坏或污染事件(四)总工日五工日或总费用达2000元以上的检修施工作业返工事件(五)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事件(六)业主设备二类障碍及以上事件第十五条及时报告(一)及时报告为电话口头报告形式(二)凡发生第12条所列事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领导和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报告事件简况。(三)及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部门)和人员,事件的简要经过、受伤人数、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限制事件发展的措施,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等。第十六条跟踪报告(一)安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时间),事件发生部门(单位)应填写《安全事件报告单》(附录2),将事件详细的情况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处。(二)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接到报告单后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单进行审核,如对报告单中内容有疑问,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将审核信息反馈给事件报告部门(单位);事件报告部门(单位);应在8小时内将修改的报告单报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处重新审核,直至合格为止。(三)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收到合格《事件报告单》,应在1小时内报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并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定后,报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或存档;如有疑问按14.2条处理。(四)凡发生第12条所列事件,除按上述要求填报《安全事件报告单》(附录2)外,还应按照安全事件调查分析要求,在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完毕后24小时内将安全事件调查分析报告书报工程管理部。(五)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有可疑之处应保护现场,必要时派员看守,并立即报告治安管理部门、部门安全责任人和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接报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设备管理方相关职能部门。(六)发生安全事件的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分析,内容应包括事故经过、发生的原因、责任界定,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在规定时间内将《安全事件报告单》报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然后工程管理部视情况(设备、人身)再组织分析;如涉及到二个及以上部门的,涉及部门首先自己先组织分析,书面材料报工程管理部安监人员,然后由(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四、安全事件的责任划分第十七条事故、障碍和异常等安全事件的责任划分(一)设备发生异常后,起因部门未构成事故(障碍)条件,而由其他部门的因素造成扩大,酿成事故(障碍),则责任部门属事故(障碍)扩大部门,由扩大事故部门上报,起因部门按异常条例规定进行分析统计上报。(二)起因部门已构成障碍,由于扩大部门因素又构成另一障碍条件者,则二个部门各算障碍一次,如扩大造成事故,起因部门算障碍,扩大部门算事故。若起因部门已构成事故,扩大部门又构成另一事故条件者,则二个部门各算事故一次,公司报上级统计只算起因部门事故一次。同一障碍或事故涉及到多个部门,各部门应分别上报并根据情况进行定性。(三)设备发生异常未构成事故(障碍)条件,运行在处理中能够避免而未能避免的,构成的事故(障碍)为运行责任。设备发生异常已构成事故(障碍)运行在处理中造成性质严重的扩大后果,或扩大后果又构成另一事故(障碍)者,按其性质运行、检修各算一次,但对中电国际上报只统计为设备事故一次。(四)不论设备状况如何,凡是事故的起因是误操作造成的,均作为误操作部门的事故。(五)对实行委托点检制的部门,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条款统计考核。第十八条事故、障碍和异常个人责任的规定(一)为统一责任确定,对事故、障碍和异常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按其原因和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其在发生过程中的作用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扩大责任”,对有些问题够不上责任的应作为吸取教训。(二)对委托采购的备品备件不按指定的型号、规格质量指标采购,主、重要配件不在主机生产厂制造采购造成的后果,由采购单位人员负责。(更改采购渠道须由备品配件的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三)由于检修工艺和人员过失造成设备损坏,返工或投运后发生的事故,必须追究过失人的责任。第十九条非生产部门发生的异常情况将参照中电投《电力事故调查规程》(中电投安生[2005]67号)和有关文件进行调查分析。第二十条临时劳务工、外包施工单位在我公司发生的异常情况,造成的事故(障碍)将对施工管理部门或所在班组进行考核,外包施工单位按规定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直至取消承包资格第二十一条检查与考核(一)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进行检查与考核。(二)依据本制度和《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相关部分进行月度经济考核。(三)依据《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安全事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原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电投《电力事故调查规程》(中电投安生[2005]67号)中电检修《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制度》(ZGDL-08-01-04_ZDJX)事件的分析调查引用标准、依据等以最新版本为准。第二十三条附则:(一)本管理制度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二)本管理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三)本管理制度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规定相悖,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规定为准。附录1: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二类障碍、异常情况考核统计标准。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二类障碍、异常情况考核统计标准1.总则1.1.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1.2.本标准根据了国电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结合江苏省电力公司二类障碍考核条例和我公司多年来对异常情况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在原异常情况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和修改,作为我公司对二类障碍、异常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1.3.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带头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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