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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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制1目的与范围1.1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明确各级环保职责,有效防范环境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部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发生的环境事故。2编写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2《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定)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定义3.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3.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3.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3.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3.5轻微环境事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轻微环境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发生中毒(重伤)5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4职责4.1项目经理是公司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第一责任人;4.2公司分管领导是公司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具体分管责任人;4.3各工区负责人是单位(部门)防范环境事故、调查环境事故的主要责任人;4.5公司对柴油、汽油、乙炔、火工等在运输、使用中发生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4.6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发生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4.7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环境事故以及设备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4.8物资采购部门对危险品的采购、存储、转运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4.9工程部对放射性源的保管、检测、检修维护和动力维修厂生产区供电原因造成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4.10项目公司管理部门对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问题而引起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技术主管部门对此类项目因方案及设计缺陷而发生的环境事故负设计责任,项目部对此类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环境事故负主要责任。4.11各单位对发生在本项目内的环境事故负管理责任。4.12安环部对上述环境事故负环境监督管理责任。5管理内容与要求5.1环境责任事故的分析与判定5.1.13.1-3.4事故由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5.1.23.5事故由公司按职责和分工组织调查和处理。轻微事故一般由项目部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轻微事故由项目公司环保委员会组织调查。5.1.3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环境影响程度、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5.1.4发生环境事故必须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并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责任来确定事故责任的划分。5.1.5领导违章指挥、强令盲干、且作业者不予抵制而在执行过程中造成环境事故的,指挥者负主要责任,作业者负次要责任。如领导发现违章作业不予制止,造成环境事故的,领导者和违章者均负主要责任。5.1.6职工违章操作造成环境事故的,违章者负主要责任,班长以及共同作业者负次要责任,工区负责人负一定的管理责任。5.1.7因设计缺陷造成的环境事故,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5.1.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执行环保“三同时”规定,造成工程存在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环境事故,由项目部负主要责任;5.1.9安排无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相关责任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5.1.10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个人、班组、各单位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项目办有关部门未得到及时解决,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事故,由项目公司有关部门负主要责任,基层单位负次要责任。5.1.11因上班出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了的,既不报告,又不向下班交接清楚而造成环境事故,上班当班人员负主要责任,下班当班人员负次要责任。5.1.12同一班、同一场所作业人员发现违章行为未抵制,造成事故的,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同一班、同一场所其他作业人员负次要责任。5.2环境事故责任行政追究办法5.2.1由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按事故调查组的处罚意见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项目公司还可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追加行政降职、行政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5.2.2轻微环境事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2.3较轻微环境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警告。5.2.4一般以上环境事故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降职、行政撤职处分,次要责任者视情节可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职处分。5.2.5凡发生一般以上环境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5.2.6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3环境事故经济处罚办法5.3.1发生V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者、扣罚次要责任者、扣罚所在班组班组长、扣罚发生事故的班组每人一律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执行。5.3.2发生IV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主要责任者、扣罚次要责任者、扣罚责任所在班组班组长、扣罚责任所在班组每人一律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执行。5.3.3发生Ⅲ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3个月效益工资,扣罚次要责任者当月效益工资;扣罚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扣罚责任单位正职、主管领导当月效益工资50%、环保员,扣罚发生事故的单位每人,当年内重复发生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律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执行。5.3.4发生II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6个月效益工资;扣罚事故次要责任者1-3个月效益工资;扣罚责任单位正职、主管领导,当月全部效益工资,扣罚环保员,扣罚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1,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每人,扣罚环保管理部门领导当月全部效益工资,扣罚环保、管理部门环保管理人员每人,扣罚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月全部效益工资,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者参照执行;当年内重复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加倍处罚一律按照项目管理手册执行。5.3.5发生I级环境责任事故,扣罚事故主要责任者1-2年效益工资,扣罚事故次要责任者3-6个月效益工资;扣罚责任单位正职、主管领导3-6个月效益工资,扣罚责任单位环保员当月效益工资,扣罚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班组长当月效益工资,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每人300元,扣罚环保管理部门领导3个月效益工资,扣罚环保管理部门环保管理人员当月效益工资,扣罚公司环保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3个月效益工资,扣罚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1个月效益工资,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者参照执行。5.3.6环境事故调查处理一定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上报,不得瞒报和妨碍调查。不按规定执行的,除按事故考核外,加扣单位的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各3000元,扣罚环保员1000元。5.3.7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从而避免了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对有功人员给予1000-2000的奖励,对其他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5.4说明5.4.1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为准。5.4.2本办法所述之条款,与公司原有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涉及的内容,按照公司原有制度执行。5.4.3本办法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环保科。5.4.4本办法从2011年1月1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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