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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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福州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建设系统科技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07]30号)的要求,由福建省建设厅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制订而成。本标准以现行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指标”为主要依据,主要针对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的、工程结束后影响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质量的问题,从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提出控制方法,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热点问题。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共分17章,分别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基基础工程;5、地下防水工程;6、砌体工程;7、混凝土结构工程;8、楼地面工程;9、装饰装修工程;10、屋面工程;1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12、电气工程;13、通风与排烟工程;14、电梯工程;15、智能建筑工程;16、建筑节能;17、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为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反馈给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政编码: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福建厚德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员:吴平春、陈川、刘筝薇、郭常胜、陈雨仁、薛伟、王耀、陈泽君、郑立敏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5地下防水工程5.1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5.2柔性防水卷材空鼓、裂缝、渗漏水6砌体工程6.1墙体裂缝7混凝土结构工程7.1混凝土结构裂缝7.2混凝土保护层偏差8楼地面工程8.1水泥砂浆、水泥混凝土地面起砂、空鼓、裂缝8.2厨房、卫生间楼地面渗漏8.3底层地面沉陷9装饰装修工程9.1外墙空鼓、开裂、渗漏9.2顶棚裂缝、脱落9.3门窗变形、渗漏、脱落9.4栏杆高度不够、连接固定不牢、耐久性差9.5玻璃安全度不够10屋面工程10.1找平层积水、空鼓、起砂、裂缝10.2屋面防水层渗漏10.3屋面细部构造10.4屋面保护层开裂11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11.1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渗漏11.2消防隐患11.3管道及支架锈蚀11.4卫生器具不牢固和渗漏11.5排水系统水封破坏、排水不畅11.6保温(绝热)不严密、管道结露滴水11.7泵房12电气工程12.1防雷、等电位联结不可靠,接地故障保护不安全12.2电导管引起墙面、楼地面裂缝,电导管线槽及损坏12.3电气产品无安全保证、电气线路连接不可靠12.4照明系统未进行全负荷试验13通风与排烟工程13.1风管系统渗漏、系统风量和风口风量偏差大13.2空调风管系统和水系统管道的保温不严密导致表面结露滴水14电梯工程14.1电梯导轨码架和地坎焊接不饱满14.2电控操作和功能安全保护不可靠15智能建筑工程15.1系统故障接地保护不可靠15.2系统功能可靠差,调试和检验偏差大16建筑节能16.1建筑节能工程常见质量通病16.2建筑节能工程常见质量通病控制条文说明-1-1总则1.0.1为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1.0.3本标准针对住宅工程施工过程易出现的、工程完工后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为主,从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提出控制方法。1.0.4住宅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导则规定。1.0.5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省相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工程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住宅工程易发生的、常见的、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及外观质量的缺陷。2.0.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从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3基本规定3.0.1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不得随意压缩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在组织实施中应采取相关管理措施,保证本标准的执行。3.0.2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计措施,并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书面设计交底。3.0.3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法、要点,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0.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2-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3.0.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3.0.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列入住宅工程监督重点。3.0.7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3.0.8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提供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相关资料。3.0.9本标准检查方法除有明确要求外,涉及建筑材料的要检查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本标准规定材料进场需复验的要检查复验报告。3.0.10住宅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4地基基础工程4.1沉降变形对上部结构的不利影响4.1.1设计1基础类型选择应考虑地基的地质、水文等条件,上部结构特点、材料及施工等因素,选择有足够强度和稳定性的结构,以保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地基基础设计应明确沉降控制值,即沉降和差异沉降,对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1350007-2002第3.0.2条等规定的,必须进行变形验算,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表4.1.1的相应允许值。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表4.1.1变形特征地基土类别中低压缩性土高压缩性土砌体承重结构基础局部倾斜0.0020.003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的柱基沉降差(1)框架结构0.002L0.003L(2)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0.0007L0.001L(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0.005L0.005L单层排架结构(6m柱距)柱基的沉降量120200桥式吊车轴面的倾斜纵向0.004横向0.003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Hg≤240.004-3-24<Hg≤6060<Hg≤100Hg>1000.0030.00250.002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200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Hg≤2020<Hg≤5050<Hg≤100100<Hg≤150150<Hg≤200200<Hg≤2500.0080.0060.0050.0040.0030.002高耸结构基础沉降量Hg≤100100<Hg≤200200<Hg≤250400300200注:1、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2、L为相邻桩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重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3、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3同一结构单元不应采用多种类型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天然地基、地基处理、摩擦桩、端承桩等)。当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地基基础方案时,应采取设置沉降缝等措施控制差异沉降。4建筑物地基基础采用桩基时,同一结构单元桩端应置于同一地基持力层上。5采用桩基和地基处理的,若缺乏地区经验时,必须在开工前进行施工工艺试验。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或地基处理后承载力特征值fak应按规范根据静载荷试验确定。试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处)。总桩数小于50根时,不少于2根。6层数相差超过三层或平面布置复杂的建筑物,应设置沉降逢,确有困难的必须设置沉降后浇带,后浇带应在主体结构封顶或沉降速度达到稳定标准,预估沉降差异可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认可后方可封堵。7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设置沉降后浇带及软土地区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测量精度不低于Ⅱ级。工程竣工验收时,沉降没有达到稳定标准的,沉降观测应继续进行。8桩基工程桩身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人工挖孔桩不宜用于软土或易发生流沙的场地。地下水位高的场地,应先降水后施工;2)在有砂卵石、卵石或流塑淤泥夹层的土层中,在没有可靠指施时,不宜采用挖孔桩。-4-3)水泥土搅拌法不应用于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黏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的土的处理,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4)当桩尖位于基岩表面且岩层坡度大于10%时,桩端应有防滑措施;9采用商品砼的灌注桩,其超灌量不应少于1.2m;10当估计沉桩困难较大,桩的长细比L/d>80(d为桩直径),且单独承台下桩数较少(<3根)或为单排桩桩基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由设计人员考虑,选用同一桩径、壁厚较大的桩。4.1.2施工1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应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质量管理措施。2基桩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准基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且施工中应经常复测。3施工前应查阅地质勘察报告及桩基设计技术文件要求,合理选择适合工程施工的沉桩设备。施工机械必须鉴定合格,计量设备应经计量标定且能保证正常工作。主要工种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4施工中采用的钢材、水泥、砂石、外加剂、预制构件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或质检报告,进场要进行外观等检查,需要进场检验的应按规定抽样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5桩基工程施工,应保证有效桩长(进入持力层深度)、终压力(最后三阵贯入度)。当以桩长控制(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应有计量措施保证;当以终压力(贯入度)控制时,预制桩、沉管灌注桩应严格控制压力值(锤击数)。6钻孔(人工挖孔)灌注桩达到设计标高时,应对持力层岩(土)性质进行鉴别验收,终孔后在清孔、孔底沉渣(虚土)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进行隐蔽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封底和浇筑砼。7预制桩施工后应有一定的休止期,在砂土、黏性土、饱和软土区域,其休止时间分别不小于14d、21d、28d,保证桩周土体的超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和被扰动土体强度的恢复。8桩基施工时应严格监测平面位置和垂直偏差,灌注桩不能大于下表:-5-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1泥浆护壁灌注桩D≤1000mm±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150D>1000mm±50<1100+0.01H100+0.01H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170150D>500mm―20<11001503干成孔灌注桩―20<1701504人工挖孔桩砼护壁±50<0.550150钢套管护壁±50<1100200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序号项目允许偏差垂直度1盖有基础梁的桩:(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150+0.01H1%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1001%3桩数为4~6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或边长1%9对预应力管桩,现场搬运应采用吊运,现场堆放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来实施,严禁使用铲车等工具,防止管桩在施工前受到损伤,影响成桩质量。10桩基施工中,应合理安排机械行走路线,避免压坏、挤偏已施工的桩,表层土应有足够的承载力保证机械行走过程中的稳定性。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在表层采取铺垫等压实处理措施。11对打入式预制桩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已施工桩的桩顶标高进行监测,施工顺序应注意,避免造成已施工桩上浮。12桩基(地基处理)工程验收前,按规范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桩身质量(地基强度)、承载力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在扩大检测和分析原因后,由设计单位核实认可或出具处理方案进行加固处理。4.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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