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财产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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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遗产税与遗产规划(estateplanning)大多数人对遗产规划感到陌生,华人文化更是忌讳谈到死亡,这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有关,但是死亡却无法回避。合理的遗产规划有助于安排好身后事,保障家人生活,让财产分配充分体现自己的意愿。而把资产留给孩子,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留给孩子财富时,怎样才能对孩子有益无害呢?若能规划妥当,那么在资产转移及遗产继承时也可避免诸多麻烦。一、遗产税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1.三种税制结构总遗产税制: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从设计及征管角度看: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混合遗产税制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2.征税依据的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财产所在地标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3.税率设计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美国的联邦遗产税税率10000美元以下的遗产18%10001美元至20000美元的部分20%20001美元至40000美元的部分22%40001美元至60000美元的部分24%60001美元至80000美元的部分26%80001美元至100000美元的部分28%100001美元至150000美元的部分30%150001美元至250000美元的部分32%250001美元至500000美元的部分34%500001美元至750000美元的部分37%750001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部分39%1000001美元至125万美元的部分41%1250001美元至150万美元的部分43%超过150万美元的部分,45%美国遗产税始征于1916年,针对的是不劳而获的接代传富行为。按法律,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死亡时,不管其遗产位于世界何地,其继承人均要将遗产总额按照税额交给美联邦政府。1916年起征点为5万美元,最高税率为10%。1935年,起征点降到4万美元,税率上升到70%(当年,亿万富翁洛克菲勒去世,其遗产继承人交付了70%的所继承的遗产)。1942年至1976年,起点仅为6万美元,最高税率却达到77%。2001年以后,收征点开始大幅提高,而最高税率则逐年下降。2001年,小布什在任时,美国国会通过《经济增长与税收救济协调法》,遗产税的豁免额从2001年的67.5万美元逐年递增到2009年的350万美元;税率则从55%降低至45%。该法案还规定,如果在2009年之前没有出台新的法案,遗产税于2011年恢复征收。2010年的美国遗产税暂免。2011年,美国缴纳遗产税的起点提高到个人为500万美元,夫妻为1000万美元,税率降低至35%。各国遗产税率比较表国家美国英国丹麦日本税率55%40%70%70%各国遗产税处罚条款:对逃避遗产税者在补交税金后处以应交税金50倍以内的罚金4.征收方式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优点是征收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优点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二、我国的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04年9月21日征税范围:凡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应就其在中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纳税义务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免征额与计税依据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计税依据为应征税遗产净额。应征税遗产净额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总额,扣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项目并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允许在应征税遗产总额扣除的金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免征额后的余额。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部分(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遗产税相关漫画(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四)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五)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六)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七)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被继承人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常居住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地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五)至(七)项规定的扣除项目;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项目,也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为限。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级别应纳遗产净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10%02超过50万至200万元的部分20%5万元3超过200万至500万元的部分30%25万元4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的部分40%75万元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50%175万元财产所在地按下列原则确认(一)不动产以及附于不动产的权利,按不动产所在地确认;(二)车辆、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证照发放机关所在地确认;(三)除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按其登记机关所在地确认。但著作权按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认;(四)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位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五)各种股票、公司债券,以其发行机关报所在地为准;(六)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以其行政管辖权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准;(七)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动产,以其所有人的经常居位地为准。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规定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现什计算征收。境外财产依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已缴纳的遗产税,允许在应征遗产税税额中抵扣,且抵扣额不得超过依本条例规定计算中心应征税额。如抵扣额低于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征税额的,应补缴其差额部分的税款。遗产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没有户籍的,由被继承人居位地或财产所在地主管部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早二个月内,依前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产税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遗产税纳税申报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遗产情况进行核实,确定应征税遗产净额及计算。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税源方面。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环境方面。社会环境方面。税收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税务机关征管水平显著提高。法律政策方面。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对有关遗产的确定和遗产税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配套设施方面。储蓄存款实名制,资产评估事业日益发展,公证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以及房产管理制度等。三、遗产规划及其必要性遗产是一个人在去世时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广义来看,遗产包括财产和事业。相比财产的传承要容易一些,可以寻求理财专家提供专业、细致的财产规划服务。事业的传承则要困难、复杂得多,需要父辈们根据子女的兴趣爱好、秉性特长等综合考虑,并在前期有意识地加强多方面的培养,包括让他们拥有积极健康的人生价值观,拥有抗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拥有持续经营的奋斗动力等等。财产传承规划是财产所有人在私人理财顾问、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处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对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对于一部分富人来说,制订遗产规划、考虑家业传承,应该像制订企业经营计划或买商业平安险一样平常,生前遗嘱、财富提早认真规划,这也是在创富至少是在进行财富的积极防御。遗产规划是个人理财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一个家庭的财产得以世代相传的切实保障。寻找理财顾问,协助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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