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借贷及变相的高利贷内容概要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吗?我国的民间借贷(原因、问题、危害、解决方法等)何谓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但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交易屡见不鲜。•简单地说,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吗?•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高利贷”就是利率比较高的贷款,利率的高低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跟人的“良心”和“人品”关系不大。所以只要市场资金供不应求,就必然出现高利贷,高利贷是将稀缺的资金进行最佳配置的有效手段。另外,只要是不含欺骗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交易都会产生新财富,所以“高利贷”是能产生新财富的,也是利人利己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借“高利贷”是为了用来损害自己的利益。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金融管制并没有太大松动的前提下,我国的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靠民间融资起家和发展的,而民间融资因为资金的稀缺性,利率往往都是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的,也就是说大部分都是高利贷,是高利贷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现阶段中国的民间借贷借贷人主要集中为中小企业老板而不是穷人,民间借贷主要用于给中小企业救急而不是为穷人救命。所以,大部分的民间借贷在中国已经演变为能创造新财富的利人利己的经济活动,与人们心中传统的“高利贷”那种为富不仁的有产者剥削无产者的手段有本质的差别。我国的民间借贷2011年,一场“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老板欠债外逃”的焦点新闻事件,令这个本隐秘的领域广为人关注。那么,让我们一起来揭开我国的民间借贷的神秘面纱吧!我国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全面垄断了资金融通,任何非公金融机构皆为非法,民间借贷在一段时间内销声匿迹。然而,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其融资需求的增大,这一古老行为率先在浙江省出现,接着在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兴起。•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我国民间借贷涌现的问题四风险交织:•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目前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借贷形式以及资金流向等方面表现出新的特征,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在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来源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明显变化,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其中,其中被公众诟病最多的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在自然人放贷方面,部分地区居民放贷参与率惊人,资金来源涉及面甚广。据报道,在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总人口为2.3万余人,共有5800多户,其中有1740户参与民间借贷,占全乡总户数的30%左右。•与此同时,放贷形式也花样繁多,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如“人人贷公司”)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据统计,目前温州各类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共1000多家,其中部分机构假借经营之名,违规放贷,获取高额佣金和利息。这些借贷资金如果全部流向制造业或可谓之“合理”,但实情却是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变相的高利贷产生的原因四方面根源::体制、政策、管理、社会体制主要涉及信贷、投融资两个方面。中国目前的信贷体制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倾向,偏向于向国有经济部门发放贷款,民营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国家对正规金融市场实行利率管制,而民间借贷利率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浮动,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远低于中小企业。虽然近年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贷款的额度和所占比例有所提升,但仍无法改变中小企业获取贷款与其国民经济地位不相匹配的现状。二元信贷体制的存在,导致社会资金出现错配以及资金价格的扭曲。在投融资体制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难以进入能源、通信等高利润的垄断行业。虽然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但各地实际实施效果不理想,民间资本在这些投资领域中仍面临“弹簧门”、“玻璃门”。在实体经济赢利空间小、银行储蓄利率偏低、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A股市场长期疲软、房地产行业遭遇政策调控等背景下,民间资本实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因此,在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对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量大增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必然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政策上,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中国于2008年实施“四万亿投资计划”,该计划对推动经济快速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保持经济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带来明显的经济过热。为防止经济过热,2010年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进入2011年,中央银行开始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货币总供给的增速放缓。货币政策的快速趋紧,直接传导到信贷市场,各商业银行被迫控制信贷额度,中小企业获取贷款变得更加艰难,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中小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融资需求的增加,导致民间借贷“量价齐飞”,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利率急剧攀升,违约风险也无形增加。在管理上,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从具体执行看,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社会方面,某些放贷中间人暴富起到的财富效应,使得个体参与者往往忽视投资风险,将放贷视为个人财富快速增加的捷径;企业也因主业利润低下,转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放贷赚取利差。对利润的过度追求以及对风险的忽视,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行为短期化,助推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膨胀。民间借贷主要依赖于血缘、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体系,在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下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违约率也自然上升。温州等地近年的民间借贷违约率明显高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从短期看,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从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将面临巨大的偿还压力,民间借贷往往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另外,由于温州等地一系列企业主“跑路”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恶化中小企业生存状态,伤及实体经济。从中期看,由于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同时,投机性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反过来会增强对资产价格下降的预期。从长期看,民间借贷侵蚀实体经济利润,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资本积累和长期发展。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强化经济行为的投机性和功利性,由于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借贷,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开展技术研发等基础性工作,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核心竞争力培养,从而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产生阻碍作用。再者,民间借贷风险已对中国信贷市场、储蓄、银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导致相当规模的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难以预测的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另外,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体制外金融市场,它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因而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民间借贷行为多依赖于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2011年以来,温州等地许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本息,不少企业主、借贷中间人选择“跑路”等极为不负责任、不讲信用的方式逃避偿债责任,甚至出现不少借贷中间人“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这些不守信行为必然产生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降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甚至造成新的社会信任危机以及更多的信用违约行为,增加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另外,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到民间借贷的利益链条中,对商业银行和政府的公信度产生了不良影响。民间借贷如何“阳光化”运行•疏通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一是要为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拓宽渠道,二是要为民间资本的增值需求疏通渠道。这是因为,为目前融资最为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能够迅速遏制民间借贷危机蔓延。同时,在浙江、广东等中小企业扎堆的地方,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意愿不足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且在短期内难以发生大的改观。因此,应关注无牌照的金融组织,让这些组织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形成错位的市场定位,实现互补,形成合力。•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在相关法规、监控制度趋于完善的条件下,可以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成为合法、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民间借贷协会组织,集聚民间游离资金来进行投资增值,同时建立民间借贷资金运用中介制度、第三方许可制度、大额借贷登记制度等,明晰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规模等,合理统筹调控,发挥民间借贷的补充作用。•从严监管,降低民间借贷融资风险。当前,民间借贷监管的最基础工作就是将其“晒”出来。有关法学专家认为,应尽快明确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的角色,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范畴及不同对待政策,以及加快立法立规,一手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合规经营;一手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吸储、放高利贷等行为,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盯”住那些非法“炒钱”的中介机构,可成为当前开展民间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标本兼治,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必须破除体制机制上的阻碍,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要吸引民间借贷机构和借贷人自愿走向合法化,还须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完善各种制度,简化民间资本准入门槛,从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城商行,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起更多的真正的民间互助性、合作性金融组织,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下大力气,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