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税收及会计处理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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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税收与会计处理问题解析辛连珠石玮教研一部国家税务局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政府频发文件鼓励PPP项目-税收呢?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2016年6月8日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6月12日,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20个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在全国启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此批项目的重点和范围包括哪些?前两批项目进展情况如何?全国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的“蛋糕”究竟有多大?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由财政部示范提升到全国示范,鼓励行业破冰、区域集群和模式创新。PPP,市场“蛋糕”有多大2016年06月13日来源:人民日报这位负责人介绍,示范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一是项目属于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二是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应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三是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每个省市的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个。地方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部门联合组织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然后,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PPP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形成备选项目清单,作为项目评审对象。为兼顾评审的专业性和时效性,将按照行业领域分组,组织专家进行集中封闭评审。全国各地PPP招商项目7721个,总投资约8.8万亿元全国PPP的市场“蛋糕”有多大?这组数据可以勾勒出一个大概轮廓:截至今年3月,财政部搭建的PPP综合信息平台收录各地的PPP招商项目7721个,总投资约8.8万亿元,涵盖了19个主要发展领域。“PPP热了火了,根本原因是改革释放市场活力,打破了垄断、引进了竞争。”财政部PPP中心副主任焦小平表示,PPP不仅是要解决政府投资不足等问题,更是针对公共服务进行的市场化改革。2014年到2016年主要是做示范项目,以保证PPP示范项目质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引申2008年4万亿,拉动效应有多大?(重庆、中铁建)PPP,市场“蛋糕”有多大后四万亿时代的财政新支点上海证券报张牡霞2010年12月21日盘点2010年,四万亿是绕不开的话题。从2008年金融危机时经济下滑担忧日盛,到2010年底GDP增速即将再回两位数的从容淡定,四万亿功不可没。展望2011年,四万亿背影渐行渐远,这意味着大规模的经济刺激计划就此结束,但在积极财政政策仍将继续的情况下,新一年的中国经济会涌现哪些新的投资热点,财政政策如何继续“给力”,仍是值得探讨的话题。重庆再签1300亿元PPP合作项目20160702刘贤中国PPP研究院中国新闻网重庆市1日签约总投资130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至此,重庆已经连续三年,每年推出一批PPP项目,总投资达3900亿元。重庆市长黄奇帆在签约活动上重申实施PPP项目的五条原则、五条路径、五个需要严防的问题。黄奇帆称,两年前,在推动PPP改革之初作出规划,到2020年,重庆市各类基础设施投资将达1.8万亿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约1万亿元。另外8000亿元通过PPP方式筹集实现,平均每年实施约1300亿元。2016年的这批PPP项目共有34个项目,涵盖八大领域。其中有8条高速公路的项目,将进一步打通重庆向东向西对外通道。他分析,两年来,重庆签约实施的PPP项目总体推进顺利,是由于一开始就明确并始终坚持了“三个五”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五条原则”: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共利益最大化、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社会投资者有合理收益但绝不能有暴利。二是“厘清五条路径”:即具备完全市场化条件的要放开市场、不具备完全市场化但有调价空间的要逐步调整价格、调价不能一步到位的要政府购买、大投资低收费或免费项目的要政府配置相应资源、收益很高的公共服务项目要确定合理收益。三是“严防五种问题出现”:即名股实债等高息债务、价格标准混乱、公共利益受损、灰色交易、项目出了问题撒手不管。下面第四个问题就是中铁建已签约的PPP项目。从2015年7月24日到现在我们公司一共签约了五个PPP项目。总的投资规模是五百二十四亿元。由于其中一个项目我们还不控股,不合并报表,所以按照合并表口径计算的话,是四百七十亿元。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Publie公开的,公众的,公共的;政府的,人人知道的,知名的;Private私有的,私人的,私密的,内心的,平民的,无官职的,士兵的;Partnership伙伴关系,合作关系,合伙人身份,合营公司直译“公私合作”:公私合作历史悠久,PPP的概念是在1997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项目管理(SPM)会议上提出的。我国1995年《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5]1208号)为先导,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2002年9月10日)为回应,我国PPP诞生。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208号1995-8-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交通厅(局):长期以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改善这种状况,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需要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的投向,将外商投资引导到我国急需发展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上来。对此,国家除继续鼓励外商采用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建设经营我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外,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拟采用建设──运营──移交的投资方式(通称BOT投资方式),试办外商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为了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是指外商建设──运营──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的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们。二、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权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许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三、为保证特许权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受我国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项目公司的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建造、采购、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四、鉴于在我国举办特许权项目是一项新的工作,故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为防止一哄而起,需要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在试点期间,其范围暂定为: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厂等项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2]43号二〇〇二年九月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下发后,各地相继开展了清理和纠正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以下简称固定回报项目)的工作。几年来,有相当一批固定回报项目得到纠正,基本上未出现新的固定回报项目,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但还有一些固定回报项目未能妥善处理。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下发后,各地根据要求对现有固定回报项目进行了清查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一、现有固定回报项目处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当前国内资金相对充裕、融资成本较低、吸引外资总体形势良好的有利条件下,各级地方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处理现有固定回报项目。现有固定回报项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有利于项目正常经营和地方经济发展出发,各方充分协商,由有关地方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予以纠正,维护我国吸引外资的良好环境。二、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理不同类型的固定回报项目根据以上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固定回报项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对于以项目自身收益支付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项目,中外各方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修改合同或协议,以提前回收投资等合法的收益分配形式取代固定回报方式。(二)对于项目亏损或收益不足,以项目外资金支付外方部分或大部分投资回报,或者未向外方支付原承诺的投资回报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改”、“购”、“转”、“撤”等方式进行处理:1.“改”。通过中外各方协商谈判,取消或者修改合同中固定回报的条款,重新确定中外各方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对于外方提前回收投资或外方优先获得投资收益的,应明确其来源只能是项目可分配的经营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对于以合同外协议形式保证外方固定回报的,以及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为外方提供固定回报承诺或担保的,有关协议和担保文件应予撤消。2.“购”。各方协商一致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由中方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外方全部股权,终止执行有关合同及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有关企业改按内资企业管理。涉及购汇事宜,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3.“转”。对于具备外债偿还能力或已落实外债偿还实体的项目,经各方协商同意,可以申请将原外商投资按照合理的条件转为中方外债。经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外汇局批准后,办理外债登记,以后按照外债还本付息购汇及支付。有关项目改按内资企业管理。4.“撤”。对于亏损严重或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以及符合合同、章程规定解散条件的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合营合同的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清算。(三)对于仅通过购电协议形式实现外方投资预期回报的项目,不纳入此次固定回报项目处理范围,今后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妥善处理。三、密切配合,严格执法,维护我国吸引外资的良好环境。PPP模式及发展趋势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以长期契约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合作模式,旨在利用市场机制合理分配风险,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数量、质量和效率。发展趋势:1.从单纯的融资向经营转变;2.从土地整理向经营转变;3.从单个项目向片区转变;4.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5.从独资向股权合作、混合所有制转变。PPP模式的精神实质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按合同办事”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民事法律关系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本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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