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把握历史机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结合上海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刻认识贯彻国务院《意见》的重大意义(一)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现代国际大都市,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继续推动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制约,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选择;是适应全球化新格局和对外开放新形势,加快构筑新的竞争优势,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深入贯彻国务院《意见》,加快落实各项任务措施,有利于拓展金融资源运作空间,提高金融资产配置效率,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有利于强化航运枢纽中心地位,更好地满足周边地区和全国的国际航运要求;有利于通过先行先试,加快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奠定科学发展的制度基础。(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利于提升上海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上海具有加快形成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有利条件。深入贯彻国务院《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开放,大力发展金融业、航运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可以使上海更好地发挥综合优势,更好地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地区、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二、明确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全力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建设,大力支持金融产品创新和业务发展,促进金融改革、开放、创新在上海先行先试,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同时,加强政府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一)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1.拓展金融市场广度。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发挥商业银行票据业务中心在上海比较集中的优势,扩大票据业务规模,争取把上海建成全国票据集中交换的中心;积极推进信贷转让市场建设;探索建立保单、信托资产转让等市场。2.促进债券市场加快发展。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善做市商制度,促进债券一、二级市场建设及其协调发展;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在投资者、交易品种、登记托管等方面的互联互通。3.加大期货市场发展力度。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序推出原油、汽柴油、沥青等能源化工期货品种上市,促进形成亚太地区的原油等大宗产品基准价格;支持推出铜、铝等期权类产品,开发铅、白银等金属类期货以及商品指数期货。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引入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期货市场交易;探索期货市场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有效途径。4.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不同市场和层次间上市公司转板方案,拓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和规模覆盖面,提高其主板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先行探索建立以上海高新技术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交易对象、以机构投资者为投资主体、由优质证券公司进行保荐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市场,并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其他领域及长三角地区辐射。5.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上海再保险市场建设,大力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再保险公司,吸引境内外著名再保险机构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培育再保险经纪人,探索发展离岸再保险业务的有效途径。(二)加强金融机构体系建设1.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加快发展,大力促进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机构集聚和发展。2.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具备一定条件且注册在上海的金融企业开展综合经营试点,大力吸引具有综合经营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控股集团,在试点过程中探索建立由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在业务监管上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3.积极推进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改革和重组。制定深化上海金融国资和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布局优化和地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开放性重组,积极培育和吸引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金融企业。4.鼓励发展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细化完善本市促进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及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境外知名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沪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基金)。推进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尽快完成募集工作,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并协助解决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投资金融企业的资格。(三)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与业务发展1.大力发展各类债券产品。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扩大企业(公司)债发行规模,大力发展资产支持债券,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推进外币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的创新和发展。2.稳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支持有关金融市场推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股指期权、外汇期权、利率期权、黄金ETF等金融衍生产品;完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基准利率功能,积极培育以其为定价基准的各类衍生产品。3.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税收办法和实施细则,并尽快开展试点。4.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增加上海参与并购贷款业务的银行数量,为企业境内外并购重组活动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在沪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在并购贷款融资方面的业务合作,支持在沪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上海重大并购项目。5.支持机构投资者扩大金融市场投资业务。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逐步扩大社保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信托计划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6.积极拓展各类金融业务。研究制定促进私人银行、券商直投、离岸金融、信托租赁、汽车金融等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投贷联动机制,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在上海先行开展金融业务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创新科技贷款体制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积极开展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小企业网络联保贷款、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探索开展期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四)稳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1.推进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逐步扩大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金融市场的比例和规模,积极研究境外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研究扩大上海证券市场QFII投资规模;探索在上海期货市场建立QFII制度;扩大国际开发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规模;支持有人民币长期资金需求的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发行人民币债券;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试点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积极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建设,适时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推进红筹企业在上海证券市场发行A股。2.支持设在上海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率先扩大开放范围。在已有的合资证券公司开展A股经纪、投资咨询试点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扩大上海合资证券公司试点的数量,扩展业务范围;争取选择设在上海的包括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内的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设立专业子公司以及业务创新等方面的试点。3.积极探索上海与香港的证券产品合作。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上海证券交易所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及香港知名指数开发机构加强合作,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恒生指数ETF、国企指数ETF和红筹指数ETF。(五)完善金融服务体系1.健全现代化金融支持体系。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服务设施和布局规划,健全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系统,逐步形成统一高效的金融市场后台支持体系。根据国际贸易结算试点进展情况,充分发挥上海金融市场在人民币支付清算和市场交易方面的作用,研究在上海建立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试点在上海建立全国性的信托登记服务体系;协助做好上海清算所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备工作。2.加强陆家嘴等重要金融集聚区的规划和建设。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全面提升金融集聚区承载和服务能力。3.加快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完善支持政策和扶持措施;提高融资担保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批效率;继续加大政策性担保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绩效评估考核机制;研究建立再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业务;创新担保服务模式,探索建立网络联保贷款机制;改善贷款担保信用服务环境,深化中小企业信用增级服务工作。4.加快发展各类投资咨询机构。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动证券、期货等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扩大业务规模,促进各类投资咨询服务机构规范运作,不断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5.加快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加快发展,支持中资信用评级机构与国际知名信用评级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大力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6.加快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和法律服务机构。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服务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工作;组织编制本市律师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开拓金融证券、投资兼并等法律服务领域,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加强金融证券、企业并购和重组等专业领域的律师培训,培养和引进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国际化、复合型律师人才。7.大力促进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建立我国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着力支持金融资讯服务商拓展业务,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1.完善金融税收和法律制度。在研究借鉴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既切合我国实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税收、法律制度。2.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积极支持在沪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加强地方执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交流,支持本市各级法院完善金融诉讼案件审理机制,建立金融专业法庭。协助构建金融审判领域专家咨询库。支持上海金融仲裁院参照国际惯例完善金融仲裁规则,提高化解金融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上海金融仲裁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配合开展“金诚”工程建设,支持建立联网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拓展征信服务应用领域,加快征信产品创新。不断完善征信系统功能,积极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4.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和机制。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完善金融创新政策和机制,争取率先开展金融创新机制改革试点,促进上海加快形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为主体的金融创新机制。5.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上海金融改革和创新的需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形成贴近市场、促进创新、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制度。6.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积极支持和协助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加强跨行业、跨市场监管协作,加强地方政府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健全金融稳定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