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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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予以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标审理标准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相关解释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OF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例如: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服务:不动产出租但不会使公众误认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CHAIN”译为“链条”)指定使用商品:香料和植物性香料(精油)(无含义)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玩具、健美器、护腿指定使用商品;纸、印刷品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指定使用服务:酒吧(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例如:指定使用服务:汽车运输、空中运输指定使用商品:报纸指定使用服务:法律服务(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例如: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判定为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而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例如:申请人:(比利时)PAPERLOOPS.P.R.L.(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例如: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肥料指定使用商品:啤酒(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例如:商标含有“军旗”字样,但在发音、含义或者外观上明显有别于军旗,从而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钱包、衣箱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例如:(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八一勋章)(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例如: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全称、简称和缩写;国旗是指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旗帜;国徽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的标志;军旗是国家正式规定的代表本国军队的旗帜。(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文字构成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或者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判定为与外国国家名称近似。例如:(“FRANCE”译为“法国”)指定使用商品:旅行袋指定使用商品:油漆指定使用商品:茶饮料(水)、可乐指定使用商品:服装指定使用商品:香烟过滤嘴(“CANADALIGHT”译为“加拿大之光”)(“FRANCE”译为“法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领带(与法国国名“FRANCE”相差两个字母,但英文含义为“坦白的、真诚的”,也是常用英文人名“弗兰克”)指定使用商品:服装(TURKEY与土耳其国名相同,但英文含义为“火鸡”)3.商标同外国国名的旧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例如:(美国旧称)指定使用商品:服装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例如:指定使用商品:人参(泰国旧称)指定使用商品:大米4.商标的文字由容易使公众认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简称组合而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铁锤(中国和泰国的中文简称的组合)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中国和法国的中文简称的组合)但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5.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例如:(英文译为“德意志银行”)申请人:德意志银行指定使用服务:金融服务(英文译为“新加坡航空”)指定使用服务:空中运输服务申请人: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服装(英文译为“美国马球协会”)申请人:美国马球协会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例如:(“ITALIANO”译为“意大利”)申请人:(意大利)CIELOETERRAS.P.A.(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外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例如:(英文译为“英国国旗”)与美国国旗近似与意大利国旗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适用本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条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条约或者协议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例如:联合国、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者缩写。例如:联合国的英文全称为UnitedNations,缩写为UN;欧洲联盟的中文简称为欧盟,英文全称为EuropeanUnion,缩写为EU。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例如:(“UN”为联合国的英文缩写)(WTO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APEC为亚太经合组织的英文缩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经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适用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WHO”与世界卫生组织的英文简称字母构成相同,但具有明确含义“谁”)指定使用商品:比重计(“UN”与联合国英文缩写字母构成相同,但整体表现形式特殊)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条中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指官方机构用以表明其对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或者进行检验的标志或印记。例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联系的,判定为与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照明器械及装置指定使用商品:阀(机器零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经该官方机构授权的。适用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授权的书面证明文件。2.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的。例如:指定使用商品:手机用电池;手机用充电器指定使用商品:水龙头、淋浴用设备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本条中的“红十字”(见图一)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新月”(见图二)是阿拉伯国家和部分伊斯兰国家红新月会专用的,性质和功能与红十字标志相同的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标志是向右弯曲或者向左弯曲的红新月。(图一)(图二)(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例如:(“RedCross译为“红十字”)(“redcresent”译为“红新月”)(二)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足以使公众将其误认为“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的,判定为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近似。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药物但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从而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灭火器械指定使用商品:印刷油墨、颜料八、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本条中的民族歧视性,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进行丑化、贬低或者其他不平等看待该民族的内容。民族歧视性的判定应综合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一)商标的文字构成与民族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丑化或者贬低特定民族的,判定为带有民族歧视性。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卫生洁具但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不会产生民族歧视性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花露水指定使用商品:婴儿全套衣(二)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九、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本条中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夸大表示,从而欺骗公众的,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白酒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但未作夸大宣传,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例如:指定使用商品:失眠用催眠床垫十、有害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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