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公约的最新进展及中国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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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公约的最新进展及中国履约1.巴塞尔公约及其基本制度2.巴塞尔公约的焦点与最新进展3.中国巴塞尔公约履约的基本情况4.国际废物管理新形势5.中国履约工作总体建议报告内容1.巴塞尔公约及其基本制度Nebel(1989)Brown(1980)上世纪80年代后期,工业化国家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法规导致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急剧增加,为寻找低成本的废物处理方式,一些贸易商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贩运危险废物,以转嫁危险废物处理责任。在1986-1988年期间,发达国家向非洲、加勒比和拉丁美洲以及亚洲和南太平洋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物达350万吨以上。目的地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环境管理较弱,缺乏足够的环境意识,导致流入的危险废物被无序堆放或不当处置,对环境和健康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巴塞尔公约通过的背景1989年3月20-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公约全权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即《巴塞尔公约》。公约由序言、29项条款和9个附件组成,涵盖公约的适用范围、定义、缔约方的一般义务、指定主管部门和联络点、缔约方之间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管理、防止非法贩运、国际合作、资料和信息交流等。公约通过时有6个附件,在公约生效后的缔约方大会历次会议上,陆续增补通过了附件七“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共体成员的缔约方和其他国家、列支敦士登”、附件八“废物名录A”和附件九“废物名录B”。其中,附件七是公约修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未生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于1992年5月5日获得20个国家批准后自动生效。截止2016年6月1日,缔约方共183个。宗旨:是加强世界各国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危险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总体目标: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越境转移和处置造成不利影响。核心原则:减量化——将危险废物的数量和危险性降至最低;产生地就近处理和环境无害化——尽可能在产生地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危险废物及其他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废物越境转移控制——包括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禁止向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再进口责任、禁运修正案(禁止危险废物由经合组织国家向非经合组织国家出口)等手段。TsinghuaUniversity–SUEZ2015EnvironmentalResourceForum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废物范围废物定义:指处置的或打算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处置”是指附件四中所规定的任何作业,这些作业除了废物的最终处置方式(如填埋、地表存放、排入海洋和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等)外,还包括回收利用。公约既适用于用作回收的废物,也适用于用作最终处置的废物。废物类别:公约通过第1条和5个附件(附件一、二、三、八和九)确定了所管辖废物的范围,主要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其他废物:公约管辖的“其他废物”是指其附件二所列明的从住家收集的废物和从焚烧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这两种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属于公约的管辖范围,是公约确定的需要特别考虑的废物,称为其他废物。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废物范围–危险废物公约管辖的“危险废物”包括如下两类:1.第一类为附件一所列的45类废物。例如废矿物油、医疗废物、铅化合物、石棉等,除非它们不具备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并且需由附件四中详述的作业方式被处置;因此,如果附件一所列的任何废物不具备附件三所列的特性则不应被视为危险废物。2.第二类为出口、进口或过境的缔约方国内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附件一所列废物以外的,但被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方国内立法确定或视为危险废物的废物。不论其是否包括在附件一中,也不论其是否具有附件三所列的危险特性,都应被视为危险废物。此外,附件八和附件九细化了公约管辖的危险废物的界限,例如,附件八中将附件一包含的第29类“汞和汞化物”废物,细分为由汞合金构成的废物、含汞或被汞污染的废物两类。综上,确定是否是公约管辖范围需要参考的文件:附件一、二、三、四、八、九和缔约方国家立法的危险废物定义。Y1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Y2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Y3废药物和废药品Y4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Y5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Y6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Y7从含有氰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Y8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Y9废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Y10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和(或)多氯三联苯(PCTs)和(或)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Y11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Y12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Y13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Y14从研究和发展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且对人类和(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Y15其他立法未加管制的爆炸性废物Y16从摄影化学品和加工材料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Y17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产生的废物Y18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残余物附件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废物流含有下列成分的废物Y19金属羰基化合物Y20铍;铍化合物Y21六价铬化合物Y22铜化合物Y23锌化合物Y24砷;砷化合物Y25硒;硒化合物Y26镉;镉化合物Y27锑;锑化合物Y28碲;碲化合物Y29汞;汞化合物Y30铊;铊化合物Y31铅;铅化合物Y32无机氟化合物(不包括氟化钙)Y33无机氰化合物Y34酸溶液或固态酸Y35碱溶液或固态碱Y36石棉(尘和纤维)Y37有机磷化合物Y38有机氰化物Y39酚;酚化合物包括氯酚类Y40醚类Y41卤化有机溶剂Y42有机溶剂(不包括卤化溶剂)Y43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Y44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Y45有机卤化合物(不包括其他在本附件内提到的物质,例如,Y39、Y41、Y42、Y43、Y44)附件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附件VIII:名录A•本附件所列废物根据公约第1条(a)款被确定具有危险性,将其列入本附件并不意味着不可以采用附件III来表明废物不具有危险性附件VIII:名录AA1金属和含有金属的废物:A1010---A1180A2主要包含无机成分,也许包含金属和有机材料的废物:A2010----A2060A3主要包含有机成分,也许包含金属和无机材料的废物:A3010—A3190A4包含或者无机或者有机成分的废物:A4010----A4160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废物范围–危险废物附件IX:名录B•包括在本附件中的废物不是公约第1条(a)款所涵盖的废物,除非废物中附件I物质的含量高到使其展现出附件III的特性。附件IX:名录BB1金属和含有金属的废物:B1010---B1240B2主要包含无机成分,也许包含金属和有机材料的废物:B2010----A2120B3主要包含有机成分,也许包含金属和无机材料的废物:B3010—B3140B4包含或者无机或者有机成分的废物:B4010----B4030巴塞尔公约--非危险废物清单附件三危险特性清单联合国等级编号特性1H1爆炸物爆炸物或爆炸性废物是固态或液态物质或废物(或混合物或混合废物),其本身能以化学反应产生足以对周围造成损害的温度、压力和速度的气体。3H3易燃液体易燃液体是(在不超过60.5℃温度的闭杯试验或不超过65.6℃的开杯试验中产生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混合液体、或含有溶解或悬浮固体的液体(例如,油漆、罩光漆、真漆等,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归于别类的物质或废物)。(由于开杯和闭杯试验的结果不能作精确比较,甚至同类试验的个别结果都往往有差异,因此斟酌这种差异,作出与以上数字不同的规定,仍然符合本定义的精神。)4.1H4.1易燃固体在归类为爆炸物之外的某些固体或固体废物,在运输中遇到的某些情况下容易起火,或由于磨擦可能引起或助成起火。4.2H4.2易于自燃的物质或废物在运输中的正常情况下易于自发生热,或在接触空气后易于生热,而后易于起火的物质或废物。4.3H4.3同水接触后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与水相互作用后易于变为自发易燃或产生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5.1H5.1氧化此类物质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可因产生氧气而引起或助长其他物质的燃烧。5.2H5.2有机过氧化物含有两价—0—0结构的有机物质或废物是热不稳定物质,可能进行放热自加速分解。附件三危险特性清单6.1H6.1毒性(急性)如果摄入或吸入体内或由于皮肤接触可使人致命、或严重伤害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或废物。6.2H6.2传染性物质含有已知或怀疑能引起动物或人类疾病的活微生物或其毒素的物质或废物。8H8腐蚀同生物组织接触后可因化学作用引起严重伤害,或因渗漏,能严重损坏或毁坏其他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物质或废物;它们还可能造成其他危害。9H10同空气或水接触后释放有毒气体同空气或水相互作用后可能释放危险量的有毒气体的物质或废物。9H11毒性(延迟或慢性)如果吸入或摄入体内或如果渗入皮肤可能造成延迟或慢性效应,包括致癌的物质或废物。9H12生态毒性如果释出就能或可能因为生物累积和(或)因为对生物系统的毒性效应对环境产生立即或延迟不利影响的物质或废物。9H13经处置后能以任何方式产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种物质,例如浸漏液。巴塞尔公约--附件四处置作业A.不能导致置资源回收、再循环、直接再利用或其他用途的作业方式A节包括实际采用的所有处置作业方式D1置放于地下或地上(例如填埋)D2土地处理(例如在土壤中进行液体或污泥废弃物的生物降解)D3深层灌注(例如将可用泵抽的废弃物注入井中、盐丘或自然形成的地库)D4地表存放(例如将液体或污泥废弃物放置在坑中、池塘或氧化塘中)D5特别设计的填埋(例如,放置于加盖并彼此分离、与环境隔绝的加衬的隔槽)D6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D7排入海洋包括埋入海床D8未在本附件他处指明的生物处理,产生的最后化合物或混合物以A节的任何作业方式弃置D9未在本附件他处指明的物理化学处理。产生的最后化合物或混合物以A节的任何作业方式弃置,例如,蒸发、干燥、焚化、中和、沉淀D10陆上焚化D11海上焚化D12永久储存(例如,将容器放置于矿井)D13在进行A节的任何作业之前先加以掺杂混合D14在进行A节的任何作业之前重新包装D15在进行A节的任何作业之前暂时储存B.可能导致资源回收、再循环、直接再利用或其他用途的作业方式B节包括所有对于在法律上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物质的作业方式,这些物质若非以本节作业方式处理将以A节所列作业处置Rl作为燃料(而不直接焚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R2溶剂回收/再产生R3没有用作溶剂的有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R4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再循环/回收R5其他无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R6酸和碱的再产生R7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R8回收催化剂组分R9废油再提炼或以其他方式重新使用已使用过的油R10能改善农业或生态的土地处理R11使用从编号Rl至RlO任何一种作业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R12交换废物以便进行编号Rl至R1l的任何一种作业R13积累B节内任何一种作业所用的物质巴塞尔公约--附件四处置作业17排除条款:公约第1条第3款和第4款确定了两类不受公约管辖的废物:放射性废物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放射性废物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AtomicEnergyAgency,IAEA)依照《放射性废物国际越境转移的业务守则》(1990年通过)管理。但有些放射性很低的废物并不属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管制范围,仍属公约的管辖范围。由船舶正常作业产生的废物受《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3年通过,1978年议定书修订)所管辖。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废物范围巴塞尔公约的核心制度预防危险废物产生和产生量最小化越境转移控制环境无害化管理巴塞尔公约的核心制度I:预防危险废物产生和产生量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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