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神-建筑下载: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二、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的建筑物;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第1.0.4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2章给水2.1用水定额和水压第2.1.1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1确定。筑神-建筑下载:住宅类别卫生器具设置标准单位生活用水定额(昀高日)(L)小时变化系数有大便器、洗涤盆、无沐浴设备85-1303.0-2.5有大便器、洗涤盆和沐浴设备130-1902.8-2.3普通住宅有大便器、洗涤盆、沐浴设备和热水供应170-2502.5-2.0高级住宅和别墅有大便器、洗涤盆、沐浴设备和热水供应每人每日300-4002.3-1.8注:当地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当地规定执行。第2.1.2条集体宿舍、旅馆和其它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2.1.2确定。集体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2.1.2序号建筑物名称单位生活用水定额(昀高日)(l)小时变化系数1集体宿舍有盥洗室有盥洗室和浴室每人每日每人每日50-100100-2002.52.52旅馆、招待所有集中盥洗室有盥洗室和浴室设有浴盆的客房每床每日每床每日每床每日50-100100-200200-3002.5-2.02.02.03宾馆客房每床每日400-5002.0筑神-建筑下载: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有盥洗室有盥洗室和浴室设有浴盆的病房每病床每日每病床每日每病床每日50-100100-200250-4002.5-2.02.5-2.02.05门诊部、诊疗所每病人每次15-252.56公共浴室有淋浴器设有浴池、淋浴器、浴盆及理发室每顾客每次每顾客每次100-15080-1702.0-1.52.0-1.57理发室每顾客每次10-252.0-1.58洗衣房每公斤干衣40-801.5-1.09餐饮业营业餐厅工业企业、机关、学校食堂每顾客每次每顾客每次50-10025-502.5-2.02.5-2.010幼儿园、托儿所有住宿无住宿每儿童每日每儿童每日50-10025-502.5-2.02.5-2.011商场每顾客每次1-32.5-2.012菜市场每平方米每次2-32.5-2.013办公楼每人每班30-602.5-2.014中小学校(无住宿)每学生每日30-502.5-2.015高等院校(有住宿)每学生每日100-2002.0-1.516电影院每观众每场3-82.5-2.017剧院每观众每场10-202.5-2.0筑神-建筑下载:注:①高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为生活用水综合指标。②集体宿舍、旅馆、招待所、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办公楼、中小学校生活用水定额均不包括食堂、洗衣房的用水量。医院、疗养院、休养所指病房生活用水。③菜市场用水指地面冲洗用水。④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主要用水对象用水外,还包括工作人员用水。其中旅馆、招待所、宾馆生活用水定额包括客房服务员用水、不包括其他服务人员用水量。⑤理发室包括洗毛巾用水。⑥生活用水定额除包括冷水用水定额外,还包括热水用水定额和饮水定额。第2.1.3条工业企业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宜采用25-351/人·班,小时变化系数为3.0-2.5,用水使用时间为8h。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按表2.1.3确定,淋浴用水延续时间为1h。第2.1.4条生产用水定额、水压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第2.1.5条有洗车台的汽车库内汽车冲洗用水定额,根据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应按下列定额确定:小轿车250-400L/辆·d筑神-建筑下载:公共汽车、载重汽车400-600L/辆·d注: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洗车台的数量确定。第2.1.5A条汽车库地面冲洗用水定额可在2-3L/m2范围内选定。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表2.1.3车间卫生特征有毒物质生产性纷尘其它每人每班淋浴用水定额(l)极易经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剧毒物质(如有机磷、三硝基甲苯、四乙基铅等)处理传染性材料、动物原料(如皮毛等)易经皮肤吸收或有恶臭的物质,或高毒物质(如丙烯晴、吡啶、苯酚等)严重污染全身或对皮肤有刺激的粉尘(如炭黑、玻璃棉等)高温作业、井下作业60其它毒物一般粉尘(如棉尘)重作业不接触有毒物质及粉尘,不污染或轻度污染身体(如仪表、金属冷加工、机械加工等)40注:①每辆汽车的冲洗时间为10min,同时冲洗的汽车数应按洗车台的数量确定。②汽车库内存放汽车在25辆及25辆以下时.应按全部汽车每日冲洗一次计算;存放汽车在25辆以上时,每日冲洗数,一般按全部汽车的70-90%计算。第2.1.6条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确定。第2.1.7条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按表2.1.7确定。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表2.1.7筑神-建筑下载:序号给水配件名称额定流量(L/s)当量支管管径(mm)配水点前所需流出水头(MPa)1污水盆(池)水龙头0.201.0150.0202住宅厨房洗涤盆(池)水龙头0.20(0.14)1.0(0.7)150.0153食堂厨房洗涤盆(池)水龙头普通水龙头0.32(0.24)0.441.6(1.2)2.21.52.00.0200.0404住宅集中给水龙头0.301.5200.0205洗手盆水龙头0.15(0.10)0.75(0.5)150.0206洗脸盆水龙头、盥洗槽水龙头0.20(0.20)1.0(0.8)150.0157浴盆水龙头0.30(0.20)0.30(0.20)1.5(1.0)1.5(1.0)15200.0200.0158淋浴器0.15(0.10)0.75(0.5)150.025-0.040第2.1.8条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2.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筑神-建筑下载:条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当生活饮用水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或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非饮用水作为大便器(槽)和小便器(槽)的冲洗用水。第2.2.1A条生活杂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第2.2.2条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按工艺要求确定。第2.2.3条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二、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三、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隔断措施。第2.2.4条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在连接处,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它水管的水压。第2.2.5条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槽)直接连接。第2.2.6条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开对,应采取防护措施。第2.2.7条室内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第2.2.8条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应采取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第2.2.9条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筑神-建筑下载:条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第2.2.11条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2.3系统选择第2.3.1条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生活、生产、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或经综合评判方法而确定。第2.3.2条生产给水系统应优先设置循环或重复利用给水系统,并应利用其余压。第2.3.2A条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当采用循环水冷却系统时,循环水冷却宜采用机械通风冷却方式。第2.3.3条生活、生产、消防给水系统中的管道、配件和附件所承受的水压,均不得大于产品标准规定的允许工作压力。第2.3.4条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修管理、建筑物层数等条件,结合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合理确定。分区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住宅、旅馆、医院宜为300-350kpa;办公楼宜为350-450kpa.第2.3.4A条建筑物内的生活给水系统,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处的静水压超过本规范第2.3.4条规定时,宜采取减压限流措施。第2.3.5条建筑物内部的给水系统,宜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如室外给水管网中的水压昼夜周期性不足时,应设置水箱;当水压经常不足时,应设置升压或升压及水量调节装置。2.4管道布置和敷设筑神-建筑下载:条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枝状布置,单向供水。不允许间断供水的建筑,应从室外环状管网不同管段设两条或两条以上引入管,在室内连成环状或贯通枝状双向供水。如不可能时,应采取设贮水池(箱)或增设第二水源等保证安全供水措施。第2.4.2条给水管道的位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第2.4.3条给水埋地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穿越时,应与有关专业部门协商处理。第2.4.4条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并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时,应采取建筑隔断措施。第2.4.5条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2.4.6条生活给水引入管与污水排出管管外壁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0.第2.4.7条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应为0.5m;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宜在排水管的上面.第2.4.8条生活给水管道宜明设,如建筑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地下室、技术层、吊顶或管沟内;立管可敷设在管道井内。第2.4.9条生产给水管道应沿墙、柱、桁架明设。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第2.4.10条给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