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高等教育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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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论文(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浅谈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培训地点:论文评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评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摘要: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实现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当代大学权利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当前大学生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讨论了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方式方法。关键词:教育法治;大学生权利;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教育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学生与学院的法律官司时有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使教育工作者感受到了中国法治的强化使教育工作正在面临新的挑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是实现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大学生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主要可以享受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而在现实中,由于有时候一些高等院校的管理不够规范,使得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对大学生权利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是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大学生受教育权包含大学生接受教育和国家对教育结果的评价和认可两个方面。在今天的知识社会里,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高校当然有权对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制定校纪校规并行使处分权。但是,首先一条,校规校纪的制定和处分权的行使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不能侵害其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处分权的行使除了注意合法性以外还必须注意它的适度性。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能擅自扩大自己的处分权力。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自定的管理制度在内容上和程序上应当规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行使中必须把握自由裁量的适度性。第二就是侵害学生的财产权。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学校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侵犯学生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有些学校似乎把依法治校理解成“以罚治校”,以对学生的经济处罚来代替其他教育手段,在对学生的处罚中设立罚款条款,这是严重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另外,一些学校的就业部门,为了维护学校声誉往往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违约的学生施以很大压力,拒绝为学生办理违约手续或毕业派遣手续。大学毕业生的择业权应归于个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归属,签约或者违约都是属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学校有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的权力,但是不能侵犯学生的择业权。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怎样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成为实现教育法治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就要树立尊重大学生权利的意识。我国传统的教育主要是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培养人,而较少从学生身心发展的要求来教育人。只把学生看作是受教育的对象,较少把学生当作是独立个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往往只强调学生的义务,却忽视学生的权利。我认为,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教师的教育权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被确认的职务上的权利,是带有义务性的权利。因而,大学生并不是被动地接受教育。学校现代的教师教育一定要改变传统的权力观念与行为方式,树立充分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其次就是建立保护大学生权利的程序制度。大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衡量标准,是看受教育权主体是否实际享受了这种权利。大学生受教育权是以两种形式存在的:一是法定的权利。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的前提;二是实在的权利。目前在涉及到学生的法律诉讼案中,反映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学校的内部管理欠缺应有的规范,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程序来加以落实。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没有可操作的程序,学校的各项管理就难以实现公开和公平。学生合理的知情权、正当的选择权、法的请求权就难以得到保障。例如,奖惩是对学生的名誉和荣誉的直接评价,对学生的将来至关重要。一般来说,高校对于学生的奖励与惩罚都有实体性的规定。但目前有的高校很少有对学生奖惩的程序规定,仅仅是依照惯例进行。另外还有奖惩决定不公开等问题。由于某些高校在管理活动中对程序不重视,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能够通过司法诉讼得到救济,但是,事后救济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是极其有限的。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还应当包括事前和事中的救济。如果高校能够依照合法的程序约束教育管理行为,避免教育和管理的无序和随意性,将权利的侵害有效遏制或及时地在学校内解决,而不是待问题出现后再通过诉讼程序去救济。如此,学生的权利将会得到更好的维护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教育法治化的进程。此外,要保障大学生的权利,还有一点就是要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权利救济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行政救济,二为司法救济。高校是事业法人,但是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时,亦可担任行政主体角色,也应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然而,受教育权利受侵害的案件,只能以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为由,转化为民事索赔案,使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案件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不同。使得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往往得不到法律的维护。我认为,从加强我国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突破陈旧观念的束缚,重视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使教育法治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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