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安全监控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根据《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监控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淮矿通〔2006〕662号《关于加强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补充通知》精神要求,为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现场管理,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生产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作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1、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2、安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监视安全监控信息,要熟知监控系统的原理,能熟练地对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进行定义、修改、调取、打印、存盘定义等操作。3、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详细、客观、准确地记录监控系统各种运行参数,发现系统故障或瓦斯超限应及时向总工程师和矿调度员汇报,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和通风区值班送达瓦斯超限联系单。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联系单后,要签字留存,并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处理。通风区值班人员接到联系单后,必须立即安排人员处理,处理人员在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必须在现场将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汇报到通风区值班。在瓦斯超限处理结束后,矿调度值班人员要在联系单上认真填写超限原因及处理结果,并将联系单反馈到监控中心。4、机房实行双电源供电,确保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供电。5、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室内不准堆积杂物,不得有脏乱现象,做到窗明几净;机房人员要统一着装,配戴上岗证上岗。进机房人员必须换鞋,机房内严禁吸烟、吃饭、乱扔东西;严禁在室内打闹,保持机房整洁、安静,否则罚当班值班人员50元。6、监控机房是安全管理的要害车间,非内部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带人进入机房,否则每次罚当班值班人员50元。7、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每班至少保证一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班中脱岗、睡觉,严禁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否则,每次罚责任人300元。影响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罚500~1000元并调离该岗位。8、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监测日报必须每天由夜班人员在次日早晨7:00前打好前一天报表,报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否则,每次罚当班20元(计算机故障除外)。9、通风区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前,机电部门必须提供采掘工作面施工区域内详细的供电系统图,并提供瓦斯断电器搭接电源线及断电控制线。通风区提前3天书面通知机电部门,机电部门要于接到通知书的第二天提交供电系统图,每推迟1天罚责任人100元,累计计算。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中必须明确叙述断电范围内的电器设备型号、台数、安装地点等。施工单位、机保科、机厂、通风区、安监处须进行审核签字,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0、甲烷传感器的安装、调校由通风区监测队负责;通风区严格按照AQ1029-2007标准进行传感器设置及断电控制;通风区将安装调校运行正常的传感器移交现场施工单位保管使用。11、通风区提供灵敏可靠的断电控制触点、馈电状态传感器,由机电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接入被控开关,经现场试验合格后使用。断电控制器的电源必须接在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断电被控开关使用断电自锁功能的电气开关。12、机电部门必须实时掌握各采掘单位井下电器设备增减动态(包括收编单位),各采掘工作面增减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提交申请单,并经机电部门和通风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安装,否则视为违章作业,以便瓦斯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及时调整断电范围,防止瓦斯超限漏断电器设备。13、安全监控中心每周对井下重点采掘工作面的断电控制开关进行手动试验,并做好记录,断电试验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均要通知矿安全信息中心和施工单位,以便调度值班人员掌握情况。进行断电功能是否灵敏可靠,断电浓度、范围是否正确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断电不可靠、失灵的地点,必须立即报告矿安全信息中心,通知通风、机电部门(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理。14、加强监控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清除设备积尘,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杜绝设备失爆、不完好现象。机电部门(收编单位)检修、更换、拆除断电被控开关,必须提前与通风区联系,严禁擅自甩掉断电器及其控制线。检修、更换完毕后由通风区人员检验断电控制功能合格后,方可使用。15、加强供电质量管理,保证井下监控分站供电稳定可靠,机电部门(或收编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停分站电源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分站每周做一次人工交直流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16、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避免因积尘而影响检测的准确性;因灭尘洒水淋湿传感器,必须及时擦干;若传感器测试误差超过规定允许值,应及时更换;维护,挪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低浓甲烷传感器经过4.0%以上的高浓甲烷冲击后,应及时检验或更换。17、安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使用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并按规定使用,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进行洒水灭尘、喷浆、放炮时时,要妥善保护好传感器,严禁对着探头喷洒,以防探头、插头、接线盒进水或被粉尘糊堵探头孔造成故障或误报警,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18、设置在采掘工作面的T0、T1传感器及电缆因施工需要挪移的,采煤距施工地点50米,掘进距迎头100米由采掘单位班、队长负责按规定要求挪移,挪移时要用手提着,轻拿轻放,严禁在地上拖拉,造成探头零点飘移,在工作完成后及时按标准移回规定位置敷设吊挂好;严禁用硬物敲砸探头和电缆,造成探头元件震坏和电缆断线,影响瓦斯数据传送;严禁擅自切断采掘工作面监控设备的电源。凡发现上述问题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19、监控系统维修人员必须每周二进行一次调校,调校前必须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使用标准气样(浓度2%)和空气样进行井下调校低浓甲烷传感器时,地面中心站接到通知后,应注意观察屏幕显示值与井下校准气样是否一致,否则必须通知现场维护调校人员进行处理。温度、风速、一氧化碳传感器必须每10天进行一次比对。20、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端(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帮壁不小于200mm;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安装T0瓦斯传感器,其位置距离风巷上帮、顶板、采空区切顶线各300mm。21、瓦检员每班必须检查甲烷传感器的位置,电缆吊挂状况并将显示数值与光学瓦斯检测值进行比较,如发现两者误差较大,按数值大的执行,并汇报通风调度。22、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做好监测电缆的整理吊挂,走线要避开强磁干扰,不允许有与动力电缆或其它管路相互缠绕的现象。23、传感器电缆的吊挂应与动力电缆、风筒、风水管分侧吊挂,保持平直稍有弛度;如因条件所限与动力电缆同侧,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0.15m以上,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24、掘进工作面迎头传感器电缆应保持有足够余量,以便传感器随迎头推进及时跟进;多余电缆不得随地散放,应盘好挂于巷帮;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电缆应随着回采后退,适时加以整理,盘好吊挂在巷道较宽敞的地点,严禁随便截断,多余到一定长度(一般大于100m),可从接头处拆下,回收上井。25、加强监控系统、网络通讯等设备的日常巡检维修,出现故障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系统主机或网络上传服务器发生故障及井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故障时,要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程序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及时汇报,且写出故障分析处理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对因不负责任或消极怠工致使故障不能及时排除,影响安全生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的罚款。26、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探头或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断电位置或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报警点不准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整改。由于机电部门或其他采掘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如期安装的,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500元。27、跟班干部和采掘班、队长未带便携式瓦斯警报仪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汇报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并责令整改。28、未与通风区联系,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罚500~1000元,并责令整改。29、加强井下监控电缆、瓦斯传感器、断电仪等设施的检修、维护、调校工作。发现系统报警(即瓦斯超限),必须追查处理,系统瞬间报警的也必须查明原因,并要追查落实责任到人到单位,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罚按孙煤安[2009]1号文执行。追查中推诿扯皮,查不出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时,对瓦斯传感器使用单位和通风区各处以50%的罚款。30、同一地点瓦斯传感器出现故障,监控系统维护人员要跟班检查原因,采取措施解决故障。同一地点每季度连续二次出现相同故障,对通风区处以300元罚款,每增加一次加罚200元。31、机电、通风部门必须每月对各采掘工作面的“三专三闭锁”设施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必须有检查人员签字)报安监处通防科备查。凡发现瓦斯超限不能实现自动断电的,或“三闭锁”设施不起作用的,或三专设备上搭接其它设备的,必须组织追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机电、通风部门检查人员检查不到位,处以每人200元罚款。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断2小时或井下分站中断4小时及以上的,必须进行追查处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承担上级处罚;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将责任人调离该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