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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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法学1098第四小组模拟法庭角色扮演: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肖池钰原告代理人——魏展成被告——谈国辉被告代理人——罗明霞书记员——心得体会:通过本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对于在模拟庭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还有很多,大部分是由于我们自己的水平与能力有限所造成的,这也激励了我们在今后的学习与实践中更加认真努力!案情介绍:本案是由浙江省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判决的案件改编而成的。夫妻两方离婚本身是平常的事情,但离婚财产分割使我们学法者比较头痛的事情。本案中有一套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给了首付,婚后共同按揭,最后离婚时这套房子应如何分割才比较合适呢……………带着这些问题让我们走进模拟现实中的法庭吧!模拟法庭(民事)说明:此模拟法庭剧本是根据由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离婚纠纷案件改编的,如需要更详尽的资料,可以“浙江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离婚纠纷案件”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此剧本由我们第四小组组员共同创作,加粗字体是我们设计的台词。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池肖钰,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住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审判长: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魏展成,浙江省宁波市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审判长: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被告:我叫谈国辉,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住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审判长: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罗明霞,浙江省宁波市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请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池肖钰与被告魏展成离婚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林伙杰担任审判长,阮泳娴、覃秀娟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经纬担任法庭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明确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被告:明确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求法院把原被告双方所生的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三、请求法院将位于北仑城区的房产判给原告一半;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姓名:谈吉他)。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两人于2009年2月生下一个儿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为性格不合,常常因各种事务意见不合发生矛盾,一直无法调和,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夫妻感情,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解除双方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予暴力,造成原告身上伤痕累累,同时对儿子的心灵与身体造成不可抹灭的伤害,儿子日常生活由原告照顾多,被告没有尽到父子的责任,因此儿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原、被告双方有一房产为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新房的首付16万中的3万元是原告给付被告的,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自2007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从2007年10月18日到2011年7月30日,两人一起付按揭。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最少可以卖到100万元。因此该房产应判给原告一半,同时,请求将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答辩人:因池肖钰诉谈国辉离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原告的起诉状,颠倒是非,我方有必要澄清全部事实真相。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合,双方在婚前缺乏感情交流,感情基础薄弱,但是婚后被告恪尽己任,担负起照顾原告以及原告家人的责任,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尽量给予原告最大的满足。相反,原告却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借机与被告争吵,被告每次都是忍让再三,但是始终无法让原告消停,时常发生争执。但考虑到单亲家庭对小孩的成长不利,而且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希望和好。被告在宁波市华美外贸公司任销售部部门经理一职,年收入30万,有其所在单位人事部出具的人事档案以及各个月的工资转入银行的记录为证,有丰厚的经济基础,能够为其子的成长及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我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精神,将儿子交由被告抚养更能保护他的权益。原、被告双方现居住的房产系在双方婚前购买,房屋首付由被告给付,而原告所说的给付了3万元人民币的更是无稽之谈,原告确实在购房时在售楼部支付了3万元,但是事后随即向被告追偿,被告于2007年10月10日将3万元还予原告,并有欠条证明原告与被告三万元的债务,新房首付由被告方全部负责。婚后虽然为双方共同还贷,但是由于原告所在单位经营不良,时常拖欠工人工资,所以原告并非每月按时还贷,常常由被告垫付,且房产证上位署名为被告,所以我方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应有被告取得,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支付的贷款且就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正当权益。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没有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四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人黄慧玲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曾对原告施暴;第二组证据为原告的验伤报告;第三组证据为银行划账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给予被告三万元支付首期。第四组证据为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价值评估报告书。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原告诉讼代理人:证据一为证人黄慧玲的证人证言审:证人是否到庭原告:是。审:传证人黄慧玲出庭。(法警带证人出庭)…审: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证人黄:我叫黄慧玲,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住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幸福小区1702号房。审:你与原告有何关系?证人黄:我是原告与被告所住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邻居。审:被告对证人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无异议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和证人要如实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负法律责任。证人挺清楚了没?证人黄:听清楚了。审:现在请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问证人。原告代理人:黄小姐,原告与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关系如何?证人黄:很少见他们在一起,偶尔跟他们两人出去吃饭也见他们双方互不理睬。原告代理人:他们有发生过肢体上的冲突吗?证人黄:有,我经常听到屋里传来吵闹声。好几次看见原告身上有淤青伤痕,他们夫妻双方所生的孩子有时也会被被告打。有次我实在看不顺眼了,我就出去对原告与被告劝架,谁知被告还把我打伤了。被告:你不要乱说话,多管闲事。审:(敲)请被告注意自己的态度,否则法院有权对你进行强制措施。原告代理人继续发问。原告代理人:报告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被告及其代理人现在可以对原告方证人发问?被告方代理人:报告审判长,不发问。审:请证人阅读笔录,可以补充、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字。(黄慧玲签字)请证人退庭。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二组证据为原告的验伤报告。证明了被告对原告施予暴力。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有异议审:有什么异议被告方:不是我打的,也许是别人打的。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第三组证据为银行划账证明,证明了原告在购房时给予三万元支付房子首期。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无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第四组证据是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的价值评估报告书。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海大路115号幸福小区1701号房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显示,至2011年10月1日为止,该套楼房价值为100万元。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被告方:对于第四组证据浙江省宁波市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审判长: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庭提供?被告:有。证据一包括购房合同一份和房产权属证明。用于证明该楼房的购房签订合同上自始自终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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