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与媒体的公民意识李文明吕福玉【摘要】在同重大突发事件相关的媒体理念意识中,公民意识占据突出位置。媒体的公民意识,实质上是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即传播者媒介素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媒体“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基本理念保障。对于媒体来说,公民意识可以拓展为公众利益至上的公共精神、公开高于一切的理性规范和彰显普世价值的平等理念等不同层面。【关键词】突发事件公民意识公共精神理性规范平等理念重大突发事件,既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舆论热点,也往往成为新闻报道的难点,更是长期困扰主流媒体的一大难题。正因为如此,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也成了当下各类新闻媒体之间激烈竞争的着力点之一。“任何行业部门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行业理念或观念的指导下进行的,新闻业当然也不例外,特别是在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上。”[1]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主任梁晓涛,即把“理念的力量”,视为央视新闻频道2008年抗震救灾报道成功的首要因素。[2]在同重大突发事件相关的媒体理念意识中,公民意识占据突出位置。亚里斯多德(Aristotle)对“公民”的经典定义是:“公民是那些永久性地参与施行正义和公事办理的人。”有台湾学者在分析这一定义时指出:定义中最关键的是“永久性地”一词,这个词使亚氏的定义成为“民主国家公民”的定义。民主和非民主国家的公民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他们有多少机会(经常还是偶然)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执行。我们或许可以把亚氏对公民的定义看成是一个理想型概念,而不是对某种实际的公民的描述概念,因为,即使在现今的民主国家中,公民也并不可能做到“永远的”参与。[3]按照这种说法,所谓公民意识(citizenship),就是由个体主体性的肯定到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要求。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公民理念,将成为当今社会现代化的重要角色。扮演这一角色的,正是被称为“传媒公民”的分工负责传播新闻信息的专门机构即媒体及其从业人员。[4]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媒体的公民意识,实质上是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即传播者媒介素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媒体“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基本理念保障。对于媒体来说,公民意识可以拓展为公共精神、理性规范和平等理念等不同层面。一、公众利益至上:媒体的公共精神如果说,公民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于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意识上的自觉,同时也有通过自己的行动将法律规定变成现实的自觉的话,那么,媒体的公共精神,则主要体现在公众利益至上的突发事件应对理念上。按照委托代理理论(theprinciple–agenttheory),公民同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其中公民是委托者,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是代理者。“从某种程度上说,媒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更主要的是来自于公民与媒介工作者之间的委托代理。”[5]也就是说,媒体的所谓采访权、编辑权和报道权等项权利,实际上都受托于公民。媒体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这些权利,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对媒体的接近权与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否则,就是媒体的失职。根据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的抽样调查,96.3%的受众表示“非常需要”或者“需要”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97.2%的受众认为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越早越好”;78%的受众认为应该进行追踪报道,充分反映事态的发展。这样的调查结果表明,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公众最迫切的需求之一,就是相关报道的迅捷、动态和充分。这就要求媒体同政府良性合作,及时、准确而全面地获取相关信息,因为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政府才是最权威的信息源。实际上,公民同政府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公民是委托者,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受托者。诚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教授斯蒂格利茨所言:“公众通过赋税等方式支付了政治信息收集所耗费的成本,公众为政府官员收集的信息负担成本,故信息理应属于公众所有。”媒体报道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不过是履行自己作为“传媒公民”对自己的委托者——公民,以及自己的管理者——政府所理应承担的社会职责而已,只能做好,不能失职。惟其如此,才是对公众利益的最大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解释,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也就是说,突发事件可以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包括两层含义:①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②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突发事件的首要特征是其公共性,即公众的紧急情况、危急的情势,所以一般称之为突发公共事件或径称公共危机(publicemergency)。公众利益至上,是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核心价值观。“新闻事业的追求的根本利益是什么?是公共的利益和社会的福祉!这也是新闻媒介的价值本位所在。”[6]由于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特殊性,它往往与重大公共利益相关,如果报道失当,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并造成社会混乱,所以,媒体在报道重大突发事件时,所需考量的不光是新闻价值,更为重要的在于把公共利益放到首位。换句话说,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媒体应秉承公众利益至上公共精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尽可能把公众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实际上,在2008年以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中,无论是年初的南方冰雪灾害、3月14日的藏独恐怖事件、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还是接踵而至的三鹿奶粉事件、国际金融风暴等,媒体的相关报道本身,均成为了应对公共危机、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体现了媒体的公共精神。例如在抗震救灾报道中,央视迅速启动《抗震救灾众志成城》直播报道,使抗震救灾工作不仅赢得了抢救生命的宝贵时间,而且帮助更多的幸存者获得了再生的机会。中华民族万众一心、不屈不挠、友爱互助、自强不息的抗震救灾精神,同媒体公众利益至上的公共精神,更是息息相关。二、公开高于一切:媒体的理性规范公民概念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学概念。“公民意识是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其核心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7]如果说公共精神体现的是媒体的权利责任意识的话,那么,媒体的科学理性精神强调的则是其理性规范意识。媒体理性规范的核心是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两个层次,即感性阶段的法律心理和理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其中,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系统化和理论化,它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我们知道,正式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作过多处重大的修改。其最引人注目之处,是删除了草案中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有专家指出,这“事实上尊重并凸显了这样一个重要原则:公开透明高于真假,也即,信息公开透明披露的程序本身,应当在其反映客观事实程度的真假之前,得到优先对待”。[8]这是因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在得到有效的信息环境保障之前,所谓信息的真假,实际上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有助于这样一种甄别检验之信息环境的根本特征只能是信息的充分公开、透明,正所谓“谣言止于公开”。传播学大师施拉姆曾经指出:对于公众危机,首先应该是信息公开。信息不透明,阻塞,将会引起公众的恐慌心理,甚至会引发盲动、骚乱、暴乱等社会负面行为。国外学者所作的一项实验表明,受众第一时间接受的信息,要想得到有效清除,至少需要数倍于第一信息的信息量。在英美法系中,媒体的真实报道、公正评论和特许权,并称为新闻传播活动的“三大保障”。在突发事件来临时,向公民通报信息,让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和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公共信息,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与媒体共同的神圣使命。艾尔波特和波茨曼所提出的有关传闻流量的计算公式告诉我们,传闻流量与传闻事实对公众的相关程度成正比、与这一事实公开的权威渠道所发布信息的充分程度和清晰程度成反比。正因为如此,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立足点,不应简单超越信息环境去强调所谓信息的真假,而当努力营造一种足以确保各种信息都能充分披露、博弈的信息平台。这同公众利益至上的媒体公共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时任新华社总编辑的南振中先生,在回顾自己多年来组织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经验教训后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因为不报或者迟报而造成被动局面的典型案例,至今尚未找到因为及时报道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他据此认为,“当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主流媒体如果能够及时报道,会抑制谣言传播的空间,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9]自抗击非典斗争以来的所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实践,无不印证了南振中先生的上述结论。一个新近的实例是,今年9月12日,上海《东方早报》点出企业名称,三鹿奶粉事件才彻底走到公众面前,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在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媒体的理性规范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制度理性。依法行使新闻报道权,在突发事件应对时期尤为重要。媒体在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要积极寻求与现有法律以及制度的结合,促进相关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实际上,不少制度规范,都是在媒体报道的基础上启动相关的立法程序或制度建设过程的。无论是收容制度、食品免检制度的废止还是救助制度、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都同媒体对相关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第二,专业理性。在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要听从专家意见或者引证专业资讯,充分发挥专业知识的作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不仅要尽快约请权威专家参与报道咨询,而且要迅速查询和引证相关专业知识,让专业理性成为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规范依据。第三,表达理性。媒体要善于利用传播平台,理性表达声音,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和评论过程中,逐步走向成熟。央视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的“本台评论”,就迅速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电视新闻评论特色,打造出图文并茂、声画兼备的新型评论形态。第四,个体行为理性。媒体从业人员在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要以法律和道德为底线,避免过度煽情和过分炒作的行为,避免对受灾民众造成第二次伤害。重大突发事件报道,难就难在如何弄清事实真相。从第一则报道开始,就要致力于通过对事件发展的滚动式报道,不断“刷新”相关内容,以便使整个事件发展的脉络逐渐清晰可辨。在具体做法上,除以向受众呈现各类已然性信息、进行性信息为主外,还可适当辅之以或然性信息、澄清性信息和预告性信息等多种信息形态,以全方位地逐步接近事实真相。此外,“快报事实,慎报成因”,也不失为一条成功的经验。[10]三、彰显普世价值:媒体的平等意识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首次提出“公民意识”问题。时隔21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提到“公民意识”问题,明确要求“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些理念,是具有普世意义的公民理念。对于媒体来说,尤其要彰显具有普世价值的平等意识,也就是世界公民意识。按照台湾学者的阐释,“公民意识是宪政主义下所产生的现代意识,具有普世意义的公民理念,其内涵是由个体自主性、契约性,以及公共参与等公民理念所组成的,具体地说,是个体由主体自由的私领域发展到客体自由的公领域,这是体现公民理念重要的方式与途径”。[11]就个体自主性而言,既要尊重各家媒体依据自身特点扬长避短地开展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的选择权,又要充分发挥媒体从业人员个人在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抗击冰雪灾害中交通广播的独特作用、新华社记者孙春龙利用博客实名举报山西娄烦矿难瞒报问题的做法,都是适合自身特点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非常规之举。在契约性方面,要增强媒体的契约意识,按照委托代理的相关约定,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新闻意识,确保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为政府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参考,为公民避免或减少灾难损失提供资讯服务。抗震救灾报道中,央视及各家卫视之间的分工合作,就较好地履行了媒体的传播职责。谈到公共参与,势必会注意到博客、播客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日益崛起。不过,传统媒体特别是主流的广播电视媒体在采用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