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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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塔吊租赁协议书出租方(乙方):承租方(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在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第一条设备租赁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4设备概况(见下表)名称型号设备编号数量单位臂长(m)高度进出厂费(元)每月租费(元)TC56102台1600016000第二条租赁期限2.1根据工程情况,租赁期限暂定为: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注:开始计费时间以甲方出具的机械设备开工使用通知书日期起至工程完工甲方通知拆除之日终止。如若使用时间超出合同规定时间,则以实际发生时间计算,租赁费用及其它合同条款不变。)第三条设备租赁取费标准3.1设备进出场费:16000元/台。(大写:壹万陆仟元整)(包含基础底脚螺栓及预埋件材料费用)。3.2设备租赁费:16000元/月/台。(大写:壹万陆仟元整)详见1.4条款。3.3以上塔吊单价均含进出场运输费、装卸费、安装人工费、加节、顶升、附墙、检测费、租赁费、管理费、利润、风险、安全文明等一切费用,租赁期内不得调整任何费用。3.4如遇到以下原因,甲方向乙方发出暂停使用租赁设备通知的,在此期间甲方不支付租金:(1)社会停水、停电;(2)冬季停工期间;(3)政府性原因;(4)其它特殊原因。3.5租赁费起算时间以甲方下达的的机械设备启用通知书之时计算(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时间内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测和备案,否则不予计取租金。甲方认为工地已不需要租赁塔吊设备,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发出短信、传真、书面通知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不再租赁该设备,该租赁设备的租期此时即为届满,租金从甲方通知乙方不再租赁该设备之时起自动停止计算,租赁时间截止到甲方通知乙方前一天。第四条租金的支付4.1设备进出场费: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合格后,承租方即一次付清。4.2设备租赁费垫付至主体封顶(5#楼13层施工完毕,支付3万元整租赁费;8#楼13层施工完毕支付2万元整租赁费)。乙方主体工程封顶后,确定塔机不再使用,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拆除塔机,双方结算完毕无异议,乙方将塔机拆除完毕后,甲方在一个月之内付清塔机租赁费,否则甲方需支付乙方违约金。最后使用不足整月的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计算办法:月租费除以当月日历天数换算成日租金,乘以实际使用天数。第五条出租方的责任5.1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相关规定,提供塔吊产权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已登记办理备案手续,使用符合要求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报废的产品。5.2乙方负责塔吊的安装、拆卸与运输,机械设备运输费用及运输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在装、运、卸及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保证在7日内将塔机安装调试合格,并通过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一次性验收合格。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进场,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1000元/台/天。5.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塔吊设备是其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设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5.4按甲方书面通知时间按时组织设备进场,保证施工生产需要。5.5按甲方通知时间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塔吊基础施工图纸,所有技术质量保证措施均由乙方负责,负责现场指导塔吊基础地脚螺栓及其他固定件的预埋工作。5.6提供与本台设备有关的符合要求的技术资料(检测、备案及安拆方案及相关资料)。5.7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至十四条相关内容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5.8设备发生故障,应抓紧时间抢修,确保顺利施工。如遇设备意外故障,小故障修复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大故障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否则甲方双倍扣除维修当日日租金。5.9机修人员及操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工地管理,做到优质高效,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设备保养规程》,如小机械故障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扣除日租金2倍,并承担甲方停工所产生的一切损失。5.10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塔机无法正常作业,每月累计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如超出按日租金2倍扣除,并负责承担甲方的停工损失费用。5.11塔吊在安装到独立高度后再向上加标准节时必须使用原厂家生产合格的标准节和附墙装置,如发现标准节和附墙装置不是原厂配件,乙方必须立即拆除并更换合格的原厂标准节和附墙装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及误工费用。5.12乙方负责塔吊性能完好,并承担塔吊质量、保养、维修以及在安、拆和使用维保过程中除甲方直接伤害以外的一切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5.13乙方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及技术交底,作业人员须持有效证上岗,遵守项目部工程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人员指挥,做好所有的安全防护。5.14塔机所有易损件的更换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接触器、钢丝绳等)。5.15能允许的范围内满足施工要求,不得故意刁难用户,不得不服从甲方管理,塔司必须绝对服从甲方管理,24小时待命,随叫随到,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否则承租方有权进行批评或按职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罚金自租赁费中扣除)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人员。5.16承担因操作人员违章操作、机械故障而造成的事故损失。5.17乙方在任何情况不得私自停止塔机运转,否则双倍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并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租赁合同。5.18为其指派的操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对塔吊司机进行定期体检。第六条承租方责任6.1按照出租方提出的要求清理现场、道路,准备专用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6.2负责确定基础的位置、类型及方位,进行基础勘探,并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基础图纸及安全技术交底,编写基础施工方案,负责基础施工。6.3对机械设备工作半径内且影响其安全工作的,变压器、高压线、房屋、人行通道等进行防护。因防护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6.4如若机械设备需要项升、锚固、加固高,承租方应提前三天通知出租方,以便工作安排。锚固前按规定的技术要求搭好脚手架、平台、顶升、锚固时应给出租方工作人员留出足够的施工时间。6.5向出租方司机提供住食宿。非因甲方过错导致操作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中发生的任何意外,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6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等相关内容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6.7为保证出租方更好的为施工服务,承租方项目负人应积极反馈现场司机的工作情况。6.8按合同约定条款,定期支付租赁费。第七条:违约及解决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可协商解决、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设备使用完毕,费用结清后合同自行失效。第十条:本合同末尽事宜,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租单位:(盖章)承租单位:(盖章)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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