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京地区.营业税改增值税培训(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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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北京灵智精锐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目录六.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四.计税方法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一.概述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目录六.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四.计税方法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一.概述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概述---增值税的含义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一.概述---增值税的特点1.实行价外税,价外税是价内税的对称。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2.划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3.属于流转税,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概述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一.概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意义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建立覆盖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在上海实施试点,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上海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一.概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1.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3.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4.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5.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一.概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不包含:1.建筑业;2.邮电通信业;3.销售不动产等行业;4.餐饮,娱乐等服务业;5.铁路运输服务。一.概述---对企业税收或成本的直接影响对企业税收或成本的直接影响案例一家生产型企业,购买广告业务,花费106万元区域进项抵扣实际成本试点地区6万100万试点以外地区无106万目录六.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四.计税方法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一.概述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上海地区北京地区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单位和个人(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属人原则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来源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非营业活动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目录六.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四.计税方法二.纳税人和征收范围一.概述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案例:某现代服务业企业,2011年销售收入为550万元,销售额=550/(1+6%)=519万元500万元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就应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认定条件:(同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纳税辅导期管理(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2)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三.纳税人的分类管理---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1.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因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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