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物业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分类: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的工作服、工鞋、手套及其他小劳保等;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电焊面罩、阻燃服、绝缘服、避火服、防辐射服、护目镜、绝缘手套、绝缘鞋、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3、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的监测报警仪、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充气泵等。4、各类漏电保护器、开关、电缆;二、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申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进行采购。2、行政人事部采购特种防护用品应到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购,所购产品应具有国家检测机构颁发的产品安全合格鉴定标识,否则不准购进。3、安全防护用品在入库前应由库管人员联合使用部门进行质量、规格、数量等方面的验收,凡质量不合格的防护用品不得入库。三、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1、劳动防护用品是物业管理处免费发给员工使用的共用财物,是保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2、对于工作需要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射线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防护眼镜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工种的特定要求配备齐全。3、对经常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对不经常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应采取临时发放回收原则。4、工程管理部电气操作人员防护服的规格一律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5、各部门共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并做发放、领用、归还记录。6、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应储存在防潮、防尘、防火的位置。7、员工应按规定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私自改变功能、标志,严禁使用超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8、各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穿(佩)戴和使用的培训。9、员工因工负伤、患病、脱产培训等连续脱离原岗位六个月以上时,应相应延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10、员工调换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按变动后的工种进行调整。员工调出原单位,应将所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退还原单位。员工辞职、被辞退要收回全部劳动防护用品。11、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行政人事部定期对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的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理。12、不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者,发现一次视情节给予记处分,视不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为自残行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此行为不视为工伤,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后果。13、由于工作原因致使个别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严重破损而无法修补、不能继续使用的,个人应及时说明理由,经所在本部门负责人确认批准方可更换。四、员工丢失或无正当理由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应按原价予以赔偿。五、报废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物业管理处批准,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将报废用品交换行政人事部统一处理。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依据本规定进行管理。对购置和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改变品种质量者,要追究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七、各单位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要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完成对劳动用品的检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