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国际业务处林艳2014.9.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外籍人员国籍角度概述纳税义务境外所得纳税计算(住所、居住时间)(境内工作时间、境内外支付)减免税税收协定居住时间90天或183天1年5年工薪所得税收居民身份判定税收协定一、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二、适用范围:1、人的范围:仅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法人、个人)。2、税种的范围:所得和财产的税种三、一般原则:1、避免双重征税;2、协定优于国内法;3、对等互利:公平、公正得确认所得税征免一二三四内容摘要纳税计算税收减免税收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判定纳税义务的判定五纳税申报外籍人员纳税人性质*住所居住时间居民纳税人有无*满一年非居民纳税人无不居住不满一年实施条例第2条、国税发【1994】89号一、税收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判定无住所个人*居住满一年(判定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入境、离境、往返及多次往返的当日,均按照1天计算。一、税收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判定*住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2、财税字【86】第15号•对协定第四条“居民”的解释以“住所、居所”为准:“住所”即配偶或家庭所在地,具有永久性;“居所”即短期停留并达到一定日期的所在地。•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加比规则”,判断顺序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当对一个纳税人采用上述顺位判断的标准仍无法确定其单一的居民身份,或者他(她)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居民时,可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协定:防止双重居民身份的加比判定案例:A国公民X先生于2003年到中国一公司任职,当年在中国停留满1年。X先生在A国有一套房子,他的妻子和孩子仍居住在A国。由于X先生在中国的工作出色,因此,公司与之签订了五年期的雇佣合同。于是,X先生在中国也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子装修完毕后将家人接来中国一同居住。中国A国加比原则任职满一年房子及家人双重居民A居民房子双重居民A国居民工作------中国居民不动产收益双重居民…..………………….二、纳税义务的判定国内法协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税税目协定条款征税权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工资薪金所得受雇所得停留时间+报酬支付人+报酬负担人董事费、演艺人员运动员劳务报酬所得独立个人劳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出租动产)不动产所得(出租不动产)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财产转让所得财产收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财产转让所得财产收益股权转让收益中股份50%以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所得受雇所得不考虑支付地点转让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协定“受雇所得”条款:(P15)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该项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举例:一美国人,1998年在中国某外商投资企业任职,多次出入境,先后共离境5次,各次离境时间分别为20天、29天、10天、15天、18天。其工资每月40000元,其中境内企业支付30000元,境外某公司支付10000元,请问他1998年度在中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1、居民身份判定:在华居住不满一年(临时离境92天)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2、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申报纳税,即在华工作期间每月由境内外支付的40000元所得;3、纳税计算:183天---1年(P16)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一)任职、受雇的界定:【特别提醒】1、常设机构1)在华有机构、场所:2)劳务性常设机构:2、董事费(国税发【1996】214号、国税发【2009】121号)任职、受雇&董事、监事按照是否实际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判定。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国税发〔2009〕121号)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二)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月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受雇的人链接三、纳税计算-----工薪所得居住时间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外支付或负担境内支付或负担境外支付或负担无住所(非居民)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连续或累计不超过90日或协定规定期限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VXXXV(高管)一个纳税年度连续或者累计工作90日以上1年之内,税收协定规定期限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不满一年VVXXV(高管)无住所(居民)1-5年VVVX第6年以后不满90天VXV(高管)X不满一年VVV(高管)X满一年VVVV国税发【1995】155号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税函【2007】946号(三)无住所个人1.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①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③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②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工作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链接】协定“受雇所得”满足三条件,来源国不征税①境内工作天数(国税函发【1995】125号)•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临时来华人员:除了具体提供劳务天数外,还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①境内工作天数(国税发【2004】97号)•关于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2、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③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③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工作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举例:一美国人,2013年在中国某企业工作,先后离境5次,每次离境时间分别为20天、29天、10天、15天、18天;其工资每月40000元,其中境内企业支付30000元,境外某公司支付10000元,请问他2013年度在中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解析:1、居民身份判定:一年内多次离境超过90天非居民纳税人2、纳税义务:仅就在华工作期间每月由境内外支付的40000元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在中国申报纳税3、纳税计算:183天---1年3、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③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注:本公式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满183(90)天不满1年;也适用于在境内停留超过1年但不满5年的港、澳税收居民。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4、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纳税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应按税法规定重新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注:本公式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不满183(90)天的情况。②机构负担、③支付(国税发[1999]241号)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场所的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既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的,也有境外企业支付的:1、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比照上述规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常设机构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员工的工资、薪金,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②机构负担、③支付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四)港澳受雇问题(2012年16号公告)1、出台的意义:内地“境内工作天数”VS香港税务局“实际停留天数”双重征税2、适用范围:(人/所得)只适用于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的受雇所得。3、计算方法:(正常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他不按月发放的奖金)三、纳税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举例:香港居民李先生同时受雇于内地和香港的企业。假设在2010年至2011年的12个月内停留原因内地香港工作30040公休假25纳税义务判定纳税义务天数内地税务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