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座-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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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业务培训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二零一三年五月主要内容主要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工伤待遇现行项目与标准工伤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需注意的问题及处理依据主要政策的历史沿革立法及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立法及适用时期主要文件时间文件部门文号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劳动部1957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57)卫防齐字第145号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1988年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生部卫防字【1987】第82号这一时期工伤待遇有关规定以劳动部、总工会为主要主体,多以复函、批复、通知等一事一定的方式对涉及工伤待遇支付和事务处理的某一问题作出规定。改革探索时期的国家主要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名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改革探索时期的四川省主要文件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川劳险【1989】33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8】55号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暂行办法川劳社医【2001】13号重大发展时期的国家主要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4年1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府发【2004】23号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攀府发〔201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7月1日)重大发展时期的国家主要法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3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年1月1日)配套法规文件工伤认定办法【废止】劳动保障部部令第17号(2004年1月1日)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6号关于工伤范围及其认定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函【2003】2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函【2003】261号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年1月1日)配套法规文件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部令第18号(2004年1月1日)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7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废止】劳动保障部部令第19号(2004年1月1日)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8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年1月1日)配套法规文件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2004年1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年7月1日)配套法规文件工伤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工伤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急救抢救用人单位垫支医疗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费发票急救抢救记录首次工伤医疗费报销旧伤复发医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发票工残待遇申请工伤待遇申请表工伤性质认定结论书医疗费发票急救抢救记录【非必须】首次工伤医疗费报销资料工伤待遇现行项目及标准工伤职工基本待遇工残职工待遇工亡职工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工伤基金承担部分•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15元/天)•经批准后外出就医交通、食宿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经批准的康复费用企业承担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基本待遇工伤基金承担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解除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企业承担部分•伤残津贴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差•五、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残职工伤残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致残职工基本待遇工伤基金承担部分•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企业承担部分工亡职工基本待遇工伤职工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合理路线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乘座飞机的按火车硬卧费用标准支付;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天数给予每天50元的补助。到达就医所在地后等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参照住院期间标准补助;发生了住宿费的,100元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100元的按100元报销。到达就医所在地等待就医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食宿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经批准后外出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支付渠道备注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90%工伤基金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5%工伤基金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0%工伤基金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75%工伤基金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70%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生活护理等级计算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标准伤残等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级14个月(职业病人员增加6个月)60个月六级12个月(职业病人员增加6个月)48个月七级10个月26个月八级8个月18个月九级6个月10个月十级4个月6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劳动合同上一年度攀枝花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亡一次性待遇标准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前提: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供养亲属范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四级及以上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条件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劳社厅函【2002】159号)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老工伤”19511996.10.01无一次性伤残补助2004.01.01企业作为工伤待遇支付主体【1996】266号工伤保险条例2004.01.01条例修正案攀枝花市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工伤退休生活护理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调整待遇水平调整待遇支付渠道需注意的问题及处理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013号】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川府发[1988]170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川劳人险[1988]034号丧葬费标准,是实行火葬的丧葬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5]18号文件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不实行火葬的丧葬补助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6月10日,(2009)行他字第5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此复。老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第十五条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第十六条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关于住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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