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QFZZ2016-06-24001枣庄青纺织造有限公司钢架拆装、设备搬迁安装合同甲方:枣庄青纺织造有限公司乙方:浙江省嵊州市汤六明合同签订日期:2016.06.24合同签订地点:枣庄市台儿庄区合同协议书甲方:枣庄青纺织造有限公司乙方:浙江省嵊州市汤六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钢架拆装、设备搬迁、安装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项目工程名称:枣庄青纺织造有限公司钢架拆装、设备及附属设备搬迁及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及枣庄市台儿庄区二、工程承包范围:甲方委托乙方把青岛海珊集团内属于甲方的所有设备及辅助设备、材料、工具等一切生产设施(含车间所有钢架、厂房有钢架车间内的吊顶的拆除)全部搬迁到枣庄市台儿庄区新厂房并安装设备就位。设备包括二十八台提花机、二十八台织机(包括织机全部附件)、二台整经、二台割绒机、一个经轴库、一台上轴机及方便装卸、存放、安装所进行的设备二次移位、搬运。三、责任范围1、甲方负责提供方便钢架拆除与设备搬迁、安装就位的场地、水、电、消防设备、运输车辆、运输费用与配套的叉车。2、甲方负责设备、钢架安装中的本合同规定乙方负责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油漆、紧固件及工程安装过程中所缺的钢材等)。3、甲方负责施工运输过程中财产保险费用。4、乙方负责拆装钢架、设备搬迁就位所需的技术和施工人员,乙方负责工程所需各种施工工具(电焊机、切割机及施工需要的电线、电缆、电焊条、氧气、乙炔、机器移位所需的小推车及其它有助于施工的辅助工具等)并保证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安装中产生垃圾的清除(按甲方指定地点)。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施工,野蛮施工,不得损坏甲方设备,否则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有问题要与甲方及时沟通,共同协商,得到甲方认可乙方可行的前提条件下施工。四、安全施工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应在其认为必要的处所设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栏。3、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须有特种作业证,否则因此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质量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工期期间,乙方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含甲方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及设备财产安全),乙方对工地的安全负责,如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摔伤、砸伤、碰伤等一切安全及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包含给甲方设备、工人因此造成的伤害)。参加施工的乙方人员都必须具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五、工程期限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完工。甲方必须提前一星期通知乙方施工日期,协商决定施工日期,协商决定之后乙方必须按时施工,按时完工。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1、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行政权利强行、强制要求停止作业的,工期顺延;2、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3、凡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方和乙方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下雪、防洪排涝、台风、高温天气、节假日等因素以及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5、如超过工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按每天总工程款%向乙方索要违约金;如超过工期15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合同,并向乙方索要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六、工程质量1、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半年。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的安装质量标准,符合设备生产厂家及甲方的技术要求;按照甲方、监理审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3、乙方应建立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乙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4、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工地代表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5、甲方代表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并顺延工期。6、乙方应按钢结构及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钢结构工程及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代表进行中间结构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7、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甲方代表报质检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甲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8、此合同并不以工期和回款的结束而终止,在将来的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无条件追究。七、质量保修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为半年。2、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安装质量事故,乙方应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负责尽快处理事故,不得拖延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否则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人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外,凡属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等,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设计、材料原因除外)。八、甲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朱元华职务:车间主任乙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负责及监督搬迁、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问题,协调其他事宜。九、价格总工程所有项目含税价格为20万元整。实际拆除钢架40台,按装钢架36台,按36台钢架计算按每台3000.00元,36*3000.00元108000.00元。(每台需氧气2瓶乙炔1瓶,电焊条0.5箱)。36台提花机,36台织机及40台钢架钢材搬上车每台1000.00元,36*1000.00计36000.00元,36台提花机及40台钢架钢材卸车就位按每台1000.00元,36*1000.00计36000.00元。割绒机二台,分条整经机二台,经轴库拆装、搬迁就位2万元。(上述设备负责二次搬迁、就位、不负责调试,如有增减项目,双方协商另外计算。)十、付款方式1、乙方将青岛海珊集团内属于甲方的所有设备及辅助设备、材料、工具等(含车间所有钢架、厂房有钢架车间内的吊顶的拆除)全部搬运到枣庄市台儿庄区新厂房经甲方核实无误同时没有出现设备损坏后付30%;2、所有设备及辅助设备、钢架安装完工,设备就位,验收合格,符合甲方要求后十五日内,乙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付60%;3、余下合同总工程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半年,质保期满后一星期内甲方无息支付。4、乙方应于工程完工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5、遇本合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并双方协商。6、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期限内不作确认或不提修改意见的,则视为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并通过验收。十一、附件经过双方商定本合同需有以下附件1.双方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双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乙方国家要求资质所有复印件4.工程设计施工图5.工程进度计划表以及对应人员安排表,甲方及乙方工地代表名单,甲方工地监理名单十二、其他约定一、纠纷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合同履行和纠纷处理的依据在本合同的履行中或争议处理时,按以下原则适用合同或法律。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次序为:1.1本合同及附件;1.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1.3合同施工图纸;1.4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双方往来信息、联系单、通知书、确认书、验收报告等与本合同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有关的各种书面函件。2、本合同及其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三、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文本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在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修改。本合同自工程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手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签字:(手印)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