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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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1)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民政管理岗设置公益性墓地管理农村残疾人保障管理农村五保户供养管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其他行政确认《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农村为农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第4款: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大连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第11条:农村残疾人家庭建住房的,可根据情况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费,并减免建房有关手续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管辖区内申请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乡镇管辖区内的残疾人乡镇管辖区内要求建房的残疾人乡镇管辖区内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村民①审查申请材料勘验现场②提出审核意见,经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上报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①审查、核实残疾人残疾等级,提出减免意见。②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实施减免。①审查、核实残疾人残疾等级,提出减免意见。②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办理减免手续。①审查、核实村委会上报材料,提出意见;②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通知村委会实施。-12-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2)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民政管理岗农村五保户供养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7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管辖区内的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①核查村委会或当事人申请材料。②提出审核意见经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上报区级民政部门,由区级政府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职权执法行政许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8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乡镇管辖区内的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已满16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①审查、核实村委会上报材料,提出意见;②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通知村委会停止供养。-13-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3)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民政管理岗义务兵优抚管理征兵工作处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13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其承包责任田、山、林等予以保留。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给予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成年劳动力平均收入二分之一的优待金,当年兑现。《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第25条: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适龄公民,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限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乡镇管辖区内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乡镇管辖区内应进行而未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①核定本乡义务兵情况,提出优待方案;②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之后,按时发放优待金。①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②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处罚,并限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14-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4)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民政管理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职权执法行政给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乡镇管辖区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①行政执法人员接收经居委会初审合格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出再次审核意见②报科长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区保障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监管职权执法行政检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障对象在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应通过居(村)委会向乡镇政府(乡镇)和保障办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提出续保申请。乡镇政府(乡镇)、居(村)委会每两个月核查一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乡镇管辖区内已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①保障对象每月报告家庭收入变化情况②乡镇政府、村委会每两个月核查一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处理职权执法其他《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停止享受保障待遇的居民,乡镇政府(乡镇)要通过居(村)委会及时收回其《保障证》,交县(市)区保障办乡镇管辖区内已取得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①收回《保障证》②交区保障办重大疾病救助管理职权执法行政给付《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乡镇政府、乡镇社会保障科(所)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全部材料后的4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者责成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市、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辖区内申请特困居民需要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个人。①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②报区民政局。-15-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5)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民政管理岗农村五保户供养管理农村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监管征兵工作管理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其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12条: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8条:举办敬老院由乡人民政府审定,报县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辽宁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6条第4款: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兵役法》第61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乡镇管辖区内受灾、贫困五保对象乡镇管辖区内申请举办敬老院的村、其他单位和个人乡镇管辖区内农村敬老院管理制度、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等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乡镇管辖区内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预备役人员①制定优先分配方案;②报乡镇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①审查申请材料②现场勘查,提出审核意见③报乡镇政府领导核准后发放许可证①定期巡回检查,记录情况②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③报主管领导。①报区政府批准②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征兵工作管理-16-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6)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住宅建设管理职权执法行政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1、审批类:乡镇管辖区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农村村民①受理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的建房申请②审查上报材料,现场勘查③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2、审核上报类:乡镇管辖区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农村村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①受理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的建房申请②审查上报材料,现场勘查③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17-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7)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临时建筑管理住宅临建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许可法》第61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6条第3款: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管辖区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乡镇管辖区内对许可批准的临时建筑位置、面积、时限、施工质量、资质等事项的情况检查乡镇管辖区内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①承办人审查申请材料,对实质内容现场勘查,提出承办意见;②报主管领导审批。③发放许可证。①现场跟踪检查,记录情况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①定期巡回检查,记录情况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行政检查-18-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8)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对占用损坏园林绿地的处理爱国卫生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5条:占用、损坏建制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聘任的爱国卫生检查员,履行爱国卫生检查职责,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工作。乡镇管辖区内占用、损坏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的单位和个人乡镇管辖区内卫生措施,饮水改良、人畜粪便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农药、化肥对农副产品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等情况的检查①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①日常巡回检查,记录情况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19-乡镇政府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表9)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住宅临建问题处理环保工作监管职权执法职权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7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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