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避税一、主体转移(一)个人居所的避免和转移1、居所避免2、居所转移(1)真正迁出(2)部分迁出(3)虚假迁出3、个人的临时纳税人地位避税(二)法人居所的避免与转移1、法人居所的避免2、法人居所的迁移法国司弗尔钢铁有限公司:1、该公司的英国股东不允许参与管理活动,英国股东的股份与影响和控制公司管理的权力分开,他们只享有收取股息参与分红的权力。2、选择非英国居民作管理工作,如经理、董事等。3、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均在英国领土外进行,即使档案业尽可能不放在英国国内。4、不以英国电话、电讯等有关方式发布指示、命令等。5、在英国境内设立了一个单独的“服务性公司”,按核准的利润率交纳公司税,一则应付紧急情况和附带的交易活动,二则以免引起英国的极端仇恨。6、“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的详细资料。避税(三)主体的变相转移1、信箱公司2、中介业务3、滥用税收协定(1)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2)设置踏脚石导管公司(3)设置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避税假定A国H公司有来源于C国N公司的股息收入,但A、C两国尚未建立税收协定关系,而A国和B国、B国和C国均有税收协定关系。A国的H公司为了减轻在C国的股息所承担的预提税税负,便在B国组建一家公司M。C国N公司的股息可先支付给B国的M公司。M公司再转付给A国的H公司。M公司组建的真正动因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而是为了利用B、C之间和A、B之间的两个税收协定,迂回B国取得在C国本来得不到的税收利益。避税A国H公司打算在C国投资成立N公司,获取股息。但AC两国尚未建立税收协定关系。而A国与D国有优惠的税收协定,D国对所有公司或某类型的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是典型的国际避税地。C国与B国有税收优惠条约,在B国由B国公司向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佣金、劳务费等费用可以作为纳税扣除项目。踏脚石导管公司A国H公司C国N公司D国F公司B国M公司无税协B向C投资C付给B股息F向M服务M支付F劳务费可作税前扣除,预提税在D国可抵免F向H支付股息H完全控股F五分结构A国H公司b1b2b3b4b5德国N公司避税二、主体非转移信托:指信用委托。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以信托形式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岛上,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一自由岛,税率比新西兰低35%---50%,因此该公司每年可有效避税300---470万美圆。如果该公司再把由其他地方转移到巴哈马群岛信托公司的基金在当地进行股票买卖,从事消极投资牟利,又可以获得不缴纳资本利得的好处。该公司所有人去世后,还可以按死者生前事先确定好的办法,把这笔财产或信托基金给其指定受益人,这样又能逃避原应承担的巨额遗产税的全部或一部分。避税三、客体的转移(一)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二)利用常设机构进行收入与费用的转移:直接法、间接法(三)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来转移收入和费用(四)通过避税地避税俄国境内一总机构分别在美、新西兰、墨西哥、菲律宾设常设机构,某年它们收入及适用税率如下表:国家俄国美国新西兰墨西哥菲律宾税率55%34%42%45%37%总机构137万驻美机构21万驻新机构27万驻墨机构58万驻菲机构41万避税四、客体的非流动(一)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是指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对外国子公司取得的利润等收入,在没有以股息等形式汇给母公司之前,对母公司不就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征税。(二)精心选择国外经营方式利用延期纳税规定甲国A公司从其乙国常设机构处取得利润100万美元,乙国对这笔利润征收了35%的所得税,即35万美元税款。假定甲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对A公司取得的这笔国外来源所得应征40万美元(100×40%)税款,那么,在抵免制度的情况下,A公司除已缴纳的乙国税款可获得全部抵免外,还要补交其不足限额的税款,即补交5万美元(40—35)税款。但如果A公司是从其乙国子公司处取得股息100万美元,就可避免上述结果了。常设机构一经取得利润,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就要将此项利润在母国汇总纳税。这样,在国外税率低于母国税率的情况下,就无法获用延期纳税的好处。因为母公司所在国税法往往规定,对来自外国子公司的税后利润的股息暂不汇回国内的,可以延缓纳税。即只对汇回国内的股息征税,且多有间接抵免待遇。这样,上述A公司从其乙国子公司处取得的100万美元股息,如果子公司暂不汇给甲国A公司,则可获得延缓纳税的好处。避税利用分支机构避税1、总机构直接控制经营活动,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减少填报帐表,审计帐目和遵从公司法等多方面的麻烦,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2、可以免交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3、可以避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4、没有参股的最低或最高限制,也不必有当地股东或董事。5、可以利用避免双重征税的有利形式,如免税法。6、在营业初期常会发生亏损,母国一般规定允许国外分支机构的这些损失冲抵全部的全球利润,这种做法也可以用来处理由于货币兑换而产生的利润和损失。避税利用子机构避税1、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身份,税务当局比较信任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从而便于采用转让定价方式。2、可以享受当地政府为子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投资鼓励。3、当外国税率低于母国税率时,子公司获利后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选择投资组织形式的避税策略纳税人杰克逊经营一家水果店,年盈利2万美元。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0%,纳税人杰克逊可净得税后利润12000美元(即$20000-$20000×40%)。这家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0%,税后利润14000美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杰克逊还要再交一道个人所得税5600美元(即$14000×40%)。这样,杰克逊净得税后利润只有8400美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款3600美元(即$11600-$8000)。面对这一现实,专家们可以告诉杰克逊不要作出组织公司的决定。虚构避税地营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它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关联企业(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转让定价的形式(1)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价格高低来影响产品的成本;(2)通过固定资产价格或使用年限的确定来影响产品成本;(3)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4)利用控制的运输系统,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保险费来影响产品销售成本;(5)通过对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厂商名称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利润;(6)通过技术、管理、广告、咨询等劳务费用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7)通过提取管理费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8)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高低来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9)通过人为地制造呆账、损失赔偿,以此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转让定价案例中外合资永昌电子塑料公司,主要生产儿童玩具车,除产品包装用品外,其余材料如电子原器件、小马达等材料均为进口,产品97%外销,进口材料和产品外销均由香港金门玩具公司负责,生产的儿童玩具车平均单位成本20.49元,平均售价15.94元,单位成本高出售价4.55元,1997年永昌公司开业投产以来年年亏损,而企业规模却年年扩大。永昌公司将所得移至香港,避免了我国税收。而香港又是一个天然避税港,它实行的税收管辖权为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所得征收,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所得即可免除征税。永昌公司采用这种手段达到了全面避税的目的。转让定价案例石家庄一家集体性质的小型生产企业天宏工厂,专门制造煤炉,1997年产量为5万个,每个成本30元,加工利润每个7元,商业利润每个3元。该工厂在石家庄设立了4个销售网点,专门出售该厂制造的煤炉。这4个销售网点是独立经营的。1997年天宏工厂生产的5万个煤炉,当年全部售出。按所得税优惠税率,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为:7元×5万个=35万元各商业网点平均利润为:3元×5万个÷4=3.75万元天宏工厂应纳税额:35×33%=11.55万元商业网点应纳税额为:4×3.75×27%=10125元×4=4.5万元天宏工厂与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为:11.55+4.05=15.60万元税负总水平为:15.60÷50×100%=31.2%从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的利润总额中可以看出,天宏工厂的利润水平是偏高的,它就可以采用转让定价的办法,以削减自身的利润,避免因利润过高而带来的高税负。(两档照顾性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如果天宏工厂每个煤炉的加工利润为2元,这时商业网点每个煤炉的销售利润就上涨为每个8元。天宏工厂的利润为:2元×5万个=10万元各商业网点的利润为:8元×5万个÷4=10万元天宏工厂的应纳税额为:10万×27%=2.7万元同理,各商业网点应缴税额为:10万元×27%×4=10.8万元天宏工厂与各商业网点共纳税额为:10.8+2.7=13.5万元总的税负水平为:13.5÷50×100%=27%转让定价后比转让定价前少纳税款:15.60-13.5=2.1万元减轻税负的程度为:(31.2%-27%)÷31.2%=13.46%由此例可见,只要关联企业一方的利润偏高,即可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削山头”,即谁的利润高,谁就想办法将高出其他企业的利润转移出去,以避免高利润部分承担的较多税负。反避税单边反避税双边反避税单边反避税反避税立法一般条款特定条款一般与特定相结合条款规定纳税人义务报告义务调查义务举证义务税务稽查和审计反避税的具体措施对自然人国际避税的制约措施对自然人避税性移居的制约对自然人假移居和临时离境的制约对自然人利用避税地公司积累所得的制约对利用信托避税的制约对法人国际避税的制约措施对迁移出境的制约对转移营业和资产的制约对利用公司组建、改组、兼并或清理进行避税的制约取消避税地公司的延期纳税规定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改变经营形式避税的制约对滥用税收协定的制约措施节制法:节制同实行低税制的国家或易于建立导管公司的避税地国家签定税收协定。如列支敦士登、巴拿马、摩纳哥等。排除法:将缔约国另一方被课以低税的居民公司,排除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范围之外。透视法:将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资格不限于公司的居住国,而要看其股东的居住国。或者同理不考虑名义股东而考虑最终接收股息人的居住国。承受税收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基础是,必须在缔约国一方承受起码的税负。渠道法:限制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毛所得不得用来支付给不居住在缔约国任一方的个人或公司收取的费用,否则这公司付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给予协定优惠,这是针对踏脚石导管公司的办法。真实法:规定特许条款来保证真实交易不被排除在税收协定优惠之外。除非公司建立的动机具有充分商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