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宏信花园1#楼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制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填写。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期至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发布止。2、工程承包方(乙方),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和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3、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合同标的额较大,合同履行期长。为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应慎重,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补充内容应全面、具体、严谨。4、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1-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1.4装饰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1.5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甲供材料、设备清单见附件二)。第二条工程工期2.1工程工期总计共天(日历天数)。2.1.1开工日期:年月日2.1.2竣工日期:年月日第三条工程价款(人民币)3.1总价款:人民币(大写)第四条甲方工作4.1甲方办理消防等申报批准手续,并承担其费用。4.2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协调处理好外部环境,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4.3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等管道线路接口,由乙方接-2-至施工部位承担其费用。4.4向乙方提供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线路图,保证数据真实准确。4.5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4.6工程开工后,如需变更设计、材料和配套用品,应书面通知乙方。造成乙方需增加工作日的,签证工期顺延。4.7按合同规定项目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4.8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乙方工作5.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工作。编制工程预、决算,做好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验收、整改和交付工作,按期完成工程施工。5.2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向甲方提交划拨预付款、进度款、清算款的申请和工程事故报告。5.3在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和围栏。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5.4负责工程垃圾的清理和外运工作,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内外环境,使粉尘、噪音等指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避免施工引起的环境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5.5自觉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5.6施工期间应保护建筑物结构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3-5.7工程竣工后未交付甲方验收前,应负责工程的维护,未进行合理维护或在维护期内发生的其他毁损,乙方承担修复责任。甲方未进行竣工验收而提前进驻使用造成工程毁损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工程监理6.1若甲方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工程监理公司名称及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监理职责范围等书面告知乙方。第七条甲、乙双方工地代表7.1甲方明确为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明确为乙方驻工地代表。7.2双方派驻工地的工地代表负责本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一方如更换工地代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八条施工组织8.1乙方应于工程开工七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甲方应于收到施工方案后五日内书面回复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为批准施工方案。8.2乙方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和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甲方批准后执行。8.3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工种和上岗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第九条工程工期的延误9.1施工过程中,乙方出现下列情况的,工期相应顺延。-4-9.1.1不可抗力造成灾害影响正常施工的。9.1.2甲方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9.1.3甲方不按约定迟延提供施工所需资金。9.1.4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9.2乙方在9.1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七日内,应就延误情况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应于收到报告七日内予以确认、答复并签字认可;第十条工期提前10.1甲方要求提前竣工的,应为乙方提供能够实现提前竣工的条件,承担因提前竣工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一条工程质量11.1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国家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规定。11.2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依据国家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11.3乙方应认真按照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消防部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方便。11.4施工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乙方不得进行下阶段施工。验收应由乙方出具验收记录。验收记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生效。11.4.1凡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经乙方预检后,应在隐蔽和单项验收四十八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单项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11.4.2经验收的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甲方应及时签字确认验收-5-记录。验收完成一日后,甲方未提出质量异议拒不在验收记录签字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可继续施工。11.4.3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应在开始验收二十四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拒不参加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11.5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质量规范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返工、修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修改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工期相应顺延。11.6甲方提出重新检验已验收的隐蔽工程的,乙方应按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修复隐蔽。检验合格的,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后,修复隐蔽工程。剥离、返修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二条材料供应12.1由甲方供应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见后附清单(附件二),甲供材料由乙方提供规格、型号、数量清单,根据施工进度由乙方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所需材料计划清单并注明该材料施工的时间。12.1.1由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12.1.2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经验收交付乙方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12.1.3因甲方所供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6-质量不合格,或因甲方不能按时供应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影响工程进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工程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12.2由乙方供应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及设备应附清单,标明供应的种类、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数量和提供的时间。12.2.1由乙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12.2.2因乙方所提供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设备的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3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代用材料。根据工程需要,确需使用代用材料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签字认可。12.4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和设备应附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装饰材料、装饰用品和设备不得使用。12.5由乙方提供的瓷砖、木地板、涂料、特殊饰面材料、壁纸、线缆、管材、开关插座、筒灯、水电配件、景观小品等,在使用前30天向甲方提供该材料详细规格、型号、数量和施工的时间,并由甲方进行认质认价;所认价价格符合市场价情况下,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价,并乙方不认可此价格时,甲方有权直接采购由乙方施工,并此项材料不再计算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工程变更13.1甲乙双方均应坚持按图施工。施工中如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就变更事项进行协商。13.2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七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已经-7-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13.2.1甲方变更设计,造成乙方返工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13.2.2甲方变更设计,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13.3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换用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设计或材料设计消防安全的,还应取得消防部门的批准。13.4因原建筑结构、构造的原因而无法施工的项目,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设计和施工方案,形成补充协议,原方案自动取消。13.5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时,甲方应及时会同设计方对施工图进行设计调整,并以变更的形式及时办理工程量的增、减签证,同时相应调整工期。第十四条工程竣工14.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资料1套。相关资料应包括:(1)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协商记录;(2)外购材料及配套用品的合格证;(3)隐蔽工程图纸和单项工程验收记录;(4)工程竣工图;(5)甲、乙双方自检工程质量表;(6)工程决算报告;-8-(7)其他。14.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7日内组织工程验收。乙方送达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7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验收又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批准验收,乙方可办理结算手续。14.3竣工工程质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为评定标准和验收依据。第十五条工程款结算15.1工程预结算15.1.1本合同结算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和《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进行;15.1.2人工费根据陕建发[2015]319号文件调整(见附件六);15.1.3除甲方采购的材料外,其它材料价格以甲方认质认价为准,与定额价格进行补差,补差部分计入价差;15.1.4措施费只计取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费用;15.1.5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15.2本合同价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价款可作相应的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或所用材料、配套用品变更。(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3)甲乙双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15.2.1合同价款调整,甲、乙双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15.3工程款支付方式15.3.3其他付款方式:。-9-15.3.4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第十六条工程保修16.1乙方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为两年。如甲方在未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手续前而强行进入使用的,保修期以其进入使用之日起计算。16.2保修金以工程总价款的5%计算,甲方可在结清工程尾款时予以存留。16.3保修期内因乙方工程质量引起的损坏,维修费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人为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7.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单方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7.2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需终止履行并解除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7.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第15.3款规定的付款时间给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承担未履行部分款项0.2%的违约金。17.4因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或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乙方负责对质量不合格部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