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全省新农村综合体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促进三化联动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是指按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原则组织起来的,人口集聚适度、产业支撑有力、功能设施齐备、环境优美和谐、管理科学民主、能够体现城乡一体化格局的农村新型社区,是新型城乡关系中的重要一环。本办法所称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指对划定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所编制的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第三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是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调控空间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全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及其管理组织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一切从当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战略,促进综合体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2第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组织开展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之前,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县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数量、类型、位置和范围展开研究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研究报告应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的补充内容,同时作为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依据。新编制或修编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包含全域新农村综合体规划、建设和发展的相关内容。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跨镇乡的新农村综合体,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工作。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应当符合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组织和编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工作。第八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第九条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地村民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区域发展、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规划相衔接。涉及特殊用地及其设施时,应当听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部门和机关提出的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报批材料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报送审批之前,须经相关区域村民大3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议,对上报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县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指定为全省试点的新农村综合体,其建设规划成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批准后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批准实施之后,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进行修编或调整的,须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核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提出修编或调整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就修编或调整的内容和理由做出具体说明,必要时应附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第十三条按核准内容重新编制完成的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重新组织报批。第十四条承担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第三章内容要求第十五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前,应当认真解读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展开现状调查与基础研究工作。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着眼于增强综合体对周边农村地区辐射带动能力,要有利于促进相关区域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十六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为十年,同时可以对远期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4规划具体期限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区域相关规划的要求。第十七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应当符合以人为本、分类指导、集约发展和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十八条编制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生产发展和村民增收为核心,以区域空间的合理、高效利用为重点,按照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涉及综合体发展的产业、土地、交通、环保,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新村(聚居点)建设等相关内容进行统筹安排。第十九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中涉及区域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以及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应严格执行的规定性内容。第二十条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和新村(聚居点)两个部分。其中区域部分应达到总体规划深度,新村(聚居点)部分应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综合体总体规划应当以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研究确定综合体的定位、目标和发展策略,相应完成综合体产业布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新村(聚居点)组织体系与综合防灾等规划内容。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职能、布局和建设标准,在用地评定的基础上,合理组织用地及其空间形态,完成新村(聚居点)建筑、道路、竖向、绿地景观,以及管线工程与综合防灾等规划内容,并相应完成各类农房建筑的方案设计。第四章成果表达第二十一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件和图纸两部分。其中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两个部分,规划图纸包括区域总体规划和新5村(聚居点)详细规划两个部分。规划文本主要针对总体规划部分,文本应包含法律地位、管理要求、内容重点和强制性规定等基本内容。规划说明书应按照完成的规划内容,分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对规划成果进行详实而明了的解释说明。规划图纸按总体规划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对应于相应的文本和说明书内容,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规划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第二十二条规模较大、跨行政区较多,或发展背景比较复杂的综合体,宜针对具体情况组织专题研究,并形成相应的专题研究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划文本宜采用以下表达方式进行组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体总体发展战略第三章主导产业及其空间布局第四章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第五章新村(聚居点)组织体系第六章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七章综合防灾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规划说明书宜采用以下表达方式进行组织第一部分现状概况一、区位关系二、自然环境三、社会经济四、产业状况五、村落建设六、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现状第二部分综合体发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6一、区域发展及地缘关系分析二、相关政策及支持力度分析三、生态环境及其承载力分析四、产业基础与发展条件分析五、相关设施系统性建设分析六、新村(聚居点)建设分析第三部分规划总则一、规划范围二、规划期限三、规划依据四、指导思想五、规划原则第四部分发展战略一、总体定位二、发展目标三、发展策略第五部分综合体总体规划一、综合体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二、主导产业及其空间布局规划三、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四、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五、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六、综合防灾规划第六部分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一、用地及建筑布局规划二、道路及竖向规划三、市政工程规划四、风貌景观规划7五、综合防灾规划六、农房建筑方案设计第七部分相关指标及实施措施建议一、综合体用地统计表二、综合体建设用地统计表三、综合体建设投资估算表四、新村(聚居点)公共设施配建情况汇总表五、新村(聚居点)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六、新村(聚居点)建设投资估算七、建设时序与实施措施建议第二十五条规划图纸宜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体总体规划部分(一)区位关系分析图(二)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0~1:20000)(三)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四)主导产业布局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五)自然生态与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六)新村(聚居点)体系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七)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八)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5000~1:20000)二、新村(聚居点)详细规划部分(一)综合现状图(比例1:500~1:1000)(二)用地及建筑布局规划图(比例1:500~1:1000)(三)道路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500~1:1000)(四)风貌及景观规划图(比例1:500~1:1000)(五)市政工程规划图(比例1:500~1:1000)(六)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500~1:1000)(七)农房建筑方案设计图(比例:1:50~1:200)8(八)新村(聚居点)鸟瞰图和农房建筑效果图第二十六条在规定内容不缺项的情况下,可根据规划编制的具体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或其他规划图纸,或对规划图纸进行拆分表达。第二十七条规划图纸必须在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上绘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9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为明确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及其深度要求,增强编制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省内已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及其内部的新村(聚居点)。未明确为新农村综合体的区域,以及未包含在新农村综合体内的其他新村(聚居点),可参照本导则编制村域规划及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1.3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综合体的发展目标、实施战略和空间布局,系统安排综合体内部的产业、设施、生态、环保和新村(聚居点)建设及综合防灾等各项工作,促进综合体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1.4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支撑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工作的意见》;(四)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农村建设成片推进中突出抓好新村建设的意见》;10(五)四川省《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编制办法》;(六)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产业、水力、电力、旅游、交通、林业、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七)当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或新农村示范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八)与综合体规划有关的其他政策、文件及基础资料。1.5新农村综合体建设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思路展开工作,并符合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要求,把满足当地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和发展需要作为规划的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二)因地制宜。在深入研究本地综合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组织模式,促进新农村综合体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三)集约发展。合理利用区域空间,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综合体的聚居度及其农业产业的集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