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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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情况汇报陕西省水土保持局2013年8月30日定边2013年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继《实施办法》、《煤油气办法》之后,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对促进我省水土保持再上新台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汇报提纲制定过程主要亮点贯彻意见一、《条例》的出台是领导重视和各方支持的结果2010年12月25日水土保持法修订以来,我省高度重视配套法规的建设,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从2011年初开始,历时两年半,经历了八个主要环节:我局起草水利厅审核报省政府列入立法计划法制办修改省政府常务会研究报人大审议(三次)通过经过环节2011.2.182012.2.172012.4.12012.4.162013.3.202012.7.302013.3.252013.7.261一、《条例》的出台是领导重视和各方支持的结果工作过程组织安排省人大宋洪武、张迈曾副主任,法制委、法工委、农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领导先后去云南、山东、甘肃、四川等省,榆林、延安、咸阳、汉中、安康等市考察调研11次。一、《条例》的出台是领导重视和各方支持的结果工作过程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调研会等各种会议共28次一、《条例》的出台是领导重视和各方支持的结果工作过程先后集中改稿21次,形成有记录的共60余稿。收集整理参考资料上百万字。一、《条例》的出台是领导重视和各方支持的结果工作方法汇报交流沟通协商争取妥协2一、《条例》的出台是领导重视和各方支持的结果几点体会《条例》的顺利出台是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结果!是全省各市、县帮助的结果!是各部门配合和理解的结果!是全体参与人员努力的结果!3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条例》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超前谋划、紧密结合陕西省地域特点、管理体制和工作实际;注重地域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实施中的可操作性、条款的强制性和政策上的连续性。在水土保持法和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我省的实际,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有效、更加可行。在章节上和大法一致共7章58条,内容原则不重复,相对完整,主要有“四个强化”、“十大亮点”。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四个强化一是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责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共14条规定了政府的职责。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四个强化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四个强化政府的主要水土保持职责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配套资金,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民间资本参与治理,加强宣传、科研和教育工作;表彰和奖励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划定“两区”、禁垦和封山禁牧区范围向社会公布。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四个强化部门的主要水土保持职责有:《条例》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了部门的职责。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四个强化县级水土保持机构的主要职责有:《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等19条规定了县级水土保持机构的职责。二是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第21、22、23、24、25、26条)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和效力。规定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规定了方案的形式和报批时间等;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四个强化三是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第38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生产建设项目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在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在生产期间按开采量或者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四个强化四是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第26、28、32、37、44、45条)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以及相关的备案和报告制度,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评估和设施验收的具体规定;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四个强化一是适用范围得到扩展二是宣传和教育有了法律依据三是“规划水保”需“征得同意”四是治理工作有了具体要求五是增加了城镇水土保持规定六是明确了水保设施的管护责任七是生态补偿制度授权省政府制定八是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得到加强九是明确授权水保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补充完善突破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一是适用范围得到扩展(第2条)《条例》的适用范围由上位法“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扩展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在全省的土地上扰动,包括农民种地都应遵守《条例》)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完善一是适用范围得到扩展(第21条全省范围,增加了活动)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由“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容易流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明确为: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条例》施行后,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从事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的非农业生产和水土保持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突破二是宣传和教育有了法律依据(第8条)《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今后新闻媒体开展水土保持公益性宣传成为法定义务,中、小学校必须开展水土保持知识教育。从小学生开始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必将对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补充三是“规划水保”需“征得同意”(第14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编制单位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比上位法增加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而且由原来的“征求意见”明确为“征得同意”。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完善突破四是治理工作有了具体要求(第13、15、16、17、18、19、27、33、34、35、36条,共11条)《条例》规定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及坡地的开发利用和防治要求;明确了淤地坝、沟道造地等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完善五是增加了城镇水土保持规定(第31条)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使城镇水土保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可有效地控制城镇建设、改造过程中扬沙、排水管道淤积等问题,合理处置建筑垃圾和弃土(渣),防治水土流失,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突破六是明确了水保设施的管护责任(第29、30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范围,并依其附着的土地权属鉴定所有权。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规定了处罚办法,同时根据所有权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管护方式,明确了管护责任。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完善七是生态补偿制度授权省政府制定(第39条)《条例》规定我省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征收管理办法,可以从用水受益地区收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用于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扶持绿色农业和产业发展。对因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减施或者不施化肥农药而减少收入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偿。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突破八是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得到加强(第40、41、42、43条)由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和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认定;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突破九是明确授权水保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第45、57条)《条例》授权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补充突破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第50、51、52、53条)完善并细化了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增加了未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未实施监理、监测;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违规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完善了虽在专门存放地但未采取防护措施倾倒弃渣(土)和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二、《条例》的“四个强化”和“十大亮点”十大亮点完善突破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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