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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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一、教学目的转换角色,适应岗位;提高素质,改变面貌;文明施工,确保安全。即通过对农民工上岗培训、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生产技能的培训,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班组活动讲评等几方面的教育,全面逐步地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素质,改变建筑工地脏、乱、差的面貌,使广大的农民工能以新的形象工作、学习和生活,确保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为构建和谐建筑业做出应有的贡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通过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和培训,使科学知识得到普及,安全意识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得到加强,职业行为得到规范,安全生产得到保障,专业技术得到巩固,文化生活得到丰富,有效解决农民工队伍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教学要求根据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意见》确定的农民工业余学校十个重点教学内容,具体为:(一)就业须知教学要求: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就业的相关政策,了解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职业介绍的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二)法律法规教学要求:通过对宪法、刑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宣讲,让农民工了解法律知识,自觉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三)权益保障教学要求:本节是教学重点,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熟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用工活动中各自享有的权力及应承担义务。掌握农民工应享有的权益,了解违法讨薪的危害。(四)安全知识教学要求:本节是教学重点,让学员初步了解和辨别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与危险源,熟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杜绝“三违”,做到“三不伤害”。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掌握建筑施工现场通用安全防护知识,常用机具的安全使用,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消费安全知识,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熟悉文明施工要求。(五)劳动保护教学要求:学员应熟悉劳动保护欲安全生产的关系,熟悉社会保险制度,了解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熟悉简单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你。熟悉常见事故的急救常识。(六)卫生防疫教学要求:学员应掌握基本卫生常识,懂得保证饮食卫生、保持环境卫生是预防疾病的基本措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让学员了解各种传染病(包括性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及预防的方法,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学到的知识加强自我保护。(七)技能操作教学要求:本节是教学重点。应针对受训学员的岗位特点,结合《建筑工人施工生产基本操作实用手册》对各葡萄工作和三机操作工人分专业、分工种展开培训鉴定。内容应包括鉴定的安全理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技术措施、遇到有重大安全隐患时的紧急避险方法,并根据企业不同资质等级进行授权范围内的由考评员实施的普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活动。(八)文明礼仪教学要求:结合宣传徐州文明市民守则,帮助农民工了解有关文明礼仪常识,让农民工学会做一个文明人,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尽快融入城市社会。(九)社会公德教学要求:让农民工了解社会公德的基本内容,从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德,以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十)职业道德教学要求:让农民工了解建筑工人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违反职业道德对企业和社会的危害,并能在工作中努力做到施工不扰民。三、教学内容(一)、就业须知(自选课)1、求职注意事项:(1)求职应选择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并查看是否悬挂公共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免上当。(2)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点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享有劳动保障权利、权益。(5)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6)在求职时,对单位要求预交任何形式押金、保证金、预交金、社保费等都有权拒绝。2、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守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名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2)调解程序:不远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二)、法律法规(必修课)1、对《安全生产法》内容的学习(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使职工认识“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了解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3)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4)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率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适用。(5)《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证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6)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之魂、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对《宪法》的劳动保护十二字原则、《刑法》有关违章作业引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的学习3、对《建筑法》、《消防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知识的学习4、其他(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法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三、权益保障1、劳动者享有选择一切职业的自主权、合法就业的权利、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凭实力公开竞争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得到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就业的法律保障权。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出外工作,最主要的是要了解和熟悉自己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并熟知与本人相关的一些疾病防治知识,了解并遵守社会公德及法律法规,使自己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劳动者,熟知休息休假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安装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四、安全知识(必修课)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施工现场危险源识别及防范措施(1)高压线的下方不得搭设临建,不准堆放材料和进行施工作业,高压线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6米以上的水平距离,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防止作业人员作业时金属料具碰触高压线路,造成触电事故。(2)施工现场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准裸露。当发现有接头裸露或破皮落点时,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以免发生触电事故,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采用橡皮线,应架空敷设,不得拖地使用,以防人踩,车扎。3、事故发生的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4、杜绝“三违”,做到“三不伤害”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6、安全技术书面交底7、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持证上岗(1)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项目部教育、班组教育,各个工种应熟悉、掌握各自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建立“民工业余学校”,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后方可上岗。(2)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允许上岗工作,从事技术工种的务工人员,应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义务9、安全标志的识读10、土方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模板施工、起重吊装、拆除作业安全知识要点11、混凝土振捣器、蛙式打夯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混凝土搅拌机、灰浆搅拌机、机动翻斗车、电焊机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使用12、危险作业现场安全措施13、防火技术,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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