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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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infectiousdiseaseshospitalGB50849-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49-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3、5.2.4、5.3.2、5.5.2、5.5.6、5.5.9、5.7.1(1)、5.8.4、7.1.3、7.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7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收集并参照了国内外的有关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缩略语,传染病医院流程,选址与总平面,建筑设计,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智能化,医疗气体。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医疗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E-mail:huanglei@ippr.net),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地坛医院广州第八人民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局河南省卫生厅主要起草人:黄锡璆辛春华林向阳涂路刘颖王健刘强主要审查人:杨炳生徐伟民谢双保许仲麟刘凤琴毛羽杨建国1总则1.0.1为规范传染病医院的设计,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传染病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的传染病区的建筑设计。1.0.3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设计,应遵照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链、隔离易感人群的基本原则,并应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医疗流程。1.0.4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缩略语2.1术语2.1.1传染病医院infectiousdiscaseshospital诊断与收治患有国家传染病法规定传染病病种病人的专科医院。2.1.2筛查区screeningarea对病人进行初步预检筛分检查的区域。2.1.3接诊区referalsection指门诊部内设立的办理并接收包括由其他医疗机构转诊来的病人的部门。2.1.4负压病房negativeairpressureisolatedward采用平面空间分隔并配置空气调节系统控制气流流向,保证室内空气静压低于周边区域空气静压,并采取有效卫生安全措施防止传染的病房。2.1.5负压隔离手术室negativeairpressureoperatingroom采用平面空间分隔并配置空气调节系统控制气流流向,保证室内空气静压低于周边区域空气静压,并采取有效卫生安全措施防止传染的手术室。2.1.6缓冲室bufferroom相邻空间之间安排设计的有组织气流并形成卫生安全屏障的间隔小室。2.1.7疑似病房diseaseinspectionward收留具有一定病兆的病人,对其做进一步留观诊断的病房。2.2缩略语2.2.1CT(ComputerizedTomography)计算机断层扫描2.2.2PACS(PictureArchivingandCommunicationSystems)图文存储传输系统2.2.3LIS(LaboratoryInformationSystem)化验信息系统2.2.4ICU(IntensiveCarcUnit)重症监护3传染病医院流程3.0.1传染病医院基本流程图见图3.0.1。图3.0.1传染病医院基本流程图3.0.2门诊医技科室基本流程图见图3.0.2。图3.0.2门诊医技科室基本流程图3.0.3住院部基本流程图见图3.0.3。图3.0.3住院部基本流程图4选址与总平面4.1选址4.1.1新建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4.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交通应方便,并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2环境应安静,远离污染源;3用地宜选择地形规整、地质构造稳定、地势较高且不受洪水威胁的地段;4不宜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住与活动区域;5应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4.1.3新建传染病医院选址,以及现有传染病医院改建和扩建及传染病区建设时,医疗用建筑物与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大于或等于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4.2总平面4.2.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应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2主要建筑物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3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用地;4有完整的绿化规划;5对废弃物妥善处理,并应符合围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4.2.2院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4.2.3车辆停放场地应按规划与交通部门要求设置。4.2.4绿化规划应结合用地条件进行。4.2.5对涉及污染环境的医疗废弃物及污废水,应采取环境安全保护措施。4.2.6医院出入口附近应布置救护车冲洗消毒场地。5建筑设计5.1一般规定5.1.1新建传染病医院的主要建筑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5.1.2门诊、急诊和住院部等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5.1.3医院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示系统。5.1.4两层的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单设专用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专用病床规格电梯。5.1.5150床以下传染病医院或病区,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电梯时,宜设置输送病人及物品的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要求设计,并应采用防滑措施。5.1.6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5.1.7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符合无障碍坡道要求。5.1.8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5.1.9门诊、急诊和病房,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5.1.10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诊查室、病房不应低于2.80m;2医技科室不应低于3.00m。5.1.11医疗用房噪声环境要求应为:病房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35dB;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撞击声压级应小于或等于75dB。5.1.12医疗用房应满足医疗使用功能和医疗设备对环境的特殊要求。5.1.13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2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马蹄式坐圈,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感应冲水的大便器,大便器旁应装置助力拉手;3卫生间应设前室,病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宜采用不设门扇的迷宫式前室,并应配备非手动开关龙头的洗手盆;4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5男、女公共卫生间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或另设一间无性别无障碍卫生间;6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7卫生间应设输液吊钩。5.2门诊部5.2.1门诊部的出入口应靠近院区的主要出入口。5.2.2接诊区可在门诊部靠近入口处设置,也可与急诊部合并设立。5.2.3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处、问讯处、病历室、划价收费处、中西药房、候诊处、采血室、检验室、输液室、注射室、门诊办公室、卫生间等公共设施;2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值班更衣室、污洗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3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和功能检查室等。5.2.4门诊部应按肠道、肝炎、呼吸道门诊等不同传染病种分设不同门诊区域,并应分科设置候诊室、诊室。5.2.5平面布局中,病人候诊区应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分开布置,并应在医务人员进出诊断工作区出入口处为医务人员设置卫生通过室。5.2.6接诊区、筛查区应单设医务人员卫生通过室。5.3急诊部5.3.1急诊部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宜与门诊部、医技部毗邻。5.3.2急诊部入口处应设置筛查区(间),并应在急诊部入口毗邻处设置隔离观察病区或隔离病室。5.3.3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接诊分诊台、诊室、抢救室、抢救监护室、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缓冲室、卫生间、污洗室、杂物贮藏室等;2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案、药房、检验及按功能要求配置的医学影像检查等用房。5.3.4快速抢救区及一般急诊区应按病人救治危急程度分设。5.3.5隔离观察病区或病室应全部按1床间安排,其床位规模应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5.4医技科室5.4.1医学影像科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其位置宜方便门诊、急诊及住院病人使用;2平面布置应区分病人等候检查区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并应在医务人员进出诊断工作区设置卫生通过室;3其用房应包括各类检查机房、X线透视室、照相室、CT室、控制室、等候室、登记存片室、观片室、暗室、PACS机房、医生办公室、技师办公室等功能用房和卫生间;4供呼吸道传染病病人使用的一般影像检查室可分开独立设置;与其他传染病病人共同使用的大型影像检查室,宜为各检查室设2间~3间更衣小间。5.4.2功能检查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其位置宜方便门诊、急诊及住院病人使用;2平面布置应区分病人等候检查区与医务人员诊断工作区,并应在医务人员进出诊断工作区处设置卫生通过室;3其用房应包括各类功能检查室、医护办公室和卫生间等;4供呼吸道传染病病人使用的常规检查室,可分开独立设置。5.4.3血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自成一区,并邻近化验科、手术部;2应由贮血间、配血间、发血间、清洗间、灭菌消毒间、工作人员更衣室、卫生间等组成,应配置发血化验核查小间,贮血与配血应分成独立小间。5.4.4中心(消毒灭菌)供应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自成一区,靠近手术部布置并与该部有直接联系通道;2应包括收件、分类清洗、敷料制作、组装打包、灭菌、质检、无菌储存、一次性用品存放、器械存放、办公、发放等功能用房和卫生间等;3按洁净区、清洁区、污染区分区布置,并应按生产加工单向工艺流程布置;4应为进入洁净区与清洁区的工作人员分别设置卫生通过室;5气体灭菌室可与中心供应室合并设置,其位置宜靠外墙。5.4.5手术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手术部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执行;2宜自成一区,与急诊部、外科手术相关的病区相近,并宜与中心供应室、血库、病理科联系方便;3其用房应包括污染手术室(负压手术室)、换床间、无菌手术室、刷手处(池)、麻醉准备间、术后苏醒间、男女卫生通过室(更衣、淋浴、卫生间)、无菌敷料室、器械仪器室、家属等候室、谈话室、冰冻切片间、标本传送间、污物暂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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