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害人的被害性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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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从被害人的被害性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必要性作者:袁宪音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近年来,不管是在学校、家庭还是在社会上,未成年人沦为受害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由于受到自身身心发育不成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及判断、处理问题能力欠缺等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他们普遍缺乏防范意识,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屡屡成为他人加害的对象,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如何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社会各界怎样才能为他们打开一张保护屏障,如何才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被害是值得全社会思考的问题。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被害性;保护;必要性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10-02作者简介:袁宪音(1966-),女,重庆人,本科,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学及刑事法律。一、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一)被害人一般来说,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人们可能更多地将目光集中在犯罪行为本身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身上,而忽视了对其对立面——被害和被害人的关注。这并不难理解,因为此时人们关心的是如何才能以最快的速度将犯罪行为人抓获归案、绳之以法,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20世纪中叶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被害与被害人的问题。被害人或称受害人,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但受者。[4]这种危害结果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二)未成年被害人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不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有所不同,如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在美国,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目前在我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范围较广,当中既应包括婴儿、儿童,还应包括部分青少年。[5]未成年被害人,即指上述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群。相比成年被害人,他们被害的可能性及承担的被害后果更大、更严重。二、未成年人被害类型及原因简要分析龙源期刊网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特点:如在生理方面,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正处于发育阶段,比较脆弱:在心理上,由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比较强到心理上渐趋成熟,依赖性逐渐减弱,情感逐渐丰富,心理开始变得复杂。通过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被害情况的分析发现,其遭受的侵害主要集中在人身伤害、财产侵害以及与性相关的侵害等方面。首先,抢劫、盗窃、伤害等财产侵害案件多发。未成年人年龄小,身心发育不成熟,加之一些家长为了便于与孩子联系或出于攀比、虚荣等心理,给学生购买价值较大的智能手机、ipad等贵重的电子产品,甚至让孩子携带较大额的零花钱,这样一来就为那些心怀叵测的人提供了施暴的机会。其次,针对女童的性侵害案件逐渐增多。犯罪分子利用父母外出务工,而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或由家中年迈老人看护之机,用一些小礼物接近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对她们实施性侵。再次,校园暴力和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人被害不可忽视。一段时间以来,校园暴力屡有发生成为沉重的话题。主要原因,一是学校在处理和防范上有疏漏,缺乏处理这类突发性事件的经验和能力。二是实施暴力行为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意识不到其行为的后果和责任。三是学校管理跟不上,对学生管理不严,导致学生中抽烟、喝酒,早恋等现象滋生。四是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好学生受追捧,差学生放任自流,出现问题后处理方式除了记过、处分就是开除。而在家庭中,如出现家庭关系失和、生活压力大、家庭残缺等问题时,父母就会拿孩子当出气筒、泄愤目标或报复工具,引发家暴。三、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性被誉为“被害人学之父”的德国犯罪学者汉斯·亨梯(HansHentig)在自己著作中,把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成是一种动态关系,他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机械的、静态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司法实践表明,任何犯罪总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错综交织的互动结果。换言之,被害人在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都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被害性。这种被害性包括可能引发其成为被害人的原因、被害条件和相关因素,如被害的诱发性、易感性、受容性等。(一)被害的诱发性引发被害“催化”被害的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力。这种被害的诱发性也可理解为被害人催化模式。未成年人在处理问题时冲动、鲁莽、不计后果,甚至故意以出格的语言如炫富、恶语相激;过激的行为如武力挑衅、衣着暴露等激起对方的“愤怒”情绪和犯罪意念,从而促使、“催化”了加害方实施侵害的进程。比如未成年人之间因口角引起伤害事件,或者“交女朋友”问题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被打伤等等。(二)被害的易感性传递“被害信息”龙源期刊网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惑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这种被害的易感性也可理解为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如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脱离父母的有效监管,便采用利诱、威逼等手段,骗被害人说带其去吃好吃的或者说带其出去玩耍,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另外未成年人社会阅历肤浅、容易轻信他人、财物保管大意,生活方式不健全等,也在无形中传递给犯罪行为人一些“可利用”的信息,使其在毫无意识、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沦为被害人。(三)被害的受容性导致“服从”被害事实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如一些被性侵的女童,由于受到犯罪人恐吓、威逼、利诱,不敢向父母、老师说出实情,直至被察觉到时往往已多次被侵害,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还有部分被害者,由于自身年龄、身高、力量与对方相比处于劣势,或有什么把柄抓在犯罪人手中而不得已顺从。四、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必要性从实践来看,无论是我国现行立法还是司法,均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预防和保护则相对薄弱,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一)尽快出台具可操作性的保护性法律尽管我国不少法律中都有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文,但大都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不得虐待儿童,但如果虐待发生了怎么处理,又如何才能被发现,究竟虐待到什么程度司法机关才介入,如果儿童的监护人被处理了而其他监护人又缺失的情况下,该儿童应由谁来监管?这些问题不明确实际上就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未落到实处。(二)建立健全援助机构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往往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要远远大于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如无法克服的恐惧、担忧、耻辱或者被亲友嫌弃等感受,久而久之,会造成他们的性格变得孤僻和封闭,严重的还会出现精神萎靡、举止失常、神情恍惚等等。因此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必要。未成年人援助机构在西方普遍存在。而在我国由于缺乏职责明确的救助机构,致使未成年被害人无处诉说心中的伤痛,也无人倾听他们的心声。更没有人对他们进行心理干预以及法律咨询。(三)加大救助补偿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只能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身体伤害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赔偿诉讼。据了解,我国未成年人被害后,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赔偿非常有限,并且还常常“兑现”不了。这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不愿意到司法机关龙源期刊网报案,而是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私了”。有些因家境困难而请不起律师的被害人甚至会因此失去最大程度获得被害补偿和救济的最好时机。(四)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受到年龄、知识水平、认知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非常容易成为犯罪人加害的对象。这就需要社会为他们建立起强有力的保护体系,除了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以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家庭、学校、社区等微环境,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训练他们防范和求救的各种技能、方法,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参考文献][1]公安部政治部编.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2]袁梦,章依群.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看未成年被害人的自我保护问题[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10.[3]吴鹏.我国未成年人被害预防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许章润.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5]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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