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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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基础——工程硕士适用工程硕士《知识产权基础》教学大纲第一专题知识产权概述(2学时)第二专题专利法律制度(6学时)第三专题著作权法律制度(4学时)第四专题商标法律制度(4学时)第一专题知识产权制度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三、知识产权的本质•四、知识产权的主体•五、知识产权的客体•六、知识产权的运用•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八、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语源1.概念的提出•知识产权一词最早由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认为知识产权是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权利范畴。2.国际上承认•知识产权在国际上被承认并作为法律概念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术语在国际上使用。3.中国立法正式使用•知识产权概念引入中国后,曾出现过“精神财产”、“精神财产权”、“智力成果权”等多种译名,其中“智力成果权”为多数学者长期采用。•1980年6月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智力成果权”逐渐被“知识产权”一词取代。•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我国正式采用“知识产权”概念。目前台湾地区仍将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二)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定义有两种方式:1.列举式定义——即通过列举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具体种类和范围对知识产权下定义。采用列举式定义主要见于两个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2.概括式定义——即从各类知识产权中抽象出一般特征揭示知识产权的本质和内涵。主要见于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概括式定义的主要代表:•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概念的分析:1.知识产权的主体与民事权利主体具有同一性2.知识产权是依附于特定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之上的权利3.知识产权是对特定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直接支配的权利4.知识产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效力(三)知识产权的分类•广义与侠义•工业产权与著作权•智力成果权与商业标识权•技术创新类与文学艺术类•依事实取得和依申请取得•人身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二、知识产权的特征(一)专有性(独占性)专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并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这是由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所决定的。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二)地域性1.地域性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除签定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如果要在其他国获得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在该国取得登记、注册或审查批准。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源于封建特权的地域性。(三)时间性1.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知识产权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2.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源于知识产品本身的双重性,知识产品既是私有产品又是公共产品。作为私有产品,必须保证私人收益,而作为公共产品,必须让社会公众普遍受益,使知识信息最终成为共享资源。3.时间性只针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对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四)客体的非物质性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知识是以信息形式存在的,呈现出无体性。2.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相比较:•有体物的财产权客体与载体通常相统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与载体相分离。•知识产权持有人对不同体载体中所承载的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仅享有一个专有权。•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可以为多个主体共用,不受时间空间和数量的限制,能够重复使用。三、知识产权的本质(一)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TRIPs协议在序言中提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意味着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目的在于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体现为政府对知识产权的干预。1.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主管机构依法授权或确认;2.知识产权的利用和管理体现国家的积极作用;3.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行行政和司法保护“双轨制”;4.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化四、知识产权的主体(一)知识产权主体的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形下国家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主体(二)知识产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单一主体与共同主体•本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五、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1.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商标权的客体: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3.著作权的客体: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4.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特殊标志、商号、商品包装装潢、知名商品名称、商业秘密(二)知识产权客体的分类•智力成果: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从事智力创造活动所获得的成果。主要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文学艺术科学作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商业标识:泛指在商业活动中用以表示商品来源、表彰自己身份、证明产品质量以及表明其它商业情况的标记。•其他客体:如未披露的信息、数据库(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无形性(非物质性):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不像有形物那样具有物质实体,不占据一定空间。•可复制性:指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可以通过载体的复制而得以再现。•公共性:公共产品即在某一时空条件下为不同主体同时使用。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永存性: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由于无形使其具有永续性的特点,即不会随着时间、空间上的辗转迁移而消失殆尽。六、知识产权的运用(一)知识产权运用的方式1.转让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转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转让的法律依据:合同法10、36、342条;专利法10条;商标法39条;著作权法25条;集成电路条例11、22条;植物新品种条例9条2.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财产权中的全部或部分权能许可他人使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法律行为。•许可使用的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从属许可、交叉许可。•许可使用的法律依据:•专利法1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1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6条;•商标法40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15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8条;•著作权法24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3条;•合同法36、37、342条;•集成电路条例22条;计算机条例18条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并非具体法律之名称,而是一些法律之集合。即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特定范围的法律之总称。具体可以分为:•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也称形式上的知识产权法,是以知识产权法为名称的特定的法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广义的知识产权法:也称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是指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定义取其广义。(二)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民法、刑法、合同法、担保法、科技进步法等。•行政法规:专利、商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细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部门规章: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适用法律的解释;•国际条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知识产权法技术创新类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文化艺术类著作权法商业标识类商标法地理标志商号、域名特殊标志八、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采取的救济手段。•救济方式分为: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直接以个人之力量排除侵害,自行实现其权利。民法上的私力救济方式有自助行为和自卫行为•公力救济:权利遭受侵害时,权利人的请求国家以公权力排除侵害,实现其权利。依据公力救济的国家机关不同,又分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1.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的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并处理PCT国际专利的申请事宜。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商标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处理商标争议,查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国家版权局:主管著作权的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主管知识产权边境保护。2.行政保护措施•行政强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侵权工具、罚款等;•行政调解: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依法调解。•行政保护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二)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1.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20世纪90年代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现改为民三庭,主要职能:审判一审、二审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以及申请再审、申请复议案件。•地方法院:从1993年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开始,全国部分高、中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14个高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30个中级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有海淀、朝阳、浦东、黄浦等4个。2001年以来,法院的机构改革,知识产权审判庭改为民三庭或民五庭。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概念:擅自行使知识产权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或给权利人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类型:有过错侵权与无过错侵权;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单方侵权与共同侵权;•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诉前措施: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3.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TRIPS协议第45条第1款: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系侵权行为,即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TRIPS协议第45条第2款:在侵权人不知或者不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侵权行为时,可以责令行为人返还不当得利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者二者并处。我国实行二元归则体系•对于权利人要求停止侵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不必证明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法官也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可作出停止侵害的实体判决。•对于权利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人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具有过错成立的,不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不能举证或举证不成立的,即判令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三)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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